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含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操作规范
内容有误(纠错联系) 来源:德保政府网 2016-06-26   点击:10941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含分支机构)、变更、注销登记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一)实施主体: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二)实施权限:按照属地原则对个人独资企业(含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设立、变更、注销登记进行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八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四)有符合规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六条和《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变更需具备条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并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六条和《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注销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投资人决定解散;

(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个人独资企业。

六、申请材料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材料

(一)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投资人身份证明;

(三)企业住所证明;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五)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人和代理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六)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还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明。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材料

(一)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变更企业住所的,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文件;变更投资人的,提交转让协议书或法定继承文件,以及变更后投资人的照片和身份证明;变更投资者姓名的,提交投资者姓名变更证明文件;变更经营范围及方式,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明;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委托代理人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人和代理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申请材料

(一)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正、副本;

(三)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四)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人和代理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一)收费项目:企业注册登记费(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开业注册登记)

    (二)收费标准:240元/户

    (三)收费依据:《关于公布我区行政事业收费清理整顿结果的通知》(桂财综〔2007〕54号)

十、咨询电话、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3833921         投诉电话:3833909

十一、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含分支机构)、变更、注销登记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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