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那坡县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县人民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的通知》(那政发〔2017〕26号)精神,现将那坡县物价局权责清单公布。
那坡县物价局权责清单 | |||||||||
序号 | 权力 分类 |
项目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追责情形 | 追责情形依据 | 备注 |
1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公布 1998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九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法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1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二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第三条: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价格违法行为发生地方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决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由其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决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四)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五)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七)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八)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九)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十)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十一)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九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环节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告知环节责任:价格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应制作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农机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依法采取相应的追缴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正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正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3.同2。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正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正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正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正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价格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或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8.未严格遵守办案纪律,接受当事人吃请和收受好处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正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正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3.同2。 4.同2。 5.同2。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正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正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公布 1998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 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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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公布 1998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法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1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二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第三条: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价格违法行为发生地方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决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由其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决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不执行提价申报或者调价备案制度的;(二)超过规定的差价率、利润率幅度的;(三)不执行规定的限价、最低保护价的;(四)不执行集中定价权限措施的;(五)不执行冻结价格措施的;(六)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第十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按照前款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环节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告知环节责任:价格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应制作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农机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依法采取相应的追缴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正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正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3.同2。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正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正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正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正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价格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或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8.未严格遵守办案纪律,接受当事人吃请和收受好处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正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正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3.同2。 4.同2。 5.同2。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正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正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公布 1998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 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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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处罚 | 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公布 1998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十条第一款:“ 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法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1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二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第三条: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价格违法行为发生地方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决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由其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决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除前款规定情形外,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处罚。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对经营者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对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第十一条第二款: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中经营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按照前款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环节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告知环节责任:价格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应制作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农机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依法采取相应的追缴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正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正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3.同2。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正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正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正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正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价格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或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8.未严格遵守办案纪律,接受当事人吃请和收受好处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正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正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3.同2。 4.同2。 5.同2。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正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正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公布 1998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 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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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处罚 | 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公布 1998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法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1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二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第三条: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价格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决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由其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决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二)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单位散布虚假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依法应当由其他主管机关查处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提出依法处罚的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应当依法处罚; |
1.立案环节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告知环节责任:价格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应制作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农机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依法采取相应的追缴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正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正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3.同2。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正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令公布)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正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正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价格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或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8.未严格遵守办案纪律,接受当事人吃请和收受好处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正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正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3.同2。 4.同2。 5.同2。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正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正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公布 1998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 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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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处罚 | 对价格欺诈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公布 1998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法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1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二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第三条: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价格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决定; 【规章】《2001年11月7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5号公布 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的标价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一)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二)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三)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四)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五)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六)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七)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八)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九)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 |
1.立案环节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告知环节责任:价格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应制作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农机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依法采取相应的追缴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正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正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3.同2。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正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正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正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正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价格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或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8.未严格遵守办案纪律,接受当事人吃请和收受好处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正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正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3.同2。 4.同2。 5.同2。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正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正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公布 1998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 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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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处罚 | 对价格歧视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公布 1998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第五项:(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法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1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二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第三条: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价格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决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由其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决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第(二)项: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第十一条第一款:本规定第四条、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环节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告知环节责任:价格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应制作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农机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依法采取相应的追缴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正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正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3.同2。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正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正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正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正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价格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或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8.未严格遵守办案纪律,接受当事人吃请和收受 好处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正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正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3.同2。 4.同2。 5.同2。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正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正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公布 1998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 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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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处罚 | 对变相提高或压低价格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公布 1998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法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1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二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第三条: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价格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决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由其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决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第一款:本规定第四条、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环节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告知环节责任:价格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应制作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农机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依法采取相应的追缴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正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正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3.同2。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正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正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正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正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价格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或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8.未严格遵守办案纪律,接受当事人吃请和收受好处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正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正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3.同2。 4.同2。 5.同2。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正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正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公布 1998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 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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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公布 1998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第七项:(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法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1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二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第三条: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价格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决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由其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决定的,从其规定; 【规章】《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八条:生产经营者不得违反本规定,以下列手段非法牟利:(一)不按照规定明码标价或者在明码标示的价格之外索要高价;(二)谎称削价让利,或者以虚假的优惠价、折扣价、处理价、最低价以及其他虚假的价格信息,进行价格欺诈;(三)生产经营者之间或者行业组织之间相互串通,哄抬价格;(四)违反公平、自愿原则,强迫交易对方接受高价;(五)采取其他价格欺诈手段。 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没收违反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予以警告,责令其向遭受损害的一方退还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能退还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环节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告知环节责任:价格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应制作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农机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依法采取相应的追缴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正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正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3.同2。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正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正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正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正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价格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或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8.未严格遵守办案纪律,接受当事人吃请和收受好处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正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正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3.同2。 4.同2。 5.同2。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正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正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公布 1998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 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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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处罚 | 对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公布 1998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第八项:(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法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1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二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第三条: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价格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决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由其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决定的,从其规定; |
1.立案环节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告知环节责任:价格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应制作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农机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依法采取相应的追缴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正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令公布)第三十六条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3.同2。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正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正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正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正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价格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或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8.未严格遵守办案纪律,接受当事人吃请和收受好处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正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正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3.同2。. 4.同2。 5.同2。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正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正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公布 1998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 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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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公布 1998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法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1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二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第三条: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价格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决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由其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决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标明价格的;(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规章】《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2000年10月3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8号公布 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明码标的;(二)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四)不能提供降价记录或者有关核定价格资料的;(五)擅自印制标价签或价目表的;(六)使用未经监制的标价内容和方式的;(七)其他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
1.立案环节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告知环节责任:价格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应制作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农机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依法采取相应的追缴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正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正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3.同2。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正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正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正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正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价格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或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8.未严格遵守办案纪律,接受当事人吃请和收受好处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正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正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3.同2。 4.同2。 5.同2。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正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正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公布 1998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 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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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公布 1998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十三条 :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处相关营业所得或者转移、隐匿、销毁的财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法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1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二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第三条: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价格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决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由其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决定的,从其规定。 |
1.立案环节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告知环节责任:价格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应制作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农机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依法采取相应的追缴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正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正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3.同2。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正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正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正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正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价格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或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8.未严格遵守办案纪律,接受当事人吃请和收受好处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正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正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3.同2。 4.同2。 5.同2。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正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正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公布 1998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 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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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国家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越权制定电价,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超越权限制定电价或者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法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1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二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第三条: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价格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决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由其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决定的,从其规定。 |
1.立案环节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告知环节责任:价格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应制作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农机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依法采取相应的追缴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正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令公布)第三十六条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3.同2。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正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正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正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正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价格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或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8.未严格遵守办案纪律,接受当事人吃请和收受好处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正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正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3.同2。 4.同2。 5.同2。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正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正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公布 1998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 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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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者拒绝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公布 1998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 “ 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罚款。” 【法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1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二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第三条: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价格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决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由其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决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 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
1.立案环节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告知环节责任:价格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应制作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农机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依法采取相应的追缴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正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正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3.同2。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正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正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正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正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价格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或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8.未严格遵守办案纪律,接受当事人吃请和收受好处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正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正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3.同2。 4.同2。 5.同2。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正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正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公布 1998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 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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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行政处罚 | 对因价格违法行为导致多收取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价款且拒不退还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公布 1998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1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二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第三条: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价格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决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由其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决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正公布)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有第二十二条第(一)、(二)项行为之一的,除按本条第(二)项规定处罚外,并将其违法收入退回缴费者;无法退回的,上缴国库; |
1.立案环节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告知环节责任:价格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依法采取相应的追缴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正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正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3.同2。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正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正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正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正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价格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或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8.未严格遵守办案纪律,接受当事人吃请和收受好处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正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正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3.同2。 4.同2。 5.同2。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正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正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公布 1998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 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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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行政处罚 | 对超越权限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处罚 | 【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正公布)第二十条:物价、财政和审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对越权出台收费项目,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以及不经审批随意乱收费等行为,应当及时查处,并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违法行为:(一)超越权限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 第二十三条:有第二十二条行为的,由县级以上物价、财政、审计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有第二十三条第(三)、(五)、(六)、(十)项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给予警告,并处以违法金额21%以下罚款,对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相当于其本人两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二)有第二十二第(一)、(二)、(四)、(七)、(八)、(九)项行为之一的,对单位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其限期纠正,或者吊销收费许可证,并处以违法金额两倍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相当于其本人三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三)有第二十二条第(一)、(二)项行为之一的,除按本条第(二)项规定处罚外,并将其违法收入退回缴费者;无法退回的,上缴国库。罚没收入应当按规定的时间全额上缴财政,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拖欠、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或者提成。 |
1.立案环节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告知环节责任:价格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依法采取相应的追缴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正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正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3.同2.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正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正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正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正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价格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或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8.未严格遵守办案纪律,接受当事人吃请和收受好处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正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正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3.同2。 4.同2。 5.同2。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正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正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公布 1998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 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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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行政处罚 | 对收费项目已取消、变更或者收费标准已调低,仍继续按原项目、标准收费的处罚 | 【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正公布)第二十条:物价、财政和审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对越权出台收费项目,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以及不经审批随意乱收费等行为,应当及时查处,并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违法行为:(二)收费项目已取消、变更或者收费标准已调低,仍继续按原项目、标准收费的 第二十三条:有第二十二条行为的,由县级以上物价、财政、审计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有第二十二条第(三)、(五)、(六)、(十)项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给予警告,并处以违法金额21%以下罚款,对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相当于其本人两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二)有第二十二第(一)、(二)、(四)、(七)、(八)、(九)项行为之一的,对单位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其限期纠正,或者吊销收费许可证,并处以违法金额两倍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相当于其本人三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三)有第二十二条第(一)、(二)项行为之一的,除按本条第(二)项规定处罚外,并将其违法收入退回缴费者;无法退回的,上缴国库。罚没收入应当按规定的时间全额上缴财政,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拖欠、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或者提成。 |
1.立案环节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告知环节责任:价格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依法采取相应的追缴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正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正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3.同2。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正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正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正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正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价格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或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8.未严格遵守办案纪律,接受当事人吃请和收受好处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正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正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3.同2。 4.同2。 5.同2。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正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正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公布 1998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 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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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行政处罚 | 对不使用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的处罚 | 【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正公布)第二十条:物价、财政和审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对越权出台收费项目,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以及不经审批随意乱收费等行为,应当及时查处,并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违法行为:(五)不使用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的; 第二十三条:有第二十二条行为的,由县级以上物价、财政、审计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有第二十二条第(三)、(五)、(六)、(十)项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给予警告,并处以违法金额21%以下罚款,对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相当于其本人两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二)有第二十二第(一)、(二)、(四)、(七)、(八)、(九)项行为之一的,对单位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其限期纠正,或者吊销收费许可证,并处以违法金额两倍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相当于其本人三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三)有第二十二条第(一)、(二)项行为之一的,除按本条第(二)项规定处罚外,并将其违法收入退回缴费者;无法退回的,上缴国库。罚没收入应当按规定的时间全额上缴财政,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拖欠、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或者提成。 |
1.立案环节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告知环节责任:价格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依法采取相应的追缴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正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正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3.同2。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正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正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正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正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价格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或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8.未严格遵守办案纪律,接受当事人吃请和收受好处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正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正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3.同2。 4.同2。 5.同2。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正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正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公布 1998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 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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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行政处罚 | 对拒绝接受监督管理机构检查的处罚 | 【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正公布)第二十条:物价、财政和审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对越权出台收费项目,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以及不经审批随意乱收费等行为,应当及时查处,并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第九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违法行为:(九)拒绝接受监督管理机构检查的; 第二十三条:有第二十二条行为的,由县级以上物价、财政、审计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有第二十二条第(三)、(五)、(六)、(十)项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给予警告,并处以违法金额21%以下罚款,对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相当于其本人两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二)有第二十二第(一)、(二)、(四)、(七)、(八)、(九)项行为之一的,对单位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其限期纠正,或者吊销收费许可证,并处以违法金额两倍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相当于其本人三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三)有第二十二条第(一)、(二)项行为之一的,除按本条第(二)项规定处罚外,并将其违法收入退回缴费者;无法退回的,上缴国库。 |
1.立案环节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告知环节责任:价格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依法采取相应的追缴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正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正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3.同2。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正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正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正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正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价格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或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8.未严格遵守办案纪律,接受当事人吃请和收受好处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正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正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3.同2。 4.同2。 5.同2。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正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正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公布 1998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 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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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其它规定的处罚 | 【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正公布)第二十条:物价、财政和审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对越权出台收费项目,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以及不经审批随意乱收费等行为,应当及时查处,并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第十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违法行为:(十)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的; 第二十三条:有第二十二条行为的,由县级以上物价、财政、审计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有第二十二条第(三)、(五)、(六)、(十)项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给予警告,并处以违法金额21%以下罚款,对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相当于其本人两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二)有第二十二第(一)、(二)、(四)、(七)、(八)、(九)项行为之一的,对单位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其限期纠正,或者吊销收费许可证,并处以违法金额两倍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相当于其本人三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三)有第二十二条第(一)、(二)项行为之一的,除按本条第(二)项规定处罚外,并将其违法收入退回缴费者;无法退回的,上缴国库。罚没收入应当按规定的时间全额上缴财政,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拖欠、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或者提成。 |
1.立案环节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告知环节责任:价格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依法采取相应的追缴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正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正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3.同2。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正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正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正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正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价格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或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8.未严格遵守办案纪律,接受当事人吃请和收受好处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正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正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3.同2。 4.同2。 5.同2。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正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正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公布 1998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 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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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行政检查 | 行政事业性收费监督检查 | 【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正公布)第二十条:物价、财政和审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查。对越权出台收费项目,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以及不经审批随意乱收费等行为,应当及时查处,并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 1.选案阶段责任:根据举报或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确定进行检查。 2.检查阶段责任: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资料、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陈述意见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案件应组织集体审议。 |
1.《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正公布)第二十一条:“物价、财政和审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查。 2.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7号公布)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正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4.同3。 5.同3。 |
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检查的。 2.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或者不出示法定行政执法证件实施检查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检查的。 4.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5.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 6.在检查和决定环节,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对发现的行政相对人违法事实隐瞒不报或少报的. |
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正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同1。 3.同2。 4.《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1987年9月11日国务院发布)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物价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价格管理权限、程序、制定、调整商品价格或者收费标准的,由上级物价部门或者同级物价部门负责纠正,并按干部管理权限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泄露国家价格机密的,依法追究责任。 5.同4。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令公布)第一百零四条:“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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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行政确认 | 涉纪、涉案、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复核决定 | 【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赃物估价管理条例》(1994年6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1994年6月1日公布施行)第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办理案件中价格难以确定或者对价格有争议的赃物,以及需要变卖的赃物,应当由物价主管部门进行估价”。 【规范性文件】《价格认定规定》(发改价格[2015]225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2016年1月1日施行)第三条 对下列情形中涉及的作为定案依据或者关键证据的有形产品、无形资产和各类有偿服务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 的,经有关国家机关提出后,价格认定机构应当进行价格认定: (一)涉嫌违纪案件; (二)涉嫌刑事案件; (三)行政诉讼、复议及处罚案件; (四)行政征收、征用及执法活动; (五)国家赔偿、补偿事项;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通知(桂政发[2015]32号)自治区级保留的行政权力事项。第19项 涉案、涉纪、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复核决定 |
1.受理阶段责任:提出机关出具价格认定协助书或价格认定复核申请书及相关补充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认定阶段责任:承办人依法开展查(勘)验、听取意见、市场调查、审查测算、作出结论。 3.决定阶段责任:审议及审核,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书或价格认定复核决定书。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责任。 |
1.【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赃物估价管理条例》(1994年6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八届第十七号公告)第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委托物价主管部门对赃物进行估价时,应当出具估价委托书。估价委托书应当载明赃物的品名、规格、数量、来源、违法犯罪获取赃物的时间等有关情况和资料。 1-1【规范性文件】《价格认定规定》(发改价格[2015]225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2016年1月1日施行)第十二条 价格认定机构办理价格认定事项,应当具有价格认定提出机关出具的价格认定协助书。 1-2【价格认定行为规范】(发改价证办[2016]84号)第十一条 价格认定机构应当根据提出机关提供的价格认定协助书和相关材料,决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价格认定机构应当出具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 1-3【价格认定行为规范】(发改价证办[2016]84号)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认定机构应当告知提出机关补充相关资料:(一)价格认定协助书内容不符合要求的;(二)相关材料不齐全的;(三)应当提供有效的真伪、质量、技术等检测、鉴定报告而未提供的;(四)提出价格认定时,价格认定标的已灭失或者其状态与基准日相比发生较大变化,提出机关未确定其在基准日状态的。 提出机关补足相关材料后,符合价格认定受理条件的,价格认定机构应当及时受理。 2.【规范性文件】《价格认定规定》(发改价格[2015]225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2016年1月1日施行)第十四条 价格认定人员应当根据价格认定对象和目的,按照价格认定工作制度、规则、程序、方法进行价格认定。第十五条 价格认定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资料作为价格认定依据,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审查。 2-1【规范性文件】《价格认定规定》(发改价格[2015]225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2016年1月1日施行)第十六条 价格认定机构应当对价格认定结论进行内部审核,对重大、疑难的价格认定事项应当进行集体审议。 3.【规范性文件】《价格认定规定》(发改价格[2015]225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2016年1月1日施行)第十七条 价格认定机构应当在接受价格认定提出机关提出价格认定事项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价格认定结论;另有约定的,在约定期限内作出。 |
因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2.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3.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4.泄露相关秘密、隐私的。 5.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的。 6.违法行使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拒不承担的。 7.行政执法工作中推诿、拖延不办,或者无正当理由不配合、不协助其他机关行政执法工作的。 |
1.【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2.【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3.【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4.《价格认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严禁价格鉴证人员虚假认证、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当事人秘密。凡违反规定,造成价格认证失实对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负责赔偿。对责任人员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同4。 6.同4。 7.同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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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行政奖励 |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奖励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公布 1998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者给予鼓励,并负责为举报者保密。 【规章】《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2014年1月15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6号公布 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对符合相关规定的举报人给予鼓励 。 |
1.前期阶段责任:收集整理在举报价格违法行为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或者个人相关才来,及时呈报处理。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材料的真伪及作用,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决定是否对在举报价格违法行为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或者个人的奖励标准和方式。 4.执行阶段责任:兑现奖励。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公布 1998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者给予鼓励,并负责为举报者保密。” 1-2.《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2014年1月15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6号公布 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对符合相关规定的举报人给予鼓励 。” 2.同1。 3.同1。 4.同1。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奖励条件而审核不通过或不符合奖励条件而违规予以审查通过的; 2.不按程序研究决定或决定错误或显失公平的; 3.不及时兑现奖励或收取回扣的; 4.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5.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公布 1998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 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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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价格投诉实行调解 | 【规章】《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2014年1月15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6号公布 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价格主管部门对价格投诉实行调解制度,调解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同意的情况下进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价格投诉办结:(一)达成调解协议的;(二)调解期间双方自行协商和解的;(三)消费者撤回投诉的;(四)当事人一方拒绝调解的;(五)双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六)应当视为价格投诉办结的其他情形。价格投诉应当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并告知消费者。当事人一方拒绝调解、未能达成调解协议或者不执行调解协议的,消费者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仲裁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裁决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材料,申请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价格投诉当事人提出要求解决纠纷的请求,进行材料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立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告知其理由; 2.审理阶段责任:通知争议的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对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收到答辩书后,价格投诉调解处理部门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针对疑问情况或经当事人请求,举行公开听证,由当事人双方当面陈述案情,进行辩论、举证、质证,以查明案情; 3.裁决阶段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做出裁决,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的裁决书(说明裁决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能否向法院起诉的权利及行使诉权的期限); 4.执行阶段责任:裁决生效后,争议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同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司法确认后,价格投诉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规章】《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2014年1月15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6号公布 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消费者价格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消费者。 1-2.【规章】《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2014年1月15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6号公布 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十三条“价格主管部门对价格投诉实行调解制度,调解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同意的情况下进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价格投诉办结:(一)达成调解协议的;(二)调解期间双方自行协商和解的;(三)消费者撤回投诉的;(四)当事人一方拒绝调解的;(五)双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六)应当视为价格投诉办结的其他情形。价格投诉应当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并告知消费者。当事人一方拒绝调解、未能达成调解协议或者不执行调解协议的,消费者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仲裁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同1。 3.同1。 4.同1。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价格投诉调解处理申请不予受理、裁决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价格投诉调解处理申请予以受理、裁决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进行行政裁决的; 4.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价格投诉调解过程中有失公允造成巨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6.在价格投诉调解处理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正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同1。 3.同2。 4.【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1987年9月11日国务院发布)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物价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价格管理权限、程序、制定、调整商品价格或者收费标准的,由上级物价部门或者同级物价部门负责纠正,并按干部管理权限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泄露国家价格机密的,依法追究责任。 5.同4。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公布 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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