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的批准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 确需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清退,恢复城市道路功能。
四、行政审批条件
1.申请人为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
2.申请的范围符合《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3.不影响城市市容环境;
4.不影响和阻塞城市交通;
5.不损坏市政设施。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单位或个人
六、申请材料
1、《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申请表》一份;
2、工商营业执照一份(验原件,交复印件);
3、实地彩照一张;
4、效果彩照一张;
5、场地证明复印件一份(如租赁证明或场地营业执照均可)。
2、工商营业执照一份(验原件,交复印件);
3、实地彩照一张;
4、效果彩照一张;
5、场地证明复印件一份(如租赁证明或场地营业执照均可)。
6.申请单位(其它企业、组织)或个人落实安全生产及“门前四包”责任制的承诺书(原件)。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严格控制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三十七条“占用或者挖掘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规定,收费标准按桂价涉字〔1994〕164号文件执行。
十、咨询、投诉电话
窗口:2号;公用事业股:0776-39180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