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保县林业局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内容有误(纠错联系) 来源:德保政府网 2016-12-16   点击:9815

第一项:对出售、收购、利用国家陆生野生动物或者        其产品的批准的监督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出售、收购、利用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监督检查内容

出售、收购、利用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利用和运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从事出售、收购、利用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是否存在无证出售、收购、利用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行为;是否存在超范围出售、收购、利用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行为;出售、收购、利用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来源是否合法,资料登记是否完整真实。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出售、收购、利用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情况进行日常巡查。

(二)结合“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月”及上级统一部署,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出售、收购、利用专项检查。

(三)配合上级部门开展例行检查。

(四)根据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根据上级部署、群众举报、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陆生野生动物出售、收购、利用的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二)专项检查采取分组分片形式开展(必要时联合市场监督部门),其它检查由局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野生动物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发现无证或超范围出售、收购、利用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实施查封、扣押或者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对其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发现被检查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予以立案查处。

(二)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超越审批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等作出准予出售、收购、利用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行政许可决定的行为进行通报,责令有关单位立即纠正,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项:对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核发的监督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木材加工、经营单位或者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开办的木材经营加工企业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木材经营加工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造纸与木材加工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相关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一)从事木材经营加工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是否存在无证经营加工木材的行为;是否登记台账和原料来源情况;是否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情况;加工设备及生产能力是否在核准的数量以内;是否一厂(点)一证;是否有一证多厂(点),是否存在违规挂靠现象;使用的名称与核准登记的名称是否一致,经营加工地址是否与证上相符;是否存在拒不接受或者不按规定接受监督的行为;是否存在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行为;是否存在超越核准登记许可范围从事木材经营加工活动;新建项目一年内是否开工建设;安全生产是否达标;是否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配合上级部门开展例行检查。

(二)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根据上级部署、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木材经营加工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二)专项检查采取分组分片形式开展(必要时联合市场监督部门),其它检查由局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木材加工安全生产和经营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并交当事人确认签字。

(五)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木材经营加工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发现违法经营加工的木材企业实施查封、扣押其违法经营加工的木材或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对其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发现被检查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予以立案查处。

(二)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超越审批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等作出准予木材经营加工行政许可决定的行为进行通报,责令有关单位立即纠正,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项:对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的监督

一、监督检查对象

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检查本辖区内的林木采伐管理情况。

(一)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

是否存在违规调剂使用采伐限额,是否存在超年森林采伐限
额采伐林木等行为。

(二)伐区调查设计质量情况

伐区调查设计质量是否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伐区调查设计
技术规程》的要求。从事伐区调查设计的单位是否具有调查资质,伐区调查设计因子是否准确,伐区调查设计成果材料是否齐全和规范等。

(三)林木采伐证发放和林木采伐情况

林木采伐许可证发放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是否有越权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是否建立有林木采伐许可证审批发放台帐,以及凭证、超证、无证采伐林木等情况。

(四)伐区作业质量情况

伐区作业是否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伐区调查设计技术规
程》的要求。采伐方式、范围、面积、树种是否符合调查设计要求,与采伐证一致;伐区内应采木漏采蓄积、伐根高度、丢弃材等是否符合要求。

(五)执法检查情况

是否存在无证成片伐区和超证伐区等违法采伐林木及其案件处理情况。

(六)森林资源监测及数据更新情况

是否按要求建立县级森林资源管理信息平台,是否按规定开
展森林资源监测和数据更新。

三、监督检查方式

按照检查方法和时间节点要求对辖区范围内林木采伐管理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材料收集

森林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相关文件和材料;伐区一张图;最新的森林资源数据;自治区级以上公益林区划界定材料;其他相关材料。

(二)组建检查队伍

从林业局各股、室、办、站和各乡(镇)林业站、各林场抽调人员组成检查工作队伍,具体负责检查工作。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责令整改。发现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发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开展整改并报送整改结果;

(二)典型通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较为严重的以及具有典型性的问题,在全县范围内予以通报;

(三)实施处罚。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行政许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的行政许可,予以撤销;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森林公安局予以立案查处。

第四项:对征占用或临时占用林地审批的监督

一、监督检查对象

征占用和被许可临时占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征占用和临时占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及林地管理政策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一)是否存在未批先占的行为

(二)是否存在少批多占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未按审批用途占用林地的行为

(四)是否存在临时占用林地到期未经审批继续占用的行为

(五)是否存在临时占用林地到期未交还原单位并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征占用林地和被许可单位或个人临时占用林地情况以及各乡镇日常管理情况进行日常巡查。在使用林地批件发放前进行现场核查、使用林地批件发放后开展监督抽查等。

(二)结合上级统一部署,组织开展征占用和临时占用林地情况专项检查。

(三)根据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根据上级部署、审批项目、群众举报、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征占用和临时占用林地情况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二)专项检查由县林业局组成队伍分组分片检查,其它检查由县林业局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对征占用林地单位或个人实施检查,填写《征占用林地监管表》、《临时占用林地监管表》并交当事人确认签字。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责令整改。发现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发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开展整改并报送整改结果,视情开展复查。

(二)典型通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较为严重的以及具有典型性的问题,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三)实施处罚。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行政许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的行政许可的,予以撤销;对违法占用林地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移交县森林公安局予以立案查处。

第五项:对树蔸树木、木材运输许可证核发的监督

一、监督检查对象

办理运输证的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检查树蔸树木、木材运输管理情况:

(一)是否存在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的行为;

(二)是否存在木材运输总量超过林木采伐证规定数量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与林木采伐证规定不符的行为;

(四)是否存在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按照检查方法和要求对辖区范围内树蔸树木运输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材料收集

收集运输台帐等其他相关材料。

(二)组建检查队伍

从林业局各股、室、站、办抽调人员组成检查工作队伍,具体负责检查工作。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责令整改。发现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发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开展整改并报送整改结果;

(二)典型通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较为严重的以及具有典型性的问题,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

(三)实施处罚。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行政许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的行政许可,予以撤销;被许可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下的罚款。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超出部分的木材;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没收其不相符部分的木材;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10%50%的罚款;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运费,并处运费1倍至3倍的罚款。

第六项: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德保县辖区内持有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行政许可主体是否合法

(二)是否严格按照规定审查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具体内容(含现场核查事项)

(三)行政许可程序是否合法,是否按照审批流程、权限、时限办理

(四)行政许可案卷材料整理归档情况

(五)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县林业局采取专项督查,随机抽查、交叉检查、暗查暗访、许可案卷评审等方式,对县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通过取汇报、现场监督检查等方式,严格落实县林业局依法行使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的法定责任和义务。监督检查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并有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

(二)县林业局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工作计划和监管措施,突出监管重点,完善监管方式,落实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的开展抽查。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监督检查结束后,向被检查单位反馈检查监督检查情况,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或进行通报;被检查单位应及时将整改落实情况报告。

(二)被检查单位未按照许可权限、许可内容、许可流程、承诺时限实施行政许可,造成严重后果的,县林业局有权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三)对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可在全县进行通报,并将其纳入考核指标体系,作为部门年度考核和评优评先的重要内容之一,督促、激励相关部门提升服务质量和服务效能。

 

第七项:植物检疫及检疫证书核发的监督

 

一、监督检查对象

调入和运输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应实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产品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下列应实施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实施检疫:

(一)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

(二)乔木、灌木、竹类、花卉和其他森林植物

(三)木材、竹材、药材、盆景和其他林产品

 三、监督检查方式

实地检查:进入车站、仓库和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生产、经营、存放等场所,依照规定实施现场检疫或者复检、查验植物检疫证书和进行疫情监测调查。对未发现检疫对象的核发森林植物检疫证书,对发现检疫对象的要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对无森林植物检疫证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及个人要依法处理。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每次开展检疫检查活动时,必须有两名以上植物检疫员参加监督检查。

(二)森林植物检疫员在执行任务时,首先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三)在产地检疫和调运检疫过程中,对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产品,按照山东省地方标准—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进行抽样检查。

(四)在产地检疫和调运检疫过程中未发现检疫对象的,核发《产地检疫合格证》或《森林植物检疫证》;对在产地检疫和调运检疫过程中发现检疫对象的,按照《检疫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监督检查处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进行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三)未依照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

(四)违反规定,擅自开拆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包装,调换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规定用途的

(五)违反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

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森检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森检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八项:对森林防火工作的监督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一)各乡镇、林场森林防火组织机构;

(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各乡镇、林场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情况,森林防火标志设置情况,森林防火值班调度和信息报送情况,基础设施和防火队伍建设情况,野外用火管理,应急预案编制应用情况,森林防火队伍应急备勤情况,森林火灾防范措施落实情况,森林防火宣传情况等。

(二)森林防火区内有关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森林防火组织建设、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森林防火设施建设,火灾防范措施落实等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每个防火期组织不少于二次的全面检查。

(二)视情组织对森林防火基础建设、队伍建设、防范管理等单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三)平时不定时抽查各乡镇、各林场森林防火值班调度、值班备勤等情况。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成立检查小组

(二)制定检查方案和检查计划

(三)进行全面检查

(四)汇总检查情况,发出检查通报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各乡镇、林场森林防火进行检查,检查情况通报全县,检查结果考核计分,纳入年度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考核;

有未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等不依法履职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林区有关单位,查出森林火灾隐患的,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有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等行为的,按《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依法处罚。

 

 

 

                            德保县林业局

                              2016年12月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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