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二、实施主体: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三、审批对象:
1.县级医疗保健机构、乡(镇)级医疗机构开展孕产期保健助产技术机构资格;
2.县级医疗保健机构、乡(镇)级医疗机构开展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机构资格。
四、审批依据:
1.《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卫生部1995年8月7日卫生部发布)第二条
2.《广西壮族自治区母婴保健管理办法》(2002年12月3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第四十一条
五、审批条件:
申请开展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当地医疗保健机构设置规划,单位主动承担并自愿申请开展;
2.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
六、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七、审批费用:不收费
八、需交材料:
1.医疗保健机构简况登记表;
2.科室设置情况登记表;
3.有关人员情况登记表;
4.主要仪器设备名录清单;
5.业务用房平面图;
6.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
7.《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影印件及副本;
8.有关执业人员名录及《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9.审批机关组织的资料审核和现场审核合格表。
九、办理时限及审批承诺时限:法定办结时限为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为10个工作日。检验、检测、申报单位按现场验收审核要求整改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限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