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政办发〔2016〕198号关于印发德保县鼓励和支持企业到资本市场挂牌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容有误(纠错联系) 来源:德保政府网 2017-12-26   点击:18536

县直各有关单位:

《德保县鼓励和支持企业到资本市场挂牌扶持暂行办法》已经十六届县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1221


德保县鼓励和支持企业到资本市场挂牌

扶持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中小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鼓励更多中小企业到资本市场进行融资,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特制定本暂行办法。本办法所称资本市场是指场内的主板(含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场外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和其他全国性或省级以上的区域性资本市场。

一、目标任务及适用范围

(一)积极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着力优化挂牌企业资源库,按照优选一批、股改一批、挂牌一批、上市一批的培育梯队,力争辖内更多企业到资本市场挂牌融资。

(二)本办法适用于注册地和纳税地均在德保县、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且为我县挂牌后备企业资源库的企业。

二、优惠扶持政策

县人民政府每年通过财政统筹安排一定数量的财政资金,用于扶持企业挂牌工作。我县企业除可享受自治区、市政府对企业挂牌的各项补助奖励政策外,可同时享受以下县本级奖励政策:

(一)脱贫攻坚优惠政策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发挥资本市场作用服务国家脱贫攻坚战略的意见》精神,国家支持贫困地区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

1.对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均在贫困地区且开展生产经营满三年、缴纳所得税满三年的企业,或者注册地在贫困地区、最近一年在贫困地区缴纳所得税不低于2000万元且承诺上市后三年内不变更注册地的企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适用即报即审、审过即发政策。

2.对注册地在贫困地区的企业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实行专人对接、专项审核,适用即报即审、审过即挂政策,减免挂牌初费。

3.对注册地在贫困地区的企业发行公司债、资产支持证券的,实行专人对接、专项审核,适用即报即审政策。

(二)财税扶持政策

拟挂牌企业在完成股份有限公司改造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与金融中介签订服务协议、在市金融办备案的,由企业注册地的同级财政部门安排如下财税扶持政策:

1.企业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除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外),属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不超过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50%补贴给企业。拟挂牌企业挂牌过程中因调整以前年度应缴纳所得税或应税收入而补缴的所得税,由同级财政按不超过其补缴税款地方留成部门的50%给予财政补助。

2.拟挂牌企业整体变更时,除注册资本外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全额补贴给企业。

3.拟挂牌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股票认购权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全额补贴给企业。

4.拟挂牌企业改制设立时以动产出资应缴纳的增值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全额补贴给企业。

5.拟挂牌企业改制重组涉及缴纳的契税和印花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全额补贴给企业。

(三)财政补助奖励政策

1企业取得场内上市资格的,由县人民政府分阶段给予100万元奖励。

第一阶段,企业与上市辅导机构签订上市全面合作协议,经广西证监局辅导备案的,奖励20万元。

第二阶段,企业向中国证监会提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请获正式受理的,奖励30万元。

第三阶段,企业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股票并成功上市的,奖励50万元,其中35万元用于奖励企业高级管理人员。

2.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正式受理挂牌备案材料,并成功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县级给予50万元的资金奖励。

3.已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正式受理挂牌备案材料,并已成功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把注册地和纳税地变更为德保县的,给予50万元的资金奖励。

4.对在区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经认定,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励,成功获得股权或债券融资的,融资额不低于50万元的,再给予3万元奖励。

(四)其他优惠政策

拟挂牌的企业还享有优先推荐享受各类政策性资金补助、土地优惠等政策;拟挂牌企业在挂牌申报过程中遇到的其他问题,可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予以优先解决。

三、优惠申请和审批流程

(一)企业在相关工作完成后半年内提出申请,对同一事项符合本政策条款的,不重复享受,按照从高原则补足差额。

(二)县金融办会同县财政局、经贸局以及工商局等有关部门就企业申请事项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确认。

(三)县金融办根据有关部门的审核结果,对照政策规定提出处理意见,经县财税金融工业组讨论通过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复实施。

(四)挂牌企业申请享受相关优惠条件所提交材料以县金融办、财政局最终核定的清单为准。

四、监督管理

(一)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后,企业总部迁至县外的,已给予的政策性奖励和补助予以收回。

(二)企业在区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后,企业总部迁至县外的,已给予的政策性奖励和补助予以收回。

(三)申请优惠奖励的企业应当据实报送有关材料。对于弄虚作假、骗取优惠政策的,取消相关优惠政策,依法追回已拨付的奖励;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于中介机构协助申报公司弄虚作假、骗取优惠政策和奖励资金的违法违规行为,向相关监管部门通报,并依法予以查处。

五、其他

本意见适用于德保县域在资本市场挂牌涉及奖励和补助由县财政承担。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县金融办、财政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县工商业联合会。                                                                                

  德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1221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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