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非公司内资企业法人注销登记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根据1988年6月3日国务院令第1号发布、自1988年7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自治区、地级市、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本机关原登记企业法人的注销登记。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四十八条,非公司内资企业法人注销登记,应当具有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三)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出具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非公司类型内资企业的终止。
六、申请材料
(一)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二) 企业法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三) 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批准企业法人注销的文件,或者政府依法责令企业法人关闭的文件,或者人民法院对企业法人破产的裁定;
(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五) 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或者确定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
(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七) 企业法人公章;
(八)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它材料。
注:1. 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 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法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七、办结时限
(一) 法定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二) 承诺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电话、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3833921、投诉电话:3833910。
十一、行政审批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