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项: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我县批准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资格认定的合法性及认定程序执行情况:
(一)确认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要求;
(二)申请提交材料是否齐全及符合规定和要求;
(三)审核确定工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四)是否签订协议。
三、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方式主要有:
(一)定期检查,开展普查或抽查;
(二)不定期检查,根据上级工作部署、投诉举报等实际需要组织检查,通常采用抽查、交叉检查等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监督检查要先行制定科学的检查方案,通常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选择检查对象;
(二)下发通知;
(三)听取介绍;
(四)查阅材料;
(五)实地检查;
(六)情况汇总;
(七)反馈意见,通报检查结果。
五、监督检查处理
对违规违法行为,进行以下处置:
一是依法暂停或取消定点资格;
二是对行政机关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项: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管
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细则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卫生机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医疗卫生机构监管工作,提升我县医疗卫生机构整体水平,保障公众医疗卫生安全,现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医疗卫生机构的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护士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持证情况,是否超核准的诊疗科目范围开展诊疗活动;
(二)医疗机构是否使用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开展诊疗活动;
(三)诊疗相关行为是否规范;
(四)发布的医疗广告是否符合《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
(五)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六)医疗机构执业人员的资质及执业行为是否符合卫生行政规章 制度或符合规范;
(七)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县卫生计生局统一负责全县医疗卫生机构监督管理工作,不定期对各医疗卫生机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机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依规对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实施许可并核发相应的许可证书,对医疗卫生管理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全面检查:由县卫生计生局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对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进行全面检查。
(二)专项检查:针对重大隐患问题、重大社会活动检查,上级交办事项等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开展检查。
(四)日常监督检查:在相关资质证书发证前进行抽查,发证后开展监督抽查等。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时间安排、工作要求,并正式印发部署。
(二)实施检查。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自行或按照检查计划,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的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
1.根据工作计划,由两名以上卫生计生执法人员对辖区内各类医疗机构的执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卫生计生执法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3.卫生计生执法人员根据相关规定对辖区内各类医疗机构监督检查并制作相关文书,交当事人确认签字。
4.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对存在问题的机构和人员提出整改意见,必要时给予行政处罚。
(三)检查结果处理。检查工作完成后,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汇总分析、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四)整改后处理。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督促辖区内医疗机构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报告县卫生计生局。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检查情况反馈被检查单位,将监督检查结果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校验和等级评审等管理工作挂钩。
(二)对检查中存在问题的,责令改正,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
(三)对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项:医疗废弃物与院内感染监管
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医院感染管理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针对诊疗活动中存在的医院感染、医源性感染及相关的危险因素进行的预防、诊断和控制活动。为了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辖区范围内的各级各类医疗卫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采供血机构等医疗卫生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县卫生计生局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所辖区域的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弃物的处置、院内感染管理的控制进行监督检查。对医疗机构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医疗废物管理组织、制度、应急方案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二)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处置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和培训情况;
(三)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转运、登记的情况;
(四)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情况;
(五)医疗废物、污水的处置情况;
(六)医疗卫生机构与具有资质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签订合同的情况;
(七)医院感染管理的规章制度及落实情况;
(八)针对医院感染危险因素的各项工作和控制措施;
(九)消毒隔离及医务人员职业防护工作状况;
(十)医院感染病例和医院感染暴发的监测工作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投诉检举查处等。
四、监督检查程序
对照目标责任书、评审标准、质量控制标准及其他规范或规定,对医疗机构必要时开展监督检查医疗机构院内感染管理情况。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有关医疗机构及人员应限期改正,对存在违法问题的医疗机构予以通报、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二)医疗机构未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或者发生医院感染未及时采取控制措施,造成医院感染暴发、传染病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医疗机构发生医院感染暴发事件未按本办法规定报告的,由县卫生计生局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第四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经营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检查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许可证(或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持证情况;
(二)检查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水源卫生防护的情况;
(三)检查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各种卫生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
(四)检查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相关设施的卫生和使用情况;
(五)检查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供水水质检验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产品卫生安全检验情况;
(六)检查直接从事供、管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经营单位相关岗位人员健康证明,卫生知识培训证明持证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检查
(二)不定期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 根据工作需要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二)根据上级工作部署、举报投诉等实际需要组织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现场检查及调查
(二)听取介绍
(三)查阅相关资料
(四)询问了解
(五)汇总检查情况
(六)反馈意见
(七)行政处罚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违反生活饮用水卫生法规、规章的单位进行立案、调查取证,查实违法行为时,应当立即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有关法规、规章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项:放射卫生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放射诊疗工作,是指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的活动。为加强对我县医疗卫生机构放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推动医疗卫生机构落实放射防护主体责任,切实保障放射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现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医疗卫生机构放射诊疗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一)《放射诊疗许可证》持证及校验情况;
(二)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与竣工验收情况;
(三)放射诊疗场所及设备状态检测情况;
(四)《放射工作人员证》持有情况;
(五)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情况;
(六)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和防护知识培训情况;
(七)放射工作人员和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配备与使用情况;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单位的放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依法依规核发相应的许可证书、对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全面检查:由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对辖区内放射诊疗单位进行全面检查。
(二)专项检查:以乡镇为主,针对重大隐患问题、重大社会活动检查、上级交办事项等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开展检查。
(四)日常监督检查:以县属地监督管理为主,由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所辖区域内放射诊疗单位的放射卫生进行日常巡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工作计划。检查方式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对全面检查县卫生计生局应当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时间安排、工作要求。
(二)实施检查。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自行或按照检查计划,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实施检查。
1.根据工作计划,由两名以上卫生计生执法人员参加对放射诊疗单位放射卫生监督检查。
2.卫生计生执法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3.卫生计生执法人员根据相关规定对放射诊疗单位进行监测或监督检查并制作相关文书,交当事人确认签字。
4.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放射诊疗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对存在问题的放射诊疗单位和人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必要时给予行政处罚。
(三)检查结果处理。检查工作完成后,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汇总分析、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四)整改后处理。组织县卫生计生部门督促辖区内放射诊疗单位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报告县卫生计生局。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发现医疗卫生机构放射诊疗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情节轻微的,责令改正。
(二)发现医疗卫生机构放射诊疗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情节较重或严重的,除责令改正外,予以立案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医疗卫生机构放射诊疗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六项:消毒产品事中事后的监管
消毒产品,包括消毒剂、消毒器械(含生物指示物、化学指示物和(灭菌物品包装物)、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为了加强消毒管理,预防和控制感染性疾病的传播,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消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一)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
(二)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消毒产品生产单位、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监督内容:
1.消毒产品生产单位、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许可资质;
2.生产条件、生产过程;
3.使用原材料卫生质量;
4.消毒产品、餐饮具集中消毒和物料仓储条件;
5.消毒产品、餐饮具集中消毒从业人员配备和管理情况;
6.消毒产品、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质量。
(二)消毒产品经营、使用单位的监督内容:
1.建立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情况;
2.索取国产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或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和备案凭证情况;核对消毒产品名称、生产企业或在华责任单位名称以及消毒产品标签(铭牌)、说明书;
3.检查消毒产品使用情况;
4.消毒产品卫生监督抽检情况。
(三)对进口消毒产品在华责任单位的监督内容:
1.工商营业执照;
2.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3.卫生安全评价报告;
4.进口消毒产品卫生质量。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检查
(二)不定期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根据工作需要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二)根据上级工作部署、举报投诉等实际需要组织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现场检查及调查
(二)听取介绍
(三)查阅相关资料
(四)询问了解
(五)汇总检查情况
(六)反馈意见
(七)行政处罚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相关条款和《消毒管理办法》的行为采取行政控制措施或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发现不合格消毒产品的产品责任单位不在本辖区内的,及时向消毒产品的产品责任单位所在地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通报况。
第七项:传染病防治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国家对传染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为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的监督管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依法查处传染病防治中存在的违法行为,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现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采供血机构等医疗卫生机构;用于传染病防治消毒产品的生产单位,饮用水供水单位、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公共场所、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检查行政相对人是否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消毒管理办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督促依法开展预防接种、传染病疫情报告、传染病疫情控制、消毒隔离、医疗废物处置及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等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传染病防治规定的义务。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一)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菌(毒)种和样本的采集、运输、保藏、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六)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对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全面检查:由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对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全面检查。
(二)专项检查:针对重大隐患问题、重大社会活动检查、上级交办事项等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开展检查。
(四)日常监督检查:以属地监督管理为主,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所辖区域内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日常巡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工作计划。检查方式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对全面检查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应当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时间安排、工作要求。
(二)实施检查。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县卫生计生部门自行或按照检查计划,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实施检查。
1.根据工作计划,由两名以上卫生计生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2.卫生计生执法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3.卫生计生执法人员根据相关规定进行监测抽样或监督检查并制作相关文书,交当事人确认签字。
4.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传染病防治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相关文书,对存在问题的机构和人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必要时给予行政处罚。
(三)检查结果处理。检查工作完成后,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汇总分析、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四)整改后处理。县卫生计生部门督促辖区内行政相对人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报告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检查情况反馈被检查单位,将监督检查结果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校验和等级评审等管理工作挂钩。
(二)存在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责令改正或(和)给予行政处罚;需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应按程序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对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八项:学校卫生监督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范围内职(技)校和县教育局直接管理的各类学校和托幼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检查学校传染病防控管理和学校内设医疗机构设置情况:1.学校传染病防控管理组织机构、制度和应急预案;2.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和报告程序执行情况;3.发生传染病病例学校的措施落实情况;4.学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亮证经营和传染病管理情况;5.执业医师和卫技人员开展诊疗活动情况等。
(二)检查学校生活饮用水卫生情况:1.学校管道分质供水、直钦水和二次供水设施及水质是否符合卫生标准;2.学生饮水卫生是否符合卫生要求和水质检验情况。
(三)检查学校公共场所卫生情况:1.对公共场所卫生(包括室内环境空气质量、卫生设施设备、公共用品用具、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艾滋病防控、控烟、病媒生物防治等)进行监督管理;2.对公共场所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卫生知识培训进行监督管理。
(四)检查学校教学环境卫生情况:教室人均面积、课桌椅、黑板、采光照明、微小气候、环境噪声符合卫生标准情况。
(五)检查学校“四害”工作和爱国卫生运动开展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检查
(二)不定期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 根据工作需要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二)根据上级工作部署、举报投诉等实际需要组织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现场检查及调查
(二)听取介绍
(三)查阅相关资料
(四)询问了解
(五)汇总检查情况
(六)反馈意见
(七)行政处罚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学校进行立案、调查取证,查实违法行为时,应当立即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第九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国务院发布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中适用的各类公共场所。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公共场所卫生(包括室内环境空气质量、卫生设施设备、公共用品用具、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艾滋病防控、控烟、病媒生物防治等)进行监督管理;对公共场所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卫生知识培训进行监督管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检查
(二)不定期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根据工作需要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二) 根据上级工作部署、举报投诉等实际需要组织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现场检查及调查
(二)听取介绍
(三)查阅相关资料
(四)询问了解
(五)汇总检查情况
(六)反馈意见
(七)行政处罚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违反公共场所卫生法规、规章的单位进行立案、调查取证,查实违法行为时,应当立即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有关法规、规章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项:对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质量与安全评价的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严格贯彻执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做好依法执业,行为规范;健全并落实医疗卫生机构规章制度和人员岗位责任制度,特别是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核心制度;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及器官移植管理;严格基础医疗和护理质量管理,强化“三基三严”训练;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因病施治,贯彻落实《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加强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加强临床实验室室内质量控制和室间质量评价工作;加强科学合理采供血,保证血液安全等。重点是对权力清单所列事项严格加强质量安全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投诉检举查处。
四、监督检查措施
定期检查主要按照年度医疗服务质量评价项目和评价医疗卫生机构范围,每年对各医疗机构进行服务质量与安全评价,组织人员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或对人员开展各类定期培训与考核。不定期检查主要根据国家、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相关专项活动要求,组织相应专业专家开展专项活动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制订方案→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查看→形成书面报告。
六、监督检查处理
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医疗质量、医疗安全隐患现场反馈至医疗机构,专项行动则统一反馈;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对存在问题的医疗机构予以限期改正、通报、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许可证,对执业行为违法违规的医务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十一项: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质量监管制度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主要包括:有关母婴保健的科普宣传、教育和咨询,婚前医学检查,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助产技术,实施医学上需要的节育手术,新生儿疾病筛查,有关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务等。加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监管,对于维护依法执业秩序,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确保服务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活动的机构和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存在无证或超范围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行为;
(二)是否存在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违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行为;
(四)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相关制度落实和技术规范执行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一负责全县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各级质量控制中心作用,不定期对县属医疗机构、各乡镇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监督管理工作,依法依规对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实施许可并核发相应许可证书、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全面检查:由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对辖区内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活动的机构和人员进行全面检查。
(二)专项检查:针对重大隐患问题、重大社会活动检查、上级交办事项等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开展检查。
(四)日常监督检查:在发证后开展监督抽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时间安排、工作要求,并正式印发部署。
(二)实施检查。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切实履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质量监督管理职责,落实人员,明确责任,加强对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对存在问题的机构和人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必要时给予行政处罚。
(三)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四)整改后处理。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督促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报告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对机构和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并视情况采取警告、责令改正、罚款、撤销执业资格等措施。并根据检查情况,对机构和人员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一)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配合卫生监督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1.因延误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2.给当事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实施办法有关规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医疗、保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两次以上的或者以营利为目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并由原发证机关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
第十二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管制度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主要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以及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包括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诊断、治疗;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开展围绕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项目等。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管,对于规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行为,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确保服务安全,提高人口素质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资质及人员执业资格情况;
(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及业务范围依法开展情况;
(四)打击“两非”行为制度建设情况;
(五)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及人员落实禁止“两非”相关制度情况;
(六)“两非”行为案件的查处情况,包括打击非法行医中涉及“两非”的案件查处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一负责全县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工作,不定期进行检查。
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工作,依法依规对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实施许可并核发相应的许可证书、对计划生育法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全面检查:由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计划,并组织实施对辖区内从事计划生育服务活动的机构和人员进行全面检查。
(二)专项检查:针对重大隐患问题、重大社会活动检查、上级交办事项等开展专项监督检查。重大、疑难、复杂问题及时向市卫生计生委报告,或由市卫生计生委组织力量查处。
(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开展检查。
(四)日常监督检查:在相关资质证书发证前进行抽查、发证后开展监督抽查等。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检查方式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对全面检查,市卫生计生委应当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时间安排、工作要求,并正式印发部署。
(二)实施检查。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自行或按照检查计划,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辖区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1.根据工作计划,由两名以上卫生监督员参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检查。
2.卫生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3.卫生监督检查人员根据相关规定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监测或监督检查并制作相关文书,交当事人确认签字。
4.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行为,对存在问题的机构和人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必要时给予行政处罚。
(三)检查结果处理。检查工作完成后,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汇总分析、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四)整改后处理。县卫生计生部门督促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报告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的,情节轻微的,责令改正,监督其实施补救措施;
(二)发现单位和个人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情节较重或严重的,除责令改正外,予以立案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三项:对《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的监管
制度
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婴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号码的法定医学证明。加强《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监管,对于规范出生人口登记,依法加强母婴保健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监督检查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项目的审批情况及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许可的审批情况等;
(二)是否存在伪造、倒卖、转让或非法印制《出生医学证明》的情况;
(三)是否存在擅自跨机构、跨辖区借用空白《出生医学证明》的情况;
(四)检查《出生医学证明》的首次签发、换发、补发、印章管理、废证管理、信息管理、档案管理等各项工作情况;
(五)检查《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签发机构相关人员的培训考核情况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出生医学证明》的监督管理,指定《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出生医学证明》的计划申领、证件调拨、证件申领发放、质控检查、信息监测、分析评估,人员培训和业务指导等工作。
(一)专项检查:由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部署启动,可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受委托机构、卫生监督及相关专家组成检查小组,重点结合群众举报、媒体曝光案件等,集中查处违法违规案件。通过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现场考察、查阅资料等方式,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二)日常监督检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将《出生医学证明》监督管理纳入当地母婴保健执法及妇幼保健常规工作计划,定期进行检查、考核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给予指导纠正。
(三)临时性检查。根据群众投诉举报,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时间安排、工作要求,并正式印发部署。
(二)实施检查。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自行或按照检查计划,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1.根据工作计划,由两名以上卫生监督员对辖区内各类医疗机构开展《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管理的监督检查。
2.卫生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3.卫生监督检查人员根据相关规定对辖区内各类医疗机构开展《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管理的监督检查并制作相关文书,交当事人确认签字。
4.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对存在问题的机构和人员提出整改意见,必要时给予行政处罚。
(三)检查结果处理。检查工作完成后,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汇总分析、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四)整改后处理。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督促辖区内存在问题的机构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报告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机构和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警告、责令改正、罚款、吊销执业许可证等措处理施:
(一)医疗、保健机构或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
(三)医疗、保健机构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1.出具虚假证明文件造成延误诊治的;2.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给患者精神造成伤害的;3.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
(四)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项:对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承接机关的后续监督制度
县卫生计生局对下放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的行政审批事项,按照“放权不放责”的要求,县卫生计生局要加强对承接机关的监督和纠错。
一、监督检查对象
承接县卫生计生局下放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
二、监督检查内容
县卫生计生局对承接机关实施行政职权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实施的行政职权事项是否超过委托范围、权限;
(二)实施行政职权时是否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
(三)实施行政职权的工作人员是否具备要求;
(四)是否在办公场所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
(五)有无违反规定条件实施行政职权的情况;
(六)实施行政职权的程序、时限是否合法;
(七)是否擅自收费;
(八)是否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九)变更、延续、撤回、撤销和注销行政职权的行为是否合法;
(十)是否履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职权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职责;
(十一)建立和执行实施行政许可工作制度的情况;
(十二)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听取行政职权实施机关的汇报;
(二)对行政职权案卷进行评查,查阅行政职权的有关文件和资料,核查行政职权的实施情况;
(三)对行政职权实施机关和工作人员进行考核、测评;
(四)对行政职权实施情况进行专项调查、定期检查和综合检查;
(五)对受理的行政职权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县卫生计生局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承接机关有违法情形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的纠错措施,并可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依据职权确认违法或者予以撤销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
五、监督检查程序
县卫生计生局对承接机关进行调查和检查时,应当委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承接机关实施行政职权的监督。县卫生计生局有关业务机构对下放的行政职权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职权实施中的违法或不当行为,并给予业务指导。县卫生计生局的法制机构负责对下放的行政职权活动进行法制监督。县卫生计生局的监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下放的行政职权活动进行纪律监督和效能监察。县卫生计生局的有关业务机构、法制机构和监察机构实施监督,应当制作书面记录。县卫生计生局对承接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活动的监督结果作为承接机关的工作考核的内容。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卫生计生局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职权: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利害关系人请求撤销行政许可的,县卫生计生局应当进行调查。依法不予撤销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县卫生计生局和承接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职权监督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由有权机关追究行政机关和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1.有徇私舞弊、渎职失职行为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设卡、刁难管理相对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
3.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国家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4.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实施行政许可的;
5.对投诉、举报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6.有其他违法行为,经督促不予改正的。
第十五项:对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采购、配送、使用的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卫生计生管理部门和各医疗卫生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采购交易的审批核准备案、交易过程、履约实施、行政执法、行政处罚等环节的管理和监管情况;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药物政策实施情况;国家基本药物使用规范、临床应用指南和处方集的培训和组织实施情况;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监测、评价;短缺药品的监测及报送等情况;中央转移支付项目和自治区级项目实施情况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专项督查和日常监管相结合。专项督查结合年度检查计划进行,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具体可采取监测、督导、调查、抽查、核查、检查、评估等方法,或通过听取汇报、相关人员座谈、资料查阅,现场查看,账目核对,网上查询、抽查等方式进行。
四、监督检查措施
县卫生计生部门通过开展专项检查及日常监督检查,对辖区内的对象进行监督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或方案。明确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时间安排、工作要求。
(二)实施监督检查。按照监督检查计划或方案,认真组织落实监督检查工作。
(三)汇总监督检查结果。
(四)通报或反馈监督检查结果。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对检查的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或反馈,并提出下一步工作建议或要求。
六、监督检查处理
全县卫生计生系统内通报监督检查结果;或视情况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反馈被检查单位,责成予以纠正或整改;问题性质严重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