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坡县外事侨务办公室权责清单
内容有误(纠错联系) 来源:那坡政府网 2017-08-30 点击:8334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公布 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申请,也可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申请。

    2.【规范性文件】《国务院侨办、公安部、外交部部关于印发〈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13]18号)第三条 华侨回国定居的申请,由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负责受理。

第六条 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受理华侨回国定居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于受理申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征求同级公安机关的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同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的征询函后,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回复同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

受理申请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公安机关意见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报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

第七条 市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收到县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报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报省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审批。

华侨回国定居申请数量较多的省、自治区,可以由市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审批华侨回国定居申请。

第八条 省级或者市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收到报送的申请材料后,可以请同级公安机关协助核查华侨出入境记录信息和出入境证件签发信息及其他情况。省级或者市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同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的核查函后,于七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并书面回复同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

    3.【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侨务办公室、公安厅、外事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桂侨政发[2013]30号)第三条  华侨申请回国定居,原则上应在原户籍注销地申请。确有特殊情况的,也可在非原户籍注销地申请定居。原已注销户口为普通高等院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集体户口的,在入学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

第十二条  受理申请的县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征求同级公安机关在户政管理方面的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同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的征询函后,于1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书面回复侨务部门。

第十三条  受理申请的县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公安机关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报地级市人民政府侨务部门。

第十四条  华侨申请定居地未设置县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由地级市人民政府侨务部门直接受理华侨申请的,地级市人民政府

侨务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征求同级公安机关在户政管理和出入境管理方面

的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书面回复侨务部门。

第十五条  地级市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收到县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上报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送同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

部门核查华侨出入境信息和出入境证件签发信息及其他情况,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侨务部门的核查函后,于7个

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并书面回复侨务部门。

   4.【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条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中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提出申请,

也可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核发回国定居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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