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校验
内容有误(纠错联系) 来源:德保政府网 2016-06-16   点击:11356

一、项目名称:医疗机构执业校验
二、实施主体: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三、审批对象: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设床位不满100 张以及不设床位的其他医疗机构。
四、审批依据: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2.《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五、审批条件:
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校验结论分为校验合格和暂缓校验。暂缓校验应当确定暂缓校验期,暂缓校验期为1 至6 个月。
六、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七、审批费用:不收费
八、需交材料:
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三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三)校验周期执业情况报告;
(四)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等执业登记项目以及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科室和大型医用设备变更情况;
(五)校验期内接受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
(六)校验期内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包括医疗事故)以及卫生技术人员违规执业及其处理情况;
(七)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
(八)法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九)授权委托书(由代理人办理的需要提交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九、办理时限及审批承诺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为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为15个工作日。检验、检测、申报单位按现场验收审核要求整改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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