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操作规范
内容有误(纠错联系) 来源:德保政府网 2016-06-26   点击:9451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 号)、《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总局第7号令)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一)实施主体: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二)实施权限:按照属地原则对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国有独资公司及分支机构以及非公司内资企业法人及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进行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一)企业名称一般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行政区划分(德保) + 字号(商号) + 行业(或者行业特点) + 组织形式;

(二)所用商号不得与其它已核准或注册的相同行业或无标明行业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商号)相同,但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三)不得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

(四)不得与已注销登记或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五)名称冠“广西”的公司,须符合相关法规的规定;

(六)企业名称冠“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或者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或名称不含行政区划的,需符合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

(七)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

(八)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九)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二个以上的字组成,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但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十)企业名称不应当明示或暗示有超越其经营范围的业务;

(十一)名称还须符合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九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章、第三章。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六、申请材料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3.其他文件、证件。

(1)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股东或者发起人投资资格有特别规定的,应当提交相应的投资资格证明;

(2)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或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或名称不含行政区划的,须报国家工商总局核准;名称冠“广西”字样的,须报自治区工商局核准;

(3)所申请名称属特殊情形的,名称登记机关可以要求投资人提交相关的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当日办结或3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电话、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3833921         投诉电话:3833909

十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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