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保县残疾人联合会非行政许可项目目录
B5030000: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操作规范
B5040000: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资格认定操作规范
C1130000:残疾人证核发操作规范
注:德保县残联保留有的行政审批项目为三项,三项全部为非行政许可。
B5030000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操作规范
一、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1、名称: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
2、性质:非行政许可审批。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8年4月2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三条 “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残疾人就业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第九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1994年7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2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者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3号)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按规定比例计算安排残疾人达到0.5人又不足1人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安排1名盲人或者重度残疾人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安排残疾军人或者职工因故致残仍在岗在职的,计入其所在单位残疾人就业总数。用人单位投资兴办的福利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安置的残疾人,计入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总数。”十五条 “县级以上残联按照管理范围负责对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年度统计和审核。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到残联办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度审核,不办理年度审核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一)自治区直属事业单位、中央和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驻桂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由自治区残联负责办理。
(二)设区的市、县(市、区)所属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情况审核,由同级残联负责办理。
四、审批条件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3号)第十三条、第十五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照年度应当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差额人数与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之积计算。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德保县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六、申请材料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由地方税务机关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办发〔2005〕138号)第二条和《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桂政办发〔2005〕138号文件的通知》(桂残联字〔2006〕7号)第二条规定,申请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用人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1、广西壮族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基本情况表;
2、已安置残疾职工的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1)残疾职工花名册;
(2)残疾职工工资表;
(3)残疾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
(4)残疾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革命伤残军人证》;
(5)残疾职工的劳动合同(如残疾人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职工则提供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证》)。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
七、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八、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6-3822936
投诉电话:0776-3822936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2、申请书示范文本
附件1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材料 |
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
|
服务窗口首席代表审核并作出决定
(限3个工作日) |
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当场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 |
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 |
由审核人员告知办理非税收入缴款手续 |
由审核人员告知到所属地税服务大厅办理申报缴纳残保金手续 |
由审核人员在《就业情况表》上审定盖章 |
审核办结并由服务窗口首问负责人通知申请人领取办结通知书
(限1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
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 |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 |
不属于残联职权范围的 |
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 |
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
|
企业单位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附件2 广西壮族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基本情况表
(201 4年度)
表 号:桂残联就业1表
填报单位(盖章):X X X公司 制 定 机 关: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
填 表 人: 张三 批 准 文 号:桂统审批函〔2013〕5号
填 报 日 期:2014年5月26日 有效期截止时间:2015 年3月 31日
单
位
基
本
情
况 |
单位地址 |
德保县城关镇 XX路XX号 |
单
位
性
质 |
□ 机 关
□ 团 体
☑ 企 业
□ 事 业
□ 民办非企业
|
经
济
类
型 |
☑ 国有
□ 集体
□ 私营
□ 个体
□ 联营
□ 股份制
□ 外商投资
□ 港澳台投资
□ 其他
|
隶
属
关
系 |
□ 中央
□ 自治区
☑ 市
□ 县/区
□ 街道/乡镇
□ 区外
□ 市外
□ 其他
□ 无 |
经
营
状
况 |
☑ 经营
□ 筹建
□ 停业
□ 合并
□ 关闭 | |||||||
邮 编 |
533700 |
主管部门 |
市国资委 | ||||||||||||||
法人代表
(负责人) |
李四 |
联 系 人 |
张三 | ||||||||||||||
联系人电话 |
3800000 |
传真号码 |
3800000 | ||||||||||||||
组织机构
代 码 |
G4554000-3 |
纳 税 人
微机代码 |
53009999 | ||||||||||||||
单位上年度
在职职工
人 数 |
200 |
单位上年度
在职残疾职工
人 数 |
2 |
视力残疾 |
|
智力残疾 |
|
精神残疾 |
| ||||||||
听力言语残疾 |
1 |
肢体残疾 |
1 |
多重和其他残疾 |
| ||||||||||||
缴款户名
(机关、事业单位填) |
|
账 号 |
|
开户银行 |
| ||||||||||||
以下由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填写
审
核
意
见 |
□ 你单位应安排残疾职工数 ,已安排残疾职工 人,安排残疾人就业已达到规定比例。
□ 你单位应安排残疾职工数 ,已安排残疾职工 人,尚缺安排残疾职工数 ,按统计局公布的 年 市(县、区)职工年平均工资 元计算,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元。
审核机构(盖章): 审核人: 核对人: 核对日期: |
B5040000
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
单位资格认定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1、名称: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资格认定。
2、性质:非行政许可审批。
二、设定依据
1、《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第十条规定“政府和社会依法兴办的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和其他福利性单位(以下统称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应当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资格认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中国残联《关于印发〈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残联发〔2007〕29号)和自治区残联《转发中国残联关于印发〈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桂残联教就字〔2007〕20号)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资格认定,是指县级以上地方残疾人联合会在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前,对单位达到或者未达到规定的安置残疾人比例、符合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安置残疾人条件所实施的审查与确认。”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一)企业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由德保县相关职能部门核发的单位,其资格认定工作由德保县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审批。
(二)企业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由县级相关职能部门核发的单位,其资格认定工作由县级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关于印发<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残联发〔2007〕29号)第四条规定,申请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资格认定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单位安置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和多重残疾的人员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1至8级)》的残疾人员;
(二)单位依法与安置就业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三)单位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有适当的工种、岗位,实际在岗从事全日制工作,且不存在重复就业情况;
(四)单位提出资格认定申请的前一个月的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职工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
(五)单位内道路和建筑物符合国家无障碍设计规范;
(六)单位在提出资格认定申请的前一个月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按月足额缴纳了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七)单位在提出资格认定申请的前一个月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职工实际支付了不低于所在区县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德保县行政区域内的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的单位。
六、申请材料
根据《关于印发〈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残联发〔2007〕29号)第六条规定,申请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资格认定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以下简称“单位”)资格认定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和税务登记证副本;
3、单位与残疾人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副本;
4、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证明材料;
5、单位安置的残疾人职工名册、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
6、每位残疾人职工的工种、岗位、使用设备说明;
7、单位内道路和建筑物符合国家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证明;
8、单位为安置的残疾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缴费凭证;
9、单位向安置的残疾职工支付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凭证。
七、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6-3822936
投诉电话:0776-3822936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2、申请书示范文本
附件1
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资格认定审核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服务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办结通知书
(限1个工作日,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 |
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材料 |
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当场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 |
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 |
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不符合条件的单位 |
符合条件的单位 |
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
|
不属于残联职权范围的 |
制作审核决定文件并由服务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办结通知书(限1个工作日,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 |
由审核人员书面说明理由并退回有关材料 |
由审核人员出具《审核认定意见书》 |
对残疾人职工的工种、岗位和使用设备、单位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建设等进行实地核查(限10个工作日,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 |
服务窗口首席代表审核并作出决定(限10个工作日) |
附件2
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
资 格 认 定 申 请 书
申请
单位
基本
情况 |
单 位 名 称 |
XXX精神残疾人工农疗庇护工场 |
电 话 |
2800000 |
单 位 地 址 |
德保县 X X路 XX号 |
邮 编 |
533099 | |
法 人 代 表 |
张三 |
电 话 |
8888888 | |
营业执照号或
执业许可证号 |
450500288888888 |
单位性质 |
“医疗、工疗、农疗”三位一体的新型精神康复机构 | |
单位登记证号和
税务登记证号 |
450502578888888 |
职工总数 |
200 | |
其中残疾人数 |
50 |
占在职职工比例 |
25 | |
经 营 范 围 |
精神疾病治疗、生产医疗耗材用品和农场养殖,集生产劳动、工作锻炼、康复治疗于一体。 | |||
申请
单位
提供
材料
目录 |
1、企业营业执照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和税务登记证副本;
2、单位与残疾人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副本;
3、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证明材料;
4、单位安置的残疾人职工名册、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
5、每位残疾人职工的工种、岗位、使用设备说明;
6、单位内道路和建筑物符合国家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证明;
7、社保部门出具的单位为安置的残疾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缴费凭证;
8、单位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残疾职工支付工资的凭证。 | |||
申请
单位
意见 |
本单位依照有关规定申请享受安置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资格认定,所提供材料真实有效。谨此对真实性承担责任。
法人代表签字:张三 单位盖章:
2014 年 5 月26 日 2014年5月26 日 | |||
备注 |
|
C1130000
残疾人证核发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残疾人证核发
(二)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2008年5月28日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关于制发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通知》(残联发[2008]10号),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残疾人证按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实行管理,残疾评定标准确定为国务院批准的《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关于制发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通知》(残联发[2008]10号)附件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第三条、四条规定,残疾人证发放坚持申领自愿、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市、县两级管理发放制度。县级残联负责受理本辖区内申请人办证申请,指定、组织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进行残疾类别和等级评定,填发残疾人证并向市级残联报审后核发,负责本级档案管理;市级残联负责审核所属县级残联的报送证件、残疾评定程序、结果等,承担批准职责,负责本级档案管理,检查监督所属县级残联办证工作;省级残联负责监督、检查发证工作。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关于制发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通知》(残联发[2008]10号)附件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凡是符合残疾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精神及多重残疾人均应发给残疾人证。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根据《关于制发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通知》(残联发[2008]10号)附件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残疾人证发放坚持申领自愿、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市、县两级管理发放制度。申请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向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提出申请办理。凡是符合残疾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精神及多重残疾人均应发给残疾人证。
六、申请材料
1、申请人(或法定监护人)持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和二寸免冠照片六张,向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提出办证申请,填写申请表、评定表一式三份;
2、到指定县级以上医院进行残疾评定,医生填写评定表中的评定结果。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医院评定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根据《关于制发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通知》(残联发[2008]10号)附件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办理残疾人证不向申请人收取工本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6-3822936
投诉电话:0776-3822936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办理流程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
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
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
5、 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办理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8个工作日)
办证员当场审查作出处理并录入第二代残疾人证管理系统
|
初审员(县级)审核,作出初审意见,并在第二代残疾人证管理系统作出审批决定(限3个工作日) |
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说明理由 |
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 |
复审员(市级)审核,作出复审意见,并在第二代残疾人证管理系统作出审批决定(限3个工作日) |
打印残疾人证并盖章(限2个工作日) |
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决定受理 |
不符合残疾评定标准的 |
申请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并提交残疾评定表(指定医院评定结果) |
办证员通知申请人(或法定监护人)领取残疾人证
(限2个工作日,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 |
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省(自治区、直辖市) 百色市(地) 德保县(市、区)
申
请
人
基
本
情
况 |
姓 名 |
|
性别 |
|
民族 |
|
婚否 |
|
贴照片处
(2寸近照) | |||||
出生年月 |
|
籍贯 |
|
文化程度 |
| |||||||||
身份证号 |
| |||||||||||||
现 住 址 |
| |||||||||||||
邮 编 |
|
联系电话 |
| |||||||||||
户口类别 |
1. 农业 2. 非农业 | |||||||||||||
监 护 人 |
姓名 |
|
与其关系 |
| ||||||||||
联系电话 |
| |||||||||||||
工作信息 |
工作单位 |
|
职业工种 |
| ||||||||||
单位性质 |
|
是否福利企业 |
1. 是 2. 否 | |||||||||||
证件申请类型 |
1. 新申请 2. 换领申请 3.补办申请 | |||||||||||||
附件3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
贴照片处
(2寸近照) |
市(地)
申请人姓名 |
|
申请人身份证 |
|
|
|
|
|
|
|
|
|
|
|
|
|
|
|
|
|
| ||||||||||||
残疾类别 |
残疾等级 |
致残主要原因(不超过两项) | ||||||||||||||||||||||||||||||
1. 视力
残疾 |
1. 一级
2. 二级
3. 三级
4. 四级 |
1. 遗传、先天异常或发育障碍
2. 白内障
3. 青光眼
4. 沙眼 |
5. 角膜病
6. 视神经病变
7. 视网膜、色素膜病变
8. 屈光不正 |
9. 弱视
10. 外伤
11. 中毒
12. 其他 |
13. 原因不明 | |||||||||||||||||||||||||||
矫正视力:右眼 左眼 视野:右眼 左眼 | ||||||||||||||||||||||||||||||||
2. 听力
残疾 |
1. 一级
2. 二级
3. 三级
4. 四级 |
1. 遗传
2. 母孕期病毒感染
3. 传染性疾病
4. 自身免疫缺陷性疾病 |
5. 全身性疾病
6. 中耳炎
7. 老年性耳聋
8. 早产和低体重 |
9. 新生儿窒息
10. 高胆红素血症
11. 药物中毒
12. 创伤或意外伤害 |
13. 噪声和爆震14. 其他
15. 原因不明 | |||||||||||||||||||||||||||
测试耳 |
0.5 |
1.0 |
2.0 |
4.0 |
kHz |
平均听力损失:
1. > 90dB HL 2. > 80dB HL 3. > 60dB HL 4. > 40dB HL 5. 待诊
伴随言语能力情况:
1. 无听觉言语功能 2. 基本无听觉言语功能
3. 听觉言语交流障碍 4. 有一定的听觉言语功能 | ||||||||||||||||||||||||||
右 耳 |
|
|
|
|
dB HL | |||||||||||||||||||||||||||
左 耳 |
|
|
|
|
dB HL | |||||||||||||||||||||||||||
本底噪音: dB(A) | ||||||||||||||||||||||||||||||||
3. 言语
残疾 |
1. 一级
2. 二级
3. 三级
4. 四级 |
1. 唐氏综合症
2. 脑性瘫痪
3. 新生儿病理性黄疸
4. 早产、低体重和过期产
5. 腭裂
6. 智力低下 |
7. 脑梗死
8. 脑出血
9. 脑炎
10. 脑囊虫病
11. 喉、舌疾病术后
12. 听力障碍 |
13. 帕金森氏病
14. 多发性硬化
15. 脊髓侧索硬化
16. 脑外伤
17. 产伤
18. 孤独症 |
19. 癫痫
20. CO中毒
21. 其他
22. 原因不明 | |||||||||||||||||||||||||||
障碍类别:
1. 失语 2. 运动性构音障碍 3. 器官结构异常所致的构音障碍 4. 发声障碍 5. 儿童言语发育迟滞
6. 听力障碍所致的语言障碍 7. 口吃
语音清晰度: 1. ≤ 10% 2. ≤ 25% 3. ≤ 45% 4. ≤ 65%
言语能力:
1. 不会说话或虽能说,说不出 2. 只会说几个单词或连贯说话很困难 3. 只会讲少数短句短语或连贯说话困难
4. 初步对话,词少,不流畅 5. 基本上能交谈,不太清楚 6. 说话正常,声调尚佳 7. 其他 | ||||||||||||||||||||||||||||||||
县(市、区)
4. 肢体
残疾 |
1. 一级
2. 二级
3. 三级
4. 四级 |
1. 脑性瘫痪
2. 发育畸形
3. 侏儒症
4. 其他先天性或发育障碍
5. 脊髓灰质炎
6. 脑血管疾病 |
7. 周围血管疾病
8. 肿瘤
9. 骨关节病
10. 地方病
11. 脊髓疾病
12. 工伤 |
13. 交通事故
14. 脊髓损伤
15. 脑外伤
16. 其他外伤
17. 结核性感染
18. 化脓性感染 |
19. 中毒
20. 其他
21. 原因不明 | |
肢体残疾一级:
1. 四肢瘫 2. 截瘫 3. 偏瘫 4. 单全上肢和双小腿缺失 5. 单全下肢和双前臂缺失 6. 双上臂和单大腿(或单小腿)缺失 7. 双全上肢或双全下肢缺失 8. 四肢在不同部位缺失 9. 双上肢功能极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重度障碍
肢体残疾二级:
1. 偏瘫或截瘫,残肢保留少许功能 2. 双上臂或双前臂缺失 3. 双大腿缺失 4. 单全上肢和单大腿缺失
5. 单全下肢和单上臂缺失 6. 三肢在不同部位缺失(除外一级中的情况)7. 二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肢体残疾三级:
1. 双小腿缺失 2. 单前臂及其以上缺失 3. 单大腿及其以上缺失 4. 双手拇指或双手拇指以外其他手指全缺失
5. 二肢在不同部位缺失(除外二级中的情况) 6. 一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二肢功能中度障碍
肢体残疾四级:
1. 单小腿缺失 2. 双下肢不等长,差距在5厘米以上(含5厘米) 3. 脊柱强(僵)直 4. 脊柱畸形,驼背畸形大于
70度或侧凸大于45度 5. 单手拇指以外其他四指全缺失 6. 单侧拇指全缺失 7. 单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8. 双足趾完全缺失或失去功能 9. 侏儒症(身高不超过130厘米的成年人) 10. 一肢功能中度障碍或两肢功能轻度障碍 11. 类似上述的其他肢体功能障碍 | ||||||
5. 智力
残疾 |
1. 一级
2. 二级
3. 三级
4. 四级 |
1. 遗传
2. 脑疾病
3. 内分泌障碍
4. 惊厥性疾病
5. 新生儿窒息
6. 早产、低体重和过期产 |
7. 发育畸形
8. 营养不良
9. 母孕期外伤及物理伤害
10. 产伤
11. 工伤
12. 交通事故 |
13. 其他外伤
14. 中毒与过敏反应
15. 不良社会文化因素
16. 其他
17. 原因不明 | ||
发展商(0-6岁): 1. ≤ 25 极重度 2. 26-39 重度 3. 40-54 中度 4. 55-75 轻度
智商(7岁以上): 1. < 20 极重度 2. 20-34 重度 3. 35-49 中度 4. 50-69 轻度
适应性行为: 1. 极重度缺陷 2. 重度缺陷 3. 中度缺陷 4. 轻度缺陷 | ||||||
6. 精神
残疾 |
1. 一级
2. 二级
3. 三级
4. 四级 |
1. 痴呆
2. 其它器质性精神障碍
3. 使用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的障碍
4. 精神分裂症
5. 妄想性障碍 |
6. 分裂情感性障碍
7. 其它精神病性障碍
8. 心境障碍
9. 神经症性障碍
10. 行为综合征 |
11. 人格障碍
12. 孤独症
13. 癫痫
14. 其他
15. 原因不明 | ||
WHO-DAS II分值:
级别: 1. 一级,≥ 116分 2. 二级,106-115分 3. 三级,96-105分 4. 四级,52-95分 | ||||||
指定医院评定结果 |
评定意见:
残疾类别:
残疾等级:
评定医师:
医院公章
年 月 日 | ||
县(市、区)级残联初审 意 见 |
初审意见:
初审人:
盖章
年 月 日 |
市(地)级残联审核批准 意 见 |
审核意见:
审核人:
盖章
年 月 日 |
备注 |
|
附件4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
一、为推动残疾人事业发展,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残疾人享有国家和地方政府的优惠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是认定残疾人及其残疾类别、等级的合法凭证,残疾评定标准为国务院批准的《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以下简称“残疾标准”)。
三、残疾人证发放坚持申领自愿、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市、县两级管理发放制度。申请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向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提出申请办理。凡是符合残疾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精神及多重残疾人均应发给残疾人证。
四、残疾人证由中国残联统一制发,套印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章。视力残疾人证采用红色磨砂人造革皮面,其他类别残疾人证采用绿色磨砂人造革皮面。地方残联负责发放和管理(以残疾人户口所在地为准)。
残疾人证号以全国公民身份证号码和残疾类别、残疾等级代码为基础,实行全国统一编码,编码格式一律实行20位编码,由18位公民身份证号加1位残疾类别代码和1位残疾等级代码组成,如:
360121197011210013 4 3
① ② ③
① ② ③
① 18位公民身份证号码
② 残疾类别代码
③ 残疾等级代码
残疾类别代码
视力残疾: 1
听力残疾: 2
言语残疾: 3
肢体残疾: 4
智力残疾: 5
精神残疾: 6
多重残疾: 7
残疾等级代码
一级: 1
二级: 2
三级: 3
四级: 4
县级残联负责受理本辖区内申请人办证申请,指定、组织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进行残疾类别和等级评定,填发残疾人证并向市级残联报审,负责本级档案管理。
市级残联负责审核所属县级残联的报送证件、残疾评定程序、结果等,承担批准职责,负责本级管理,检查监督所属县级残联办证工作。
省级残联负责监督、检查发证工作。
五、申办残疾人证使用全国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以下简称“评定表”)。
六、核发残疾人证程序。
1、申请:第一次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或法定监护人)和第一代残疾人证换领第二代残疾人证的申请人(或法定监护人),均需持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和二寸免冠照片六张向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提出办证申请,填写申请表、评定表一式三份,如实填写相关信息。
2、受理:县级残联接到办证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手续后,由办证人员对申请人、照片、身份证、户口本进行核对,并将申请表中相关信息录入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对于填写虚假信息者不予受理。
3、残疾评定:第一次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和第一代残疾人证换领第二代残疾人证的申请人,县级残联对于残疾特征明显,依照残疾标准,易于认定残疾类别、等级者,可直接填写评定表,并在评定表中明确记录残疾特征和直观评价,但必须经过包括理事长在内的3人联合评定、签字;其他难以直接认定残疾类别、等级者,必须经县级残联指定的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评定,由县级残联指定的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填写评定表,要有明确的残疾评定结果。
4、初审、填发:县级残联根据申请人的相关材料和县级残联指定的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作出的残疾评定结果进行初审,并将评定表相关信息录入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
对于信息虚假或县级残联指定的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作出的残疾评定结果不符合残疾标准者,予以退回。
对于残疾特征明显,依照残疾标准易于认定残疾类别、等级,县级残联直接填写评定表者和县级残联指定的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作出的残疾评定结果符合残疾标准者,按照残疾评定结果填写打印残疾人证相关信息,连同申请表、评定表等材料一式三份报市级残联审核批准。
县级残联理事长要在残疾人证填发人处签字,在填发机关栏加盖填发机关公章。
5、审核、批准、备案:市级残联根据残疾标准和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对申请人办证申请、县级残联的受理程序、残疾评定结果、县级残联的初审意见进行审核。
对于不符合残疾标准、县级残联初审意见错误或不明确及其他不符合规定者,予以退回,不予批准。
对于符合残疾标准、县级残联受理、初审意见正确并符合程序规定者,予以批准。在批准机关栏内加盖公章,在持证人像上加盖钢印,并留存一份申请表、评定表等相关档案资料。
6、发放、备案:县级残联发放市级残联审核批准的残疾人证,并留存一份申请表、评定表等相关档案资料。
7、领取、保存:申请人到县级残联领取经审核批准的残疾人证,本人保存一份申请表、评定表等相关档案资料。
七、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市残联负责本市残疾人证监督、检查工作,承担审核、批准责任;所辖区、市(县)残闻负责填发残疾人证。
八、多重残疾的残疾等级以残疾最重的等级为准。
九、未成年残疾人和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要填写法定监护人姓名和联系电话。
十、持证人像片上必须加盖批准机关钢印,批准机关栏必须签字盖章,否则无效;私自涂改作废。
十一、残疾人证残疾等级登记使用繁体大写汉字(壹、贰、叁、肆),其他数字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
十二、办理残疾人证不向申请人收取工本费。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评定残疾类别、等级的费用以及照片等费用,原则上由申请人个人自理。对特殊困难的申请人应协调有关部门予以减免。
十三、持证人对残疾人证要妥善保管,只限本人使用,不得涂改、转借。
十四、残疾人证遗失,应及时报告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声明作废后可申请补发。补发残疾人证编号在原20位编号后加印“B”,第二次遗失补发加印“B2”,以此类推,同时,遗失的残疾人证在残疾人人口数据库中标明作废。
十五、残疾人证污、损,影响正常使用,可以将污、损残疾人证交回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作废并免费换领。换领残疾人证登记信息与原残疾人证一致。
十六、残疾人户口迁移,需到原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凭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开具残疾人证迁移证明。残疾人凭原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转出的残疾人证申请表、评定表等档案材料和出具的残疾人证迁移证明,到新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登记入档。新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在残疾人证备注栏中注明迁移日期并加盖公章,留存转来的材料档案,并将复印件上报市级残联归档。
十七、残疾人康复脱残或死亡的,发证机关应及时将残疾人证收回。残疾人康复脱残以县级残联指定的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残疾评定结果为准。
十八、各地在本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细则。
十九、本管理办法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组织联络部负责解释。
附件5
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
视力残疾标准
一、视力残疾的定义
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低下并且不能矫正或视野缩小,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
二、视力残疾的分级
类别 |
级别 |
最佳矫正视力 |
盲 |
一级 |
无光感~<0.02;或视野半径<5度 |
二级 |
0.02~<0.05;或视野半径<10度 | |
低视力
|
三级 |
0.05~<0.1 |
四级 |
0.1~<0.3 |
〔注〕
1.盲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如仅有单眼为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畴。
2.最佳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当镜片矫正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或针孔视力。
3.以注视点为中心,视野半径<10度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
听力残疾标准
一、听力残疾的定义
听力残疾,是指人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永久性听力障碍,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二、听力残疾的分级
听力残疾一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方面极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91 dB HL,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不能依靠听觉进行言语交流,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极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极严重障碍。
听力残疾二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81~90 dB HL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重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严重障碍。
听力残疾三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61~80 dB HL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中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中度障碍。
听力残疾四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41~60dB HL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轻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轻度障碍。
言语残疾标准
一、言语残疾的定义
言语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不同程度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或病程超过两年者,而不能或难以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活动,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3岁以下不定残)。
言语残疾包括:
1.失语:是指由于大脑言语区域以及相关部位损伤所导致的获得性言语功能丧失或受损。
2.运动性构音障碍:是指由于神经肌肉病变导致构音器官的运动障碍,主要表现为不会说话、说话费力、发声和发音不清等。
3.器官结构异常所致的构音障碍:是指构音器官形态结构异常所致的构音障碍。其代表为腭裂以及舌或颌面部术后造成的构音障碍。主要表现为不能说话、鼻音过重、发音不清等。
4.发声障碍(嗓音障碍):是指由于呼吸及喉存在器质性病变导致的失声、发声困难、声音嘶哑等。
5.儿童言语发育迟滞:指儿童在生长发育过程中其言语发育落后于实际年龄的状态。主要表现不会说话、说话晚、发音不清等。
6.听力障碍所致的语言障碍:是指由于听觉障碍所致的言语障碍。主要表现为不会说话或者发音不清。
7.口吃:是指言语的流畅性障碍。常表现为在说话的过程中拖长音、重复、语塞并伴有面部及其他行为变化等。
二、言语残疾的分级
言语残疾一级:
无任何言语功能或语音清晰度≤10%,言语表达能力等级测试未达到一级测试水平,不能进行任何言语交流。
言语残疾二级:
具有一定的发声及言语能力。语音清晰度在11%~25%之间,言语表达能力等级测试未达到二级测试水平。
言语残疾三级:
可以进行部分言语交流。语音清晰度在26%~45%之间,言语表达能力等级测试未达到三级测试水平。
言语残疾四级:
能进行简单会话,但用较长句或长篇表达困难。语音清晰度在46%~65%之间,言语表达能力等级测试未达到四级测试水平。
肢体残疾标准
一、肢体残疾的定义
肢体残疾,是指人体运动系统的结构、功能损伤造成四肢残缺或四肢、躯干麻痹(瘫痪)、畸形等而致人体运动功能不同程度的丧失以及活动受限或参与的局限。
肢体残疾包括:
1.上肢或下肢因伤、病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缺失、畸形或功能障碍;
2.脊柱因伤、病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碍;
3.中枢、周围神经因伤、病或发育异常造成躯干或四肢的功能障碍。
二、肢体残疾的分级
肢体残疾一级: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1.四肢瘫:四肢运动功能重度丧失;
2.截瘫:双下肢运动功能完全丧失;
3.偏瘫:一侧肢体运动功能完全丧失;
4.单全上肢和双小腿缺失;
5.单全下肢和双前臂缺失;
6.双上臂和单大腿(或单小腿)缺失;
7.双全上肢或双全下肢缺失;
8.四肢在不同部位缺失;
9.双上肢功能极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重度障碍。
肢体残疾二级:基本上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1.偏瘫或截瘫,残肢保留少许功能(不能独立行走);
2.双上臂或双前臂缺失;
3.双大腿缺失;
4.单全上肢和单大腿缺失;
5.单全下肢和单上臂缺失;
6.三肢在不同部位缺失(除外一级中的情况);
7.二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肢体残疾三级:能部分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1.双小腿缺失;
2.单前臂及其以上缺失;
3.单大腿及其以上缺失;
4.双手拇指或双手拇指以外其他手指全缺失;
5.二肢在不同部位缺失(除外二级中的情况);
6.一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二肢功能中度障碍。
肢体残疾四级:基本上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1.单小腿缺失;
2.双下肢不等长,差距在5厘米以上(含5厘米);
3.脊柱强(僵)直;
4.脊柱畸形,驼背畸形大于70度或侧凸大于45度;
5.单手拇指以外其他四指全缺失;
6.单侧拇指全缺失;
7.单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8.双足趾完全缺失或失去功能;
9.侏儒症(身高不超过130厘米的成年人);
10.一肢功能中度障碍或两肢功能轻度障碍;
11.类似上述的其他肢体功能障碍。
智力残疾标准
一、智力残疾的定义
智力残疾,是指智力显著低于一般人水平,并伴有适应行为的障碍。此类残疾是由于神经系统结构、功能障碍,使个体活动和参与受到限制,需要环境提供全面、广泛、有限和间歇的支持。
智力残疾包括:在智力发育期间(18岁之前),由于各种有害因素导致的精神发育不全或智力迟滞;或者智力发育成熟以后,由于各种有害因素导致智力损害或智力明显衰退。
二、智力残疾的分级
级别 |
分级标准 | |||
发展商(DQ)0~6岁 |
智商(IQ)
7岁及以上 |
适应性行为(AB ) |
WHO-DASⅡ分值
18岁以上 | |
一级 |
≤25 |
<20 |
极重度 |
≥116分 |
二级 |
26~39 |
20~34 |
重度 |
106~115分 |
三级 |
40~54 |
35~49 |
中度 |
96~105分 |
四级 |
55~75 |
50~69 |
轻度 |
52~95分 |
精神残疾标准
一、精神残疾的定义
精神残疾,是指各类精神障碍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由于存在认知、情感和行为障碍,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二、精神残疾的分级
18岁以上(含)的精神障碍患者根据《世界卫生组织残疾评定量表Ⅱ》(WHO-DASⅡ)分数和下述的适应行为表现,18岁以下者依据下述的适应行为的表现,把精神残疾划分为四级:
精神残疾一级:
WHO-DASⅡ值≥116分,适应行为严重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忽视自己的生理、心理的基本要求。不与人交往,无法从事工作,不能学习新事物。需要环境提供全面、广泛的支持,生活长期、全部需他人监护。
精神残疾二级:
WHO-DASⅡ值在106~115分之间,适应行为重度障碍;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基本不与人交往,只与照顾者简单交往,能理解照顾者的简单指令,有一定学习能力。监护下能从事简单劳动。能表达自己的基本需求,偶尔被动参与社交活动;需要环境提供广泛的支持,大部分生活仍需他人照料。
精神残疾三级:
WHO-DASⅡ值在96~105分之间,适应行为中度障碍;生活上不能完全自理,可以与人进行简单交流,能表达自己的情感。能独立从事简单劳动,能学习新事物,但学习能力明显比一般人差。被动参与社交活动,偶尔能主动参与社交活动;需要环境提供部分的支持,即所需要的支持服务是经常性的、短时间的需求,部分生活需由他人照料。
精神残疾四级:
WHO-DASⅡ值在52~95分之间,适应行为轻度障碍;生活上基本自理,但自理能力比一般人差,有时忽略个人卫生。能与人交往,能表达自己的情感,体会他人情感的能力较差,能从事一般的工作,学习新事物的能力比一般人稍差;偶尔需要环境提供支持,一般情况下生活不需要由他人照料。
多重残疾
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残疾为多重残疾。多重残疾应指出其残疾的类别。多重残疾分级按所属
残疾中最重类别残疾分级标准进行分级。
残疾评定注意事项
1.视力残疾:(双眼)必须是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它疗法而不能恢复视力者(或经医疗机构认定不能通过上述疗法恢复视力功能的)。
2.听力残疾:(双耳)必须经过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3.言语残疾:是指各种原因导致的言语障碍,而不能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必须明确病因,经过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4.精神残疾:必须是精神病患者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者。
5、智力残疾:智力明显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并显示适应行为障碍者。
6.肢体残疾:是指人的肢体残缺、畸形、麻痹所致人体运动系统功能障碍。对因病或因交通、工伤、意外等事故造成的肢体伤害的残疾鉴定,必须在最终医疗结束后经过一年以上功能锻炼不能恢复的(截肢、截瘫,关节融合术后等无法恢复功能的除外。)
7.多重残疾的残疾等级以残疾最重的等级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