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单位设立登记操作规范
内容有误(纠错联系) 来源:德保政府网 2016-06-26   点击:8067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营业单位设立登记

(二) 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根据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号公布,1988年11月3日起施行的《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四条: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和经营单位,应当申请营业登记:(一)联营企业;(二)企业法人所属的分支机构;(三)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四)其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自治区、地级市、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本级营业单位登记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六条第一款,营业单位设立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

  (四)有经营活动所需要的资金和从业人员;

  (五)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

  (六)有相应的财务核算制度。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设立的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其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

六、申请材料

(一)《营业单位开业登记申请书》(主管部门(出资人)盖章);

(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盖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三)《资金数额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盖章);

(四) 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加盖公章);

  (五) 主管部门(出资人)主体资格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其他主管部门(出资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六) 营业单位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登记前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七) 营业单位地址的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八)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营业单位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注:1. 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设立的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其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申请开业登记领取《营业执照》适用本规范。 

2.《营业单位开业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资金数额证明》、《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 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出资人签署或者其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七、办结时限

(一) 法定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二) 承诺办结时限: 1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一) 收费项目:企业注册登记费(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开业注册登记)

    (二) 收费标准:240/

    (三) 收费依据:《关于公布我区行政事业收费清理整顿结果的通知》(桂财综200754号)

十、咨询电话、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3833921、投诉电话:3833910

十一、行政审批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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