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含分支机构)、变更、注销登记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一)实施主体: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二)实施权限:按照属地原则对个人独资企业(含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设立、变更、注销登记进行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八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四)有符合规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六条和《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变更需具备条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并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六条和《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注销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投资人决定解散;
(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个人独资企业。
六、申请材料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材料
(一)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投资人身份证明;
(三)企业住所证明;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五)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人和代理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六)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还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明。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材料
(一)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变更企业住所的,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文件;变更投资人的,提交转让协议书或法定继承文件,以及变更后投资人的照片和身份证明;变更投资者姓名的,提交投资者姓名变更证明文件;变更经营范围及方式,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明;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委托代理人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人和代理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申请材料
(一)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正、副本;
(三)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四)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人和代理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一)收费项目:企业注册登记费(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开业注册登记)
(二)收费标准:240元/户
(三)收费依据:《关于公布我区行政事业收费清理整顿结果的通知》(桂财综〔2007〕54号)
十、咨询电话、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3833921 投诉电话:3833909
十一、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含分支机构)、变更、注销登记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