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市道路禁挖期内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批准操作规范及流程图
内容有误(纠错联系) 来源:德保政府网 2016-06-28   点击:14452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在城市道路禁挖期内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
城市道路的批准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四、行政审批条件
1、有特殊情况确需挖掘城市道路的理由;
2、因工程施工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含开路口),应持有城市规划、建设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
3、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交警部门的同意;
4、涉及道路绿化的,应当征得园林部门的同意。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六、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
2、《挖掘、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申请表》;
3、申请事项涉及的规划、建设、园林等各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
4、市公安交警部门签署的意见;
5、在城市道路上进行地质钻探的,提供与委托方签订的地质钻探施工合同(协议)。
6、法人代表证、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明。
上述申报材料的原件核验后退还,收复印件。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三十七条“占用或者挖掘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规定,收费标准按桂价涉字〔1994〕164号文件执行。
十、咨询、投诉电话
窗口:2号;市政局公用事业股:0776-3918070。
 
附件:行政审批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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