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发改备案〔2017〕4号
德保县发展和改革局
关于德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荣华信用社营业综合楼项目备案通知书
德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报来《德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关于荣华信用社营业综合楼项目备案的请示》(德保农信联〔2017〕10号)及有关附件已收悉,经审核,该项目符合备案条件,准予备案。
一、项目名称:德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荣华信用社营业综合楼项目。
二、项目性质:新建。
三、登记性质:初始登记。
四、建设地址:德保县荣华乡街上。
五、建设规模和主要内容:新建营业综合楼一栋,五层,总建筑面积为1293平方米。
六、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260万元,资金来源为业主自筹。
请据此文件开展项目其他前期工作,待建设条件具备后方可开工建设。
德保县发展和改革局
2017年2月20日
备案效力和责任说明: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备案项目有如下效力和责任:
1.项目申报单位凭项目备案机关出具的项目备案文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城市规划、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等手续,依法取得有关许可等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计划总投资5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在项目开工前和项目竣工后,需到同级统计部门进行项目开工和竣工统计登记。
2.项目备案文件有效期2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
3.已备案的项目,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须到原项目备案机关重新备案:①项目单位变更;②建设规模发生变化;③主要建设内容发生变化;④建设地点发生变化;⑤总投资超过原备案投资30%及以上;⑥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需要变更的其他情况。
4.对应报项目备案机关备案而未申报的项目,或虽然申报但未给予备案的项目,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规划、建设、安全生产监管、质量技术监督、卫生、消防、地震、林业、水利、气象、国家安全、证券监管、外汇管理、海关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5.项目备案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监管。对应报政府备案而未申报、虽然申报但未给予备案、未履行相应许可等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以及不按备案文件要求进行建设和违反国家有关项目建设管理制度的项目,一经发现,相应项目备案机关应立即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县住建局、国土局、环保局、安监局。
德保县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 2017年2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