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缴2015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通知
内容有误(纠错联系) 来源:德保政府网 2016-05-19   点击:15049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15号)精神,为完善我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准入、退出和租金缴纳等工作,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定于2016531日前完成全县公共租赁住房2015年的租金收取工作。为确保工作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乡(镇)、县直各有关单位要组织尚未填报《德保县公共租赁住房入住申请审批表》(附件3)的住户于520日前完成填报工作,并按租金标准收取2015年全年租金后存入财政局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专户(详见附件1)。尚未缴纳2014年租金的,需一并缴纳。

二、各乡(镇)负责本单位租金的收取工作,财政、教育、卫计、畜牧等县直部门负责系统内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收取工作(详见附件2)。

三、租金收取标准:县城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按每月1.2收取租金,无卫生间、厨房等配套不齐全和82年以前建成的公共租赁住房按每月0.6/收取租金;各乡(镇)公共租赁住房按每月0.6收取租金,无卫生间、厨房等配套不齐全和82年以前建成的公共租赁住房按每月0.3/收取租金。

四、各乡(镇)、县直各有关单位要于525日前完成租金缴纳工作,并将银行回执单纸质版送县房改办备案。

五、请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教育局、县卫计局和县房改办做好租金收取的检查工作。

六、逾期未能完成缴纳的乡(镇)、县直各有关单位将进行全县性通报,并按规定办理公共租赁住房退出手续。

 

附件:1.县财政局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专用账户

     2.公租房使用单位

     3.德保县公共租赁住房入住申请审批表

 

 

 

德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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