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内容有误(纠错联系) 来源:德保政府网 2016-06-16   点击:10967

一、项目名称: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二、实施主体: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三、审批对象: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设床位不满100 张以及不设床位的其他医疗机构。
四、审批依据:
(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一条
五、审批条件:
(一)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二)组织机构、人员配备、仪器设备配置等符合国家规定的同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三)设置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四)提供满足投资总额的资信证明;
(五)医疗废物处置方案合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审批数量:按照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要求。
七、审批费用:不收费
八、需交材料:
(一)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二)申请人资质条件;
(三)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设置协议书;
(五)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六)资信证明;
(七)土地使用、规划建设证明材料;
(八)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是否符合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证明;
(九)以“中心”作为通用名称的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除外),还应提交使用“中心”作为医疗机构名称的理由说明,以及使用该名称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十)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开设个体诊所,还应提交以下证明和材料:
    1.内地《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经香港医务委员会、香港牙医管理委员会、香港中医药管理委员会或澳门卫生局认定的香港、澳门执业证明书或执照/注册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3.经内地或香港、澳门保险机构出具的承保范围包括内地的医疗责任保险证明(原件);
    4.由香港医务委员会、香港牙医管理委员会、香港中医药管理委员会或澳门卫生局出具的香港、澳门专业操守/良好声誉证明书(原件);或内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执业经历证明(原件)及《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十一)法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十二)授权委托书(由代理人办理的需要提交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九、办理时限及审批承诺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为3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为25个工作日。申报单位按现场验收审核要求整改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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