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事业单位广告经营资格审批(广告经营许可证的核发、变更、注销)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一)根据
(二)根据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区直广告经营单位《广告经营许可证》的核发及管理;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广告经营单位《广告经营许可证》的核发及管理。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
(一)具有直接发布广告的媒介或手段;
(二)设有专门的广告经营机构;
(三)有广告经营设备和经营场所;
(四)有广告专业人员和熟悉广告法规的广告审查员。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事业单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进行广告经营审批登记的单位。
六、申请材料
(一)申请《广告经营许可证》提交材料:
1.《广告经营登记申请表》。
2. 广告媒介证明。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期刊等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方可经营的媒介,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3. 广告经营设备清单、经营场所证明。
4. 广告经营机构负责人及广告审查员证明文件。
5. 单位法人登记证明。
(二)申请变更《广告经营许可证》提交材料:
1.《广告经营许变更登记申请表》;
2. 原《广告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3. 与变更广告经营范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场所事项相关的证明文件。
(三)申请注销《广告经营许可证》提交材料
1.《广告经营注销登记申请表》;
2.《广告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3. 与注销《广告经营许可证》相关的证明文件。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日(变更10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0日(变更5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一)收费项目: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
(二)收费标准:县级50元/户。(2)变更登记费20元/户
(三)收费依据:《关于公布我区行政事业收费清理整顿结果的通知》(桂财综〔2007〕54号)
十、咨询、投诉电话
商标广告股:0776-3833917
十一、事业单位广告经营资格审批(广告经营许可证的核发、变更、注销)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