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司股权出质登记(含设立、变更、注销、撤销)操作规范
内容有误(纠错联系) 来源:德保政府网 2016-06-26   点击:11103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非上市公司股权出质登记(含股权出质设立、变更、注销、撤销登记)

(二)性质:非行政许可审批

二、设定依据

    根据20089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2号令发布、自2008101起施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自治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直属分局、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分)局是股权出质的登记机关,负责办理由其登记注册的股权出质登记。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一)股权出质设立登记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具备下列条件:

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对于已经被人民法院依法冻结的股权,在解除冻结之前,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以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当经原公司设立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办理出质登记。

(二)股权出质变更登记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申请股权出质变更登记,应具备下列条件:

1. 出质股权数额变更的;

2. 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发生改变的;

3. 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

(三)股权出质注销登记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股权出质注销登记,应具备下列条件:

出现主债权消灭、质权实现、质权人放弃质权或.法律规定的其他导致质权消灭的,应当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四)股权出质撤销登记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股权出质注销登记,应具备下列条件:

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应当申请办理撤销登记。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申请股权出质登记的申请人。

六、申请材料

(一)股权出质设立登记提交材料:

1. 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2. 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

3. 质权合同;

4. 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

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二)股权出质变更登记提交材料:

1. 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变更登记申请书》;

2. 有关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文件。属于出质股权数额变更的,提交质权合同修正案或者补充合同;属于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提交姓名或者名称更改的证明文件和更改后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 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一致的书面文件。

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1.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2. 以国有股权出质后,因质权实现导致国有出质股权转让的,在办理公司股东变更登记时,须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提交材料。

(三)股权出质注销登记提交材料:

申请股权出质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注销登记申请书》。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四)股权出质撤销登记提交材料:

1. 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撤销登记申请书》;

2. 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文件;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即办件

(二)承诺办结时限:即办件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电话、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3833921   投诉电话 :3833910

十一、行政审批流程图

 

[原站阅读][举报内容] [建议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