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集团设立登记操作规范
内容有误(纠错联系) 来源:德保政府网 2016-06-26   点击:11691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企业集团设立登记

(二)性质:非行政许可审批

二、设定依据

    根据199846公布、自199846起施行的《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在中国境内组建企业集团,应当依照本规定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企业集团名义从事活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是企业集团的登记主管机关。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自治区、地级市、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登记本级企业集团,一般由母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该企业集团的设立登记。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自治区工商局关于贯彻国家工商总局专项政策支持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建设的实施意见》(桂工商发200874号)的规定,放宽企业集团登记条件:

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具有3个以上控股或参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合计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可成立企业集团。其中,私人投资并控股的企业组建集团的,其母公司注册资本放宽到500万元人民币,母公司和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放宽到1000万元人民币。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由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以及其他成员单位组建而成、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的设立。

六、申请材料

(一) 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设立登记申请书》(母公司加盖公章);

(二) 母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母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三) 集团章程(母公司加盖公章);

(四) 集团成员申请加入集团、承认集团章程的文件;

(五) 母公司持有子公司的所有权或者股份的证明;

选择提交:子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子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复印件、子公司出具的股权证明。

(六)集团成员的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注:1. 企业法人依照《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申请企业集团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2.《企业集团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 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母公司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七、办结时限

(一) 法定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二) 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电话、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3833921投诉电话:3833910

 

十一、行政审批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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