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注销登记操作规范
内容有误(纠错联系) 来源:德保政府网 2016-06-26   点击:11377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一)实施主体: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二)实施权限:按照属地原则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注销登记进行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条的规定,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名以上符合规定的成员,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80%

(二)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规定的组织机构;

(四)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五)有符合规定的成员出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条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并向登记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的审批条件:

(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的实施对象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事项的变更、终止

六、申请材料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五)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六)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成员名册及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七)住所使用证明: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成员自有场所作为住所的,提交该社有权使用的证明和场所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场所的,提交租赁协议和场所的产权证明;因场所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可提交场所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八)(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九)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登记的业务范围中有按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注:(一)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或签字

(二)以上需设立人或出资成员签署的,设立人或出资成员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自然人以外的设立人加盖公章

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申请材料: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事项的,应提交材料:

1.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申请书

2. 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作出的变更决议;

3.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

4. 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成员出资总额的,还应当提交:全体出资成员签名或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清单》。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住所的,还应当提交:新的住所使用证明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业务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五)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法定代表人姓名的,还应当提交: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注: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申请材料:

(一)成立清算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

1. 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申请书

2. 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解散决议,或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或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

3. 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

4.《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

5. 清算组刊登公告的报纸或其复印件(依法免除公告义务的不提交)

6. 清算组全体成员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7. 清算组成员和负责人产生的文件及名单

(二)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

1.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申请书

2. 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依法做出的解散决议

3. 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做出的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4.《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

5.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有分支机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注销登记证明

注:1.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或签字

2. 以上需设立人或出资成员签署的,设立人或出资成员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自然人以外的设立人加盖公章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电话、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3833921        

投诉电话:3833909

十一、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注销登记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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