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单位注销登记操作规范
内容有误(纠错联系) 来源:德保政府网 2016-06-26   点击:10725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营业单位注销登记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根据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号公布,1988年11月3日起施行的《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五十条:经营单位终止经营活动,应当申请注销登记。注销登记程序和应当提交的文件、证件,参照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自治区、地级市、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本机关原登记营业单位的注销登记。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营业单位注销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设立、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经营单位的终止。

六、申请材料

 (一) 负责人签署《营业单位注销登记申请书》(负责人签署、营业单位盖章);

(二) 营业单位签署《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营业单位盖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三) 营业单位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

(四) 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债权债务清理文件;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文件;

(六) 营业单位公章;

(七) 营业单位的《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1. 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设立的营业单位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营业单位注销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在网上下载,也可以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 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营业单位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七、办结时限

(一) 法定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二) 承诺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电话、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3833921、投诉电话:3833910

十一、行政审批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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