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教职人员兼任、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备案操作规范及流程图
内容有误(纠错联系) 来源:德保政府网 2016-06-27   点击:19787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宗教教职人员兼任、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备案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2004年11月30日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经本宗教的宗教团体同意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4号)第三、四、十三条规定:
1、宗教教职人员在本县(市、区)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由该宗教活动场所报所在地县级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2、宗教教职人员跨县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由该宗教活动场所报所在地县级宗教事务部门,县级宗教事务部门报地级市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3、宗教教职人员兼任、跨省担任或者跨省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由该宗教活动场所报所在地县级宗教事务部门,县级宗教事务部门逐级报自治区宗教事务局备案。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4号)第三、七、十条规定:
1、宗教教职人员兼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备案的条件:(1)已经该场所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10日内;(2)已经该场所管理组织民主协商同意;(3)已按照本宗教的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办法任用;(4)提供的备案材料属实。
2、宗教教职人员担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备案的条件:(1)已经该场所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10日内;(2)已经该场所管理组织民主协商同意;(3)已按照本宗教的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办法任用;(4)拟任职人员离任其他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已办理注销备案手续;(5)提供的备案材料属实。
3、宗教教职人员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备案的条件:(1)已经该场所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10日内;(2)已经该场所管理组织民主协商同意;(3)已办理离任财务审查。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宗教活动场所
六、申请材料
根据《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4号)第五、九条规定:
1、宗教教职人员兼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备案应交材料:(1)《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表》;(2)该场所管理组织民主协商情况的说明;(3)拟任职人员的户籍证明复印件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宗教教职人员证书复印件。
2、宗教教职人员担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备案应交材料:(1)《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表》;(2)该场所管理组织民主协商情况的说明;(3)拟任职人员的户籍证明复印件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宗教教职人员证书复印件;(4)此前在其他宗教活动场所担任主要教职的,还要提交离任其他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注销备案证明。
3、宗教教职人员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备案应交材料:(1)该场所管理组织民主协商情况的说明;(2)该场所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的书面说明;(3)拟离任人员离任财务审查情况的报告。
七、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2、自治区本级承诺办结时限:18个工作日;市、县(市、区)的承诺时限又各市、县(市、区)确定。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6—3822525
投诉电话:0776—3822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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