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承接县教育局下放到各乡镇人民政府
权责清单的函
各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德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保县推行乡镇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德政发〔2016〕35号)精神,我局将相关权责清单(详见附件)下放到各乡镇人民政府,请予承接。
特此函达
附件:教育局下放到各乡镇人民政府权责清单
德保县教育局
德保县乡镇人民政府权责清单
1-1.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行使的职权事项汇总表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子项
设定依据
实施主体(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备注
一
行政许可
共 0 项
二
行政处罚
共 1 项
1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经教育后仍拒绝履行的处罚
【部门规章】《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1998年3月6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条 对违反教育行政管理秩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其他教育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实施处罚。
第十一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未按法律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城市由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其指定机构,农村由乡级人民政府,对经教育仍拒绝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罚款的处罚。乡镇人民政府
1.立案环节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环节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环节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环节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环节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后公布)
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
行政强制
共0项
四
行政检查
共0项
五
行政确认
共 0 项
六
其他行政权力
共2项
1
其他行政权力
体育场地、体育设施管理
1.【规章】《学校体育工作条例》(1990年2月20日经国务院批准,随即于3月12日由国家教委主任李铁映签署国家教委第8号令,国家体委主任伍绍祖签署国家体委第11号令,共同发布)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令其限期清退和修复场地、赔偿或者修复器材、设备。
2.【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场地管理条例》(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通过)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公共体育场地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对城市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的规定,把公共体育场地建设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安排。乡村的体育场地建设应当纳入乡村建设规划。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新建、扩建的各级各类学校的体育场地面积,应当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各级各类学校校舍规划面积定额标准,给予保证;尚未达到体育场地用地面积定额标准的各级各类学校,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实现定额标准。
第九条 公共体育场地建设费用,纳入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计划。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投资、捐资、赞助建设体育场地。
第十八条 对在管理体育场地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乡镇人民政府
1.建设规划责任:将乡村的体育场地建设应当纳入乡村建设规划。
2.新建扩建责任: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各级各类学校校舍规划面积定额标准,给予保证。
3.经费保障责任:公共体育场地建设费用,纳入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计划。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第五十五条“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2
其他行政权力
适龄儿童、少年到非户籍所在地借读申请的审批
【规章】《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教基〔1998〕2号,国家教育委员会、公安部1998年3月2日公布)第八条 流动儿童少年在流入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应经常住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或乡级人民政府批准,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按流入地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向住所附近中小学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办理借读手续。或到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解决。
乡镇人民政府
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准许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5年4月27日通过)
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2.【法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2014年4月25日由国务院李克强总理签署国务院令第652号)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
(一)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
(二)失职渎职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
附件4—2
乡(镇)人民政府权责清单(承接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委托类)
序号 |
权利类型 |
权力名称 |
设定依据 |
委托机构 |
承办机构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备注 |
1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经教育后仍拒绝履行的处罚 |
【部门规章】《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1998年3月6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条 对违反教育行政管理秩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其他教育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实施处罚。 第十一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未按法律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城市由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其指定机构,农村由乡级人民政府,对经教育仍拒绝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罚款的处罚。 |
德保县教育局 |
乡镇人民政府 |
1.立案环节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环节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环节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环节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环节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后公布) 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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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其他行政权力 |
体育场地、体育设施管理 |
1.【规章】《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令其限期清退和修复场地、赔偿或者修复器材、设备。 2.【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场地管理条例》(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公共体育场地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对城市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的规定,把公共体育场地建设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安排。乡村的体育场地建设应当纳入乡村建设规划。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新建、扩建的各级各类学校的体育场地面积,应当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各级各类学校校舍规划面积定额标准,给予保证;尚未达到体育场地用地面积定额标准的各级各类学校,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实现定额标准。 第九条 公共体育场地建设费用,纳入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计划。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投资、捐资、赞助建设体育场地。 第十八条 对在管理体育场地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
德保县教育局 |
乡镇人民政府 |
1.建设规划责任:将乡村的体育场地建设应当纳入乡村建设规划。 2.新建扩建责任: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各级各类学校校舍规划面积定额标准,给予保证。 3.经费保障责任:公共体育场地建设费用,纳入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计划。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法律法规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行为。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第五十五条“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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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其他行政权力 |
适龄儿童、少年到非户籍所在地借读申请的审批 |
【规章】《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教基〔1998〕2号,国家教育委员会、公安部1998年3月2日公布)第八条 流动儿童少年在流入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应经常住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或乡级人民政府批准,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按流入地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向住所附近中小学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办理借读手续。或到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解决。 |
德保县教育局 |
乡镇人民政府 |
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法律法规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准许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5年4月27日通过) 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2.【法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一)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 (二)失职渎职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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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乡(镇)人民政府公共服务事项汇总表
序号 |
名称 |
设立依据 |
承办机构 |
服务和监督电话 |
备注 |
1 |
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 |
【法规】《广西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2006年5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为本行政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正常开展提供必要的条件。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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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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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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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设立依据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机构编制方案和上级有关文件。
注:可在备注中注明委托下放的方式及依据等内容。
附件6
乡(镇)人民政府法定职责事项汇总表
序号 |
职责名称 |
设定依据 |
承办机构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备注 |
1 |
科普场馆及设施管理 |
【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2005年7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十五条 设区的市和有条件的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普场馆和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对现有科普场馆和设施应当加强维修、改造和利用。设区的市应当建设科普场馆,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应当设立固定的科普活动场所。鼓励在公共场所设立科普画廊、橱窗等科普设施。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1.修复赔偿责任:修复场地、赔偿或者修复器材、设备。 2..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2005年7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十五条 设区的市和有条件的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普场馆和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对现有科普场馆和设施应当加强维修、改造和利用。设区的市应当建设科普场馆,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应当设立固定的科普活动场所。鼓励在公共场所设立科普画廊、橱窗等科普设施。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第五十五条“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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