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政办发〔2017〕129号关于印发德保县县城区河道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容有误(纠错联系) 来源:德保政府网 2017-09-22   点击:18354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德保县县城区河道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德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914

 

 

德保县县城区河道管理办法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意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厅发〔201727号)指示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有关规定,结合德保县县城区河流分布和流量等实际情况,为加强德保县县城区河道管理,保障河道行洪安全,发挥江河综合效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德保县县城区范围内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河道沟叉、行洪区、)的整治、利用、管理和保护等有关活动。

第二条  按照德保县城总体规划(2015—2030)纲要规定,德保县城规划区为:城关镇城东、兴安、莲城、南隆、隆盛5个社区和云梯、坡堂、西读、百登、绿柳、茶亭、那造、那温8个行政村;马隘镇区和多孟、大喜、大年、多学、安阳、叫查、太和、路甲8个行政村;都安乡三合、农棋2个行政村;那甲乡峒干、大章2个行政村。总面积286.27km2

第三条  德保县县城区的河道(含水利和水库)包括鉴河、马安河、马隘河、莱泉河、清水河、腾蛟溪、看屯河、响泉、大松河;水利为合安水利、西荣水利和城东水利;水库为百布水库、大章水库和多孟水库。

第四条  河道管理范围是指地形自然条件形成的河流两岸河沿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第五条  德保县河道主管机关是德保县水利局。

第二章  河道管理

第六条  强化城区河道管理综合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德保县县城区河道保护、整治、利用规划由县水利局会同县发改局、县交通局、县住建局、县国土局等部门共同编制,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域和土地的规划利用,应符合行洪、输水要求,河道管理综合规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七条  贯彻执行河道堤防预留用地标准,不断提高防汛抗洪能力。县城建成区、开发区和未开发区的河流干流及支流的堤防建设,涉及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必须按规定标准要求预留堤防用地。

(一)县城建成区从响水至红山鉴河干流两岸,必须按《德保县人民政府关于按照县城总体规划确定鉴河(支流)两岸河边道的通知》(德政发〔199952号)文件规定留出6米河边道。

(二)县城建成区清水街沿清水河居民户翻建、新建房屋的,必须按《德保县人民政府关于按照县城总体规划确定鉴河(支流)两岸河边道的通知》(德政发〔199952号)文件规定留出3米河边道。

(三)县城建成区中桥至饼干厂河段中兴街北岸居民户翻建、新建房屋的,必须按县人民政府城建领导小组决定留出3米河边道。

(四)县城建成区莱泉河源头至东桥两岸,按县人民政府城建领导小组决定留出3米河边道。

(五)县城至鉴河源头都安乡三合村鉴屯鉴河干流两岸,县城至城关镇那温村鉴河干流两岸,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管理规定》确定为四级防护堤,预留堤防地为堤防匝、背水外脚以外1530米。

(六)马安河、马隘河两岸(流经马隘镇、城关镇坡堂村和上甲街,含源出马隘贤恩、布兰、太和到安众汇合的两条支流两岸),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管理规定》确定为四级以下堤,预留防护堤地为堤防匝、背水坡脚以外815米。

(七)大松河、看屯河、响泉三条河流两岸,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管理规定》确定为四级以下堤,预留防护堤地为堤防匝、背水坡脚以外8米。

第八条  划定水库和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保障水库水利工程安全营运。县城规划内的百布水库、大章水库和多孟水库,合安水利和西荣水利,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规定,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一)百布水库、大章水库和多孟水库坝首两端、下游坝脚及溢洪道两侧各50米至150米为水库工程管理范围;管理范围以外150米至300米以内为水库工程保护范围。

(二)合安水利和西荣水利支渠以上渠道经过山地的,渠道以上及渠堤外坡脚以外各10米至30米以内为水利工程保护范围;经过耕作区的,渠道以上及渠堤外坡脚以外3米至5米以内为水利工程保护范围。

第九条  确定县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德保县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批复》(桂政函(2011351号)规定,德保县城饮用水水源地位于城关镇西读小学后山南面鉴河河段,德保县城饮用水水源地划分为一级和二级保护区,其中:一级保护区为取水口上游4300米,下游为取水口下游100米,水域保护面积宽度为鉴河5年一遇所淹没水域,一级保护区沿鉴河两岸陆域宽度为0.79平方公里。二级保护区自一级保护区以上至三合电站鉴河源头地下河出水口,水域保护面积宽度为10年一遇淹没区域,陆域保护面积为一级保护区至鉴河源头两岸92.74平方公里。

第十条  加强对德保县城饮用水水源地的水质监测,确保县城居民的饮水安全。我县县城的饮用水水源地同时也是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水功能区,环保局要做好水源地水质监测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使县城饮用水水源达到国家标准要求。

第十一条  提高县城人民群众的节水意识。县城区域内由于工业项目逐日增加,工业用水量增大,城区面积不断增大,生活用水倍增,鉴河流量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县水利局要组织做好水情宣传工作。县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确定节水示范单位和节水示范企业,做好试点,逐步铺开,建设节水型社会。

第十二条  做好水行政许可工作,实现市人民政府下达的用水总量,用水效率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控制目标。下列水事活动必须得到河道主管机关的行政许可。

(一)根据水利部《取水许可管理办法》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需要取地表水或地下水的,需向县水利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经县水利局组织评审合格后,方可颁发《取水证可证》(含延期取水和变更取水)。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规定,生产建设项目业主须办理《水土保持编制方案合格证》,业主在向县水利局提出申请的同时,须提交《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编制方案》,经县水利局组织评审合格后,颁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编制方案合格证》,业主方可实施生产建设项目。

(三)根据水利部《入河排污口管理办法》规定,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含新建、改建和扩建),包括直接或通过沟、渠、管道等设施向江河、湖泊、水库、水利排放污水的排污口,设置单位应在向环保局报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向县水利局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并提交《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书》,经县水利局组织评审合格,出具入河排污口设置对防洪和水资源保护影响的审查意见后方可设置入河排污口。

第十三条  做好防汛预案,立足防大汛。德保县县城区河道防洪,本着预防为主,防抢结合,全面部署,统一指挥,统一调度,服从大局,团结抗洪,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相结合的原则。具体实施方案按照德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德保县城区防洪应急预案>的通知》(德政办发〔201796号)执行。

第十四条  按时足额向国家缴纳水资源费和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增强河道保护和管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规定,取水户必须按时足额向国家缴纳水资源费;开发建设项目业主必须按时足额向国家缴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第十五条  建立河道巡查制度。德保县水政监察大队要对县城河道进行定期巡查,对河道出现问题及时整改。问题严重的,报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联合执法。

第十六条  设立举报电话,鼓励居民参与河道管理。德保县水利局设立河道管理专线电话,电话:0776-3820319,鼓励群众对违法违规事件进行举报。

第三章  河道保护

第十七条  严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妨碍行洪的活动。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严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杆作物。违者按《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严禁向河道和水利、水库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弃土弃渣,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严禁在河道和水利水库工程管理范围内破坏、侵占、毁损堤坝、水文设施、水电站、提水站、灌溉渠道等附属设施、观测设施、变电站、防讯道路等。违者按《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管理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由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严禁未经批准在河道和水利水库管理范围内钻探、挖筑鱼塘、建房、放牧、开渠(沟)、打井、葬坟、晒粮、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挖掘等,违者按《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管理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严禁未经同意擅自在河道和水利水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它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等,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在德保县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一)严禁设置入河排污口;(二)严禁放置与取水无关的设施;(三)严禁网箱养鱼;(四)严禁旅游垂钓;(五)严禁在县城饮用水保护区内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项目;(六)德保县城饮用水水源地陆域保护区内从事农业生产,严禁使用剧毒的农药和化肥。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德保县域内的河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进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德保县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公开方式:公开

                                                                                                                   

  抄送:县委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县工商业联合会。                                                                            

  德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9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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