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条件:
一、具有德保县城及乡镇常住居民户口。不属德保城镇居民户口,但在本地工作,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已依法缴纳交社会养老保险的外来务工人员。
二、夫妻双方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2.4万元,申请人的配偶是农村户口,年收入按0.6万元计。
三、家庭无小汽车、货车、客运车等营运和工作的车辆。
四、无房或拥有其他住房产权共有人, 但人均面积不足13 m2 的家庭允许申购。已享受保障性住房的家庭不得再申购。
五、申请家庭应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年龄在22周岁以上的单身人员、离异或丧偶的视作一户申请家庭;年龄超过60岁申请的,须有能力一次性付款,银行不予房贷)。
具备以上条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申购户可优先购买:
六、改制、破产国有企业困难职工。
七、残疾人。
八、符合国家计生政策家庭。
九、因城市建设需要被拆迁住房或影响居住安全,需要拆除或迁出,政府或拆迁单位需要安置的家庭户。
十、符合安置条件的烈属(直系三代以内);
十一、获得国家、省部级和市级的劳动模范、三等功以上人员和享受国家、省级特殊津贴人员。
以上六至十一,如人数少于可供房源的,免参加购买资格抽签,直接参加选房抽签;如人数多于可供房源的,按要求进行抽签,抽签不中的职工继续参加余下房源的抽签。
相关说明:
1.第2条: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29条规定:“…………供应对象的家庭年人均收入标准应当按照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一个不大于0.9的系数确定,住房困难面积标准应当参照当地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数等因素确定”的规定。
①2015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7552元,27552×0.9=24796.8元,建议取值24000元,则家庭年收入不高于48000元。
②如申请人的配偶是农村户口,务农收入为家庭收入的组成部份,计入家庭总收入。2015年德保农村人均纯收入为0.6159万元,建议取0.6万元。
2.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新市民购房需求认真做好房地产去库存工作的通知》桂建电[2016]7号的精神,对2014年申购条件的第一条时间限制进行改动。
3.按照我县工商局现行注册资金500元起就可以办理营业执照的规定,门槛低。因此对2014年申购条件的第三条“家庭无从业的工商营业执照”进行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