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营业单位注销登记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根据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号公布,自1988年11月3日起施行的《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五十条:经营单位终止经营活动,应当申请注销登记。注销登记程序和应当提交的文件、证件,参照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自治区、地级市、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本机关原登记营业单位的注销登记。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营业单位注销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设立、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经营单位的终止。
六、申请材料
(一) 负责人签署《营业单位注销登记申请书》(负责人签署、营业单位盖章);
(二) 营业单位签署《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营业单位盖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三) 营业单位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
(四) 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债权债务清理文件;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文件;
(六) 营业单位公章;
(七) 营业单位的《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1. 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设立的营业单位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营业单位注销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在网上下载,也可以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 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营业单位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七、办结时限
(一) 法定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二) 承诺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电话、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3833921、投诉电话:3833910。
十一、行政审批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