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新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剩余房源向全县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出售的公告
内容有误(纠错联系) 来源:大新政府网 2017-09-01 02:20:37 点击:13883

大新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剩余房源向全县

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出售的

公 告

近年来,我县陆续实施了棚户区改造、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等一系列的住房保障建设,极大改善了群众的住房条件,满足部分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需求,加快了我县城镇化进程。在满足棚户区居民等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需求后,我县实施的住房保障建设还有部分剩余房源,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36号)、《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桂保障〔2015〕1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3〕77号)以及《大新县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新政发〔2016〕25号)等文件精神,现将我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剩余房源向全县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公开出售:

一、大新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剩余房源情况

目前,我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剩余房源有大新县新锰上城小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二期)项目781套(其中5#楼108套、6#楼198套、7#楼196套、8#楼194套、9#楼85套,为两梯四户共25层的电梯房,住房面积为117—127m2/套,销售价格为2700—2950元/m2。 

二、申请购买保障性安居工程剩余房源的条件和材料

(一)符合申请购买房保障性安居工程剩余房源的条件

大新县新锰上城小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属于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申请购买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的(含城市棚户区改造中按照限价普通商品住房来建设的项目),按照《大新县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新政发〔2016〕25号)文件来核定供应对象。申请购买限价普通商品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当地城镇户口,或非当地城镇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进城务工人员、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在当地居住稳定就业满1年(含1年)以上,能够提供在当地城镇范围内累计1年以上(含1年)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家庭;以及我县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职工(含离退休)家庭;

2.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赡养、抚养关系并且共同生活;

3.家庭人均收入不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

4.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拥有的自有住房(包括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房、市场运作建设住房、拆迁安置房、商品房、自建私房)的建筑面积在80平方米以下;

5. 单身人士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年龄必须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以上。

(二)申购对象应提交的材料

1.申购表(审查表);

2.申请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人及其配偶的户口簿复印件(需同时复印户口簿里的第一页);

4.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

5.申请人及其配偶的收入证明;

6.用工证明(编制证或劳动合同,聘用人员需再提供在大新县累计1年以上(含1年)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或者缴交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的证明材料);

7.职务职称证书。

三、申购和审批流程

(一)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到县房改办报名,填报购房申请表及提交相关材料。

(二)县房改办对购房申请人员资格进行审核后,将名单报县人社局、县房产管理所。县人社局、县房产管理所对申购人员的现有住房、缴交社会保险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最终确定符合申购条件的人员名单。

(三)经过上述(一)、(二)程序审核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名单后,县房改办将名单报县政府。县政府同意后,通过大新县政府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县房改办下发确认购房对象资格的书面通知。

(四)接到确认购房对象资格的书面通知后,购房对象到申购的项目单位进行购房。

  大新县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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