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宗教教职人员备案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2004年11月30日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宗教教职人员经宗教团体认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
务部门备案,可以从事宗教教务活动。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3号)第四条规定:县(市、区)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报县级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地级市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报地级市宗教事务部门备案;自治区宗教团体认定
的宗教教职人员报自治区宗教事务局备案。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3号)第七条规定: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该宗教教职人员已按照本宗教的宗教教职人员认定
办法认定;
2、提供的备案材料属实。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宗教团体
六、申请材料
根据《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3号)第五条规定: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宗教教职人员备案表》;
2、该宗教教职人员的户籍证明复印件和居民身份证复印
2、该宗教教职人员的户籍证明复印件和居民身份证复印
件。
七、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6-3822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