一、监督检查对象
归侨、侨眷身份确认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办理程序是否规范;
(二)材料是否属实、齐全。
1.办理归侨身份需检查下列材料
(1)本人的有效护照、住在国的居留签证正本及翻译件;
(2)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申请人取得住在国长期或永久居留权的认证(原件);
(3)回国定居地辖区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4)自愿放弃国外居留权的书面承诺;
(5)出入境记录单。
2.办理侨眷身份需检查下列材料
(1)国外亲属护照和居留签证的复印件;
(2)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申请人亲属取得住在国居留权的中文认证;
(3)国外亲属在外实际居住时间证明(提供由公安部门出具的出入境记录);
(4)申请人与国外亲属的关系证明,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抚养关系的,须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抚养公证。
(三)监督检查内容
外事工作完成的情况
(四)监督检查指标
1. 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1次;
2. 全面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检查面不少于80%。
三、监督检查方式
自评、整体评价、督查验收和日常督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对归口管理、指导和协调全县外事工作和重大涉外事务工作的监督检查措施:由本办进行跟踪管理,结束后进行自评;
(二)对因公出访来访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三)境外非政府组织和我县民间组织参加境外非政府组织活动的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进行审核、全程公开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工作严重失误的,查实后将汇报领导;
(二)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报有主要领导按照管理权限给予一定处理。
(三)监督检查结果作为单位综合目标管理年度考核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