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关于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部署和要求,根据《国务院审改办、国土资源部、文化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保密局、国家测绘地信局、国家人防办关于取消25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等事项的通知》(审改办发〔2017〕1号)规定,经县人民政研究决定取消1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等事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相关部门要按照审改办发〔2017〕1号文件要求,及时调整行政许可事项操作规范和流程图,报县政务办审核后对外公开。
二、相关部门要及时与上级业务部门对接,做好行政许可操作规范,加强对取消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
附件:1.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等事项
(共1项)
德保县人民政府
2017年7月28日
公开方式:公开
附件
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等
事项(共1项)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设定依据 |
事项实施机构 |
处理决定 |
1 |
采矿许可证遗失声明 |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三十四)采矿许可证遗失或损毁的,采矿权人应及时在采矿登记机关所在地的主流媒体上刊等遗失声明满30日后,持补领申请书及遗失声明等载物原件到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补办采矿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被损坏的,采矿权人应携带能被鉴别为原采矿权许可证的残留件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补办采矿许可证。 |
登记机关所在地的主流媒体 |
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采矿许可证遗失或损毁申请补发的,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媒体刊登遗失声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