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就业政策问答
内容有误(纠错联系) 来源:德保政府网 2016-05-18   点击:10362


    一、再就业扶持政策

    1、哪些下岗失业人员可以申领《再就业优惠证》?
    答:依据国发〔2005〕36号和鄂政发〔2006〕1号文件规定,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仍未实现再就业的下列人员发放《湖北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以下简称《再就业优惠证》):
  (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3)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4)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5)正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享受期满仍未再就业,以及领取一次性安置费后仍未再就业的城镇其他集体企业的失业人员;
  (6)乡镇机构改革分流需要安置的人员。
  上述5、6类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不享受税收减免政策。

    2、申领《再就业优惠证》需要的证件及手续?
    答:(1)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享受过失业保险或者一次性经济补偿协议书、身份证复印件、档案、1张照片。
    (2)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享受过失业保险或者一次性经济补偿协议书、身份证复印件、档案、1张照片。
    (3)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享受过失业保险或者一次性经济补偿协议书、身份证复印件、档案、1张照片。
    (4)低保证、低保存折、身份证复印件、失业证明、1张照片。
    (5)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享受过失业保险或者一次性经济补偿协议书、身份证复印件、档案、1张照片。
    (6)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享受过失业保险或者一次性经济补偿协议书、企业改革分流文件、身份证复印件、档案、1张照片。

    3、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如何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
    答: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 ,经企业所在地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认定后,发放《湖北省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

二、岗位开发政策

    1、如何解决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经营场所问题?
    答:政府在城市化规划和市政建设时,要有限考虑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经营场所问题。由政府主导建设的贸易市场,应将不低于30%的经营摊位平价租售给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

三、税费减免政策

    1、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可享受哪些收费优惠政策?
    答: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从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为3年,2005年底前核准免交收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2、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可享受哪些收费优惠政策?
    答、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且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日期在其毕业后两年以内的,自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

    3、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中,哪些人员可享受税收减免政策?
    答: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中,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可享受税收减免政策。

    四、小额担保贷款政策

    五、就业援助政策

    1、哪些困难人员属于就业援助对象?
    答:就业援助的对象包括,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即在2007年底之前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的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人员,下岗失业两人以上的家庭及“零就业”家庭中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的人员。

    2、公益性岗位包括哪些?
    答: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政府投资开发的岗位、社区公共服务以及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岗位等。

    3、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援助对象,可享受哪些扶持政策?
    答: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援助对象,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实际录用的人数,在相应的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4、对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援助对象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的标准是多少?
    答: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录用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部分由本人负担。就业援助对象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相应延长,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解决。

    六、社会保险政策

    1、哪些对象可享受社保补贴?
    答:(1)对各类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岗位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2)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援助对象的企业(单位)就业人员按规定享受社保补贴;
    (3)对就业援助对象灵活就业后办理了就业登记手续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保险补贴。

    2、申领社保补贴的程序是怎样的?
    答:企业(单位)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在申报缴费时应将复核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交费情况单独列出,季度终了后,按规定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应附: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及《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或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出具的就业援助对象证明、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出具的上季度企业(单位)为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缴费的明细账(单)、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于30日内将资金直接划入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对未参加社会保险和未按规定履行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的企业(单位),以及请款手续和相关凭证材料不齐全的企业(单位),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灵活就业人员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季度终了后,按规定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应附: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或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出具的就业援助对象证明、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出具的灵活就业证明或《就业证》或个体营业执照复印件等相关就业证明、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出具的上季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单据等凭证,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拨付,由劳动保障部门发给申请者本人。

    3、社保补贴的方式是什么?
    答:社保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方式。

    4、社保补贴的标准是怎样的?
    答: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以及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援助对象的企业(单位),按其为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它社会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当地政府确定的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计算的缴费额的50%给予补贴,其余部分由个人缴纳。

    5、享受保险补贴的期限有多长?
    答: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就业援助对象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超过3年,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负担。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可按鄂政发〔2006〕1号文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合并计算,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

    6、社保补贴包括哪几个险种?
    答:社会补贴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

    7、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认定条件是什么?
    答:符合鄂政发〔2006〕1号文件规定的就业援助对象,在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了就业登记手续,并在社区公示和审核同意,参保缴费地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下列灵活就业人员,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1)在非正规劳动组织就业的;
    (2)从事个体经营和被个体工商户聘用的;
    (3)为用人单位或雇主提供临时性、季节性生产服务的(包括通过具备资质的劳务派遣机构派遣的人员)。

    8、灵活就业人员在享受社保补贴的同时,能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答: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不得同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七、就业服务政策

    1、哪些对象可享受免费职业介绍?
    答:享受免费职业介绍的对象为: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它登记失业人员;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

    2、职业介绍补贴的申报程序是怎样的?
    答:各类职业介绍机构按规定提供免费服务,可按经其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后实际就业人数,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职工介绍补贴。申请职业介绍时,只能按每位符合鄂政发〔2006〕1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人员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计算,不得重复申请。
    职业介绍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应附:经其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后,实现就业人员名单及免费职业介绍服务证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证》或求职登记证明等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就业证》等相关就业证明、职业介绍机构或县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资金直接划入职业介绍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3、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对象有哪些?
    答: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对象包括: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

    4、如何申领职业培训补贴?
    答:对符合鄂政发〔2006〕1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人员,经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共同认定的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后实现就业的,可向培训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每位符合鄂政发〔2006〕1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人员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申请。
    培训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应附:本人《居民身份证》及《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证》或求职登记证明等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就业证》等相关证明。职业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补贴,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审批后拨付,由劳动保障部门支付给个人。对无力垫付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内费用的,由培训机构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经核实确认后,可免交补贴标准内培训费用,待培训结束后财政部门予以补贴。

    八、城乡统筹政策
    九、社会保险政策
    十、失业调控政策

    十一、财政投入政策
    1、就业再就业资金使用范围有哪些?
    答:(1)职业介绍补贴;
    (2)职业培训补贴;
    (3)创业培训补贴;
    (4)社会保险补贴;
    (5)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代偿损失及担保费;
    (6)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
    (7)公益性岗位补贴;
    (8)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9)特定政策补助;
    (10)劳动力市场建设(含网络、信息建设);
    (11)驻外劳务工作机构补助;
    (12)公共实训基地补助;
    (13)“充分就业社区”奖励;
    (14)《再就业优惠证》及相关证件工本费;
    (15)经省政府或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共同批准的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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