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德保县村民合作社(村级便民服务公司)收益分配指导意见》《德保县光伏扶贫项目收益分配指导意见》《德保县贫困村基础设施项目“一事一议”实施模式指导意见》《德保县2017年14个预脱贫村村集体养殖基地经营模式及收益分配指导意见》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参照执行。
德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12日
德保县村民合作社(村级便民服务公司)
收益分配指导意见
为全面落实中央、自治区党委和百色市委关于“十三五”脱贫攻坚工作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农村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广大党员的示范引领作用,进一步规范村民合作社正常运行,推动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壮大,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村民合作社经济收益实现途径
(一)资源开发。对村集体土地、林地、荒坡、水面等资源性资产进行清算,界定明晰所有权,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评估,由村民合作社进行开发、租赁、发包等实现现金收益。
(二)资产盘活。对村集体固定资产(如闲置房屋)、经营性资产(如生产设备)进行全面的清查核实,理顺产权关系后,由村民合作社对资产进行经营、租赁等增加收入。
(三)产业带动。支持和引导村民合作社结合自身资源优势发展特色农业产业,明确整合上级划拨和县级财政资金,统一安排作为村民合作社启动资金,由合作社具体测算后提出发展方案,报审批复后实施;在方案印发前各乡(镇)各村已经实施的种、养殖等项目,应列入村民合作社的项目范围,原来以村“两委”签订的协议,由村民合作社代为履行,统一实施、经营和收益。
(四)服务创收。依托我县较成熟的桑蚕、柑橘、山楂、生猪、家禽等5个特色主导产业和甘蔗、烤烟、油茶、芒果、八角茴油等辅助产业,通过农产品代购、农资代销等方式增加收入。
(五)物业租赁。整合涉农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结合有一定产业基础的养殖大户或龙头企业,建设集体养殖示范基地,村民合作社按政府投入的8%收取租金作为村集体经济收入。
(六)乡村旅游。依托山村优美的自然环境,着力发展农家乐、休闲养生、乡村旅游观光等特色服务产业,增加第三产业收入。
(七)村民联动。制订《德保县村民合作社承建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鼓励村民合作社组建各村相对固定的农业生产队、建筑施工队、劳务工作队等,有效承接清洁乡村“三改”和村屯保洁等项目创造就业收入。
(八)社会帮扶。利用现有定点帮扶平台和机制,为贫困村提供项目、资金、技术和智力等支持,加快发展村集体经济,把握“两广”对口协作帮扶的发展机遇,通过整合深圳对口帮扶资金和区、市、县帮扶资金,结合实际发展特色产业,实现村集体经济获得分红收入。
(九)股份合作。支持和引导村民合作社通过整合资金,委托县投资平台公司、德保银发投资集团进行委托投资,按照一定比例(2017年暂定为8%)分红。
(十)资本撬动。县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采取贴息、以奖代补、项目资助等方式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在此基础上,各合作社可根据自身实际,寻找可行的融资渠道,如抵押贷款等进行资金的再筹措,达到“评估—融资—投资—收益—发展”的良性循环模式。
二、村民合作社经营范围
村民合作社经营范围结合实际情况而定,一般为:农作物种植、造林苗、城镇绿化苗、花卉的培养销售;林木种植技术咨询服务;有机肥料、农副土特产品、矿产品(国家专控产品除外)、机电设备、农业机械数码产品、计算机软硬件、办公自动化设备及耗材、文化用品、体育用品、建筑材料、装饰材料的销售、承接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牲畜养殖销售;种桑养蚕,鲜茧收购;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土地复垦及土石方工程施工服务。
三、村民合作社效益分配及管理
(一)分配原则。村民合作社获得的收益,首先要优先保证2017年—2020年村集体经济收入分别达到2、3、4、5万元以上目标,在这个基础上,视盈利情况,由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会议决定使用分配。收益主要用于扩大再生产资金、补充村级组织运转经费、服务群众专项经费。此外,为充分调动村干部发展集体经济的积极性和工作热情,可以从收益中拿出少量资金对发展壮大新型村级集体经济作出较大贡献的村干部给予奖励。实行封顶管理,各类别按照3:3:3:1比例进行分配(30%用于村级公益事业,30%用于合作社业务扩展,30%用于合作社年度绩效奖励,10%用于村级组织运转经费)。同时,对奖励限定范围、否决指标作出具体规定,对存在重大信访稳定事件、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重大违规行为和违法违纪等问题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不能奖励;对村集体历史积累和简单发包土地、荒山、河流等自然资源获得收益的,不得用于奖励。村民合作社进行收益分配前必须进行审计,未经审计的村(社区)一律不得进行分配,经审计不属于分配范围的资金或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收益资金,一律不得进行分配,不允许搞“账外账”,不允许未经分配违规支出集体经济收入。村民合作社提出的年度收益分配初步方案,要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经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会议同意,由乡(镇)财政所初审后报乡(镇)党委审核,确保收益分配各个环节在公开公正、阳光透明条件下进行,广泛接受群众监督。
(二)账户管理。村民合作社账户由乡(镇)财政所在当地信用社开设,所有资金的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乡(镇)财政所监督、管理。各项资金由乡(镇)财政所组织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挤占、挪用村民合作社资金。村民合作社财务每年至少要向本村村民进行一次公示,财务公开的重点是年度各项收入和支出情况。
(三)收入管理。村民合作社应合法组织本级收入,不得向农民乱收费、乱摊派,村民合作社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坐收坐支。收入必须在收款后5个工作日内由合作社报账员及时足额存入合作社账户。
(四)支出管理。村民合作社支出实行报账制管理。财务支出由报帐员凭有效的原始凭证到乡(镇)财政所报账,各项财务开支,均须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报账。严格村民合作社各项开支标准,控制成本支出,做到增收节支。
德保县光伏扶贫项目收益分配指导意见
为加强光伏扶贫项目管理,规范项目资产收益分配,发挥项目收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办、国家能源局、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实施光伏发电扶贫工作的意见》(发改能源〔2016〕62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建设规模
我县光伏扶贫主要建设村级光伏电站,设计规模为60千瓦。资金来源为政府财政涉农资金、企业共同投资资金、社会帮扶及群众自筹等。
二、资金投入
县人民政府利用融资资金每个村投资50万元,合作企业投资10万元与德保县政府共同投资建设。
三、运营模式
村级光伏电站产权归村集体所有。以合作企业作为运营管理主体专门运营,依法依规,在本地纳税,承担光伏电站的运营管理和技术服务,并对规划好的项目范围进行工程设计、施工进行统一管理。对村级光伏电站(含户用)的管理和技术服务费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特许经营协议约定,从所管理或提供技术服务的村级光伏电站项目收益中提取。同时,对光伏发电组件设备质保25年,逆变器质保5年,其它设备按照国家三包执行。
四、收益分配
(一)规范收益管理。光伏扶贫电站收益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人负责、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
(二)明确分配比例。按照政府和企业5:1的投入按5:1进行收益分配,政府投入比例收益所得归村集体经济收入。我县所选用的60千瓦村级光伏电站年发电量约82170千瓦时以上,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光伏发电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2729号)文件规定的光伏电价计算,年收益约69845元。村级光伏电站建成并网发电后每年发电收益先保障村集体(甲方)收入收益不低于5万元,如超出则按实际各方投资比例进行收益分配。从第6年开始安排年发电收益的5%作为运营维护费(年约收益分配详细见下表)。剩余收益资金用于扶持建档立卡贫困户及村级公益事业。
年约收益分配详细表
序号 |
年份 |
甲方收入(单位:元) |
乙方收入(单位:元) |
运营维护费(单位:元) |
1 |
第一年 |
58204 |
11641 |
— |
2 |
第二年 |
58204 |
11641 |
— |
3 |
第三年 |
58204 |
11641 |
— |
4 |
第四年 |
58204 |
11641 |
— |
5 |
第五年 |
58204 |
11641 |
— |
6 |
第六年 |
55294 |
11059 |
3492 |
7 |
第七年 |
55294 |
11059 |
3492 |
8 |
第八年 |
55294 |
11059 |
3492 |
9 |
第九年 |
55294 |
11059 |
3492 |
10 |
第十年 |
55294 |
11059 |
3492 |
11 |
第十一年 |
55294 |
11059 |
3492 |
12 |
第十二年 |
55294 |
11059 |
3492 |
13 |
第十三年 |
55294 |
11059 |
3492 |
14 |
第十四年 |
55294 |
11059 |
3492 |
15 |
第十五年 |
55294 |
11059 |
3492 |
16 |
第十六年 |
55294 |
11059 |
3492 |
17 |
第十七年 |
55294 |
11059 |
3492 |
18 |
第十八年 |
55294 |
11059 |
3492 |
19 |
第十九年 |
55294 |
11059 |
3492 |
20 |
第二十年 |
55294 |
11059 |
3492 |
21 |
第二十一年 |
55294 |
11059 |
3492 |
22 |
第二十二年 |
55294 |
11059 |
3492 |
23 |
第二十三年 |
55294 |
11059 |
3492 |
24 |
第二十四年 |
55294 |
11059 |
3492 |
25 |
第二十五年 |
55294 |
11059 |
3492 |
合计 |
1396900 |
279385 |
69840 |
(三)加强监督检查。光伏扶贫电站收入,由县电业公司依据实际发电量进行核算电费,分别划入各村所在的乡镇财政所设立专户中的村级电站收入科目。县审计局要按照上级部门或县政府要求,每年组织县扶贫办、财政局等单位对上年度的光伏扶贫项目的收益分配、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等进行审计。
五、责任追究
县发改局、扶贫办、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加强对责任单位的监督。对违规操作,截留、挤占、挪用收益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六、附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县发改局、财政局、县扶贫办负责解释。
德保县贫困村基础设施项目
“一事一议”实施模式指导意见
为强化贫困村基础设施的精准扶持力度,进一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更加有效提升扶贫资金对贫困村基础设施的扶持效益,切实促进贫困村精准扶贫和精准脱贫。经研究,现就贫困村基础设施类项目实施模式、操作流程、资金使用管理、验收方法等作如下指导。
一、政策依据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的若干意见》(桂政办发〔2017〕35号)第十四条规定:简化财政评审环节,凡项目初步设计(包括预算)已经发展改革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并正式批复的项目,财政部门不再进行概算评审;凡项目概算已经财政评审,且招标控制价未超过评审审定的金额的项目,财政部门不再进行招标控制价评;总投资规模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不再评审预算控制价,只对结算进行评审。第十五条规定:降低财政评审的项目投资规模标准。对于点多面广、投资总额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不再开展财政评审。
(二)根据县委、县政府工作部署要求,结合村级意愿和村班子组织能力,原则同意贫困村基础设施项目实施方式借鉴财政“一事一议”方式组织实施。
二、实施模式
原则上,凡立项落地到全县贫困村100万元以下的扶贫资金基础设施类项目,可采取“参照一事一议模式实施、不实行招标投标或政府采购”的方法建设项目,项目涉及的材料可由项目所在村民合作社就近采购,项目涉及的劳务工程工种由项目所在村民合作社采取自行组织施工队伍。
三、操作流程
(一)项目立项——乡级入村宣传并核准工程量——村级出具项目实施方式的申请书——乡级编制《XX项目实施方案》、《XX项目建设实施方式备案报告》(需附村级申请)呈县级审查——县级批复方案并下达资金到乡——启动项目建设。
(二)材料供应商的确定:方案批复后——所在村民合作社就近就低确定材料供应商(建议由正规经营实体供应,便于规范管理)——所在村民合作社与材料供应商签订《材料供应协议》——所在村民合作社对接材料进场启动施工。材料供应合同中要特设条款专门明确材料型号、预算数量、价格、运输费、检验合格证、发票、供货地点等内容。
(三)劳务施工主体的确定:方案批复后——由项目所在村民合作社采取自行组织施工队伍——所在村民合作社、施工主体共同签订《劳务施工协议》。项目劳务施工主体只能一次确定,不得分段发包和严禁二次分包转包。劳务施工合同中要特别明确施工建设中涉及的混凝土标号和具体建设规格等内容。
(四)项目立项后,乡级迅速成立贫困村基础设施项目实施工作领导小组,落实责任人员对村级进行指导和协调。
村民委成立“项目实施物资管理组”和“质量技术监督组”,成立后由项目村村委会书面报乡级备案。其中:
物资管理组组长应由驻村乡镇工作人员担任,成员由村委会支书或主任推荐组成,负责材料验收接收保管、发放领用,各成员要明确具体职责,各环节必须保持2人以上相互监督,确保收支平衡;质量技术监督组组长及成员据实际情况由村委会组织成立,负责各环节的质量监督,依据方案设计要求监督施工,确保质量,同时填制《施工质量监理日志表》汇总成册交乡级存档管理。
四、资金使用管理
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的若干意见》(桂政办发〔2017〕35号)相关要求执行,为确保资金安全和项目顺利推进,资金可按进度使用;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防止资金积压滞留,材料及劳务涉及的资金项严格实行质量保证金和质量保证期制度,材料资金可以实行“阶段性报帐”,以材料发票并附材料收发单报账,劳务工程可按进度预支资金,竣工验收后以劳务发票结算报账。
项目竣工后,资金超支不补,节余的资金可由县级视情况收回,也可由村级如实预算后向乡级提出书面申请继续追加建设规模或用于改善生产生活条件的基础设施建设,乡级同意后书面向县级呈报备案,县级无异议后视为同意。
五、验收方法
项目竣工,项目村委会开展自检后,向乡级提出竣工验收申请,乡级完成初检验收合格后,向县级提出县级验收申请。乡级和县级在验收过程中,重点围绕方案批复的各类指标值进行检查,其中混凝土强度值主要以混凝土回弹仪随机抽检的方式测定,作为验收的主要依据。
六、项目建设收益分配方式
项目建设施工合同总价款或结算价款-材料供应发票金额-劳务施工发票金额=项目建设收益。项目建设收益归村集体经济所有。
德保县2017年14个预脱贫村
村集体养殖基地经营模式及收益分配指导意见
(以100头母猪养殖规模指导标准)
为了贯彻落实《德保县2017年养殖扶贫产业发展方案》,借鉴有关村集体经营成功经验,结合14个预脱贫贫困村村集体养殖基地建设实际情况,体现贫困村养殖基地“政府主导、龙头企业带动、能人承包经营、贫困户参与”,实现互利共赢目标,为乡镇提供指导意见,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养殖基地经营模式及收益分配指导意见
指导性模式一:养殖公司+村集体+基地+能人+贫困户(适用于有能人承包经营)
(一)经营模式
1.养殖公司负责:提供种猪、提供饲料、提供兽药和疫苗、提供技术指导、统一回收。
2.村集体负责:
(1)利用村集体发展资金30万元作为本金,为承包者出资购买种猪,帮助能人经营资金投入难问题。
(2)负责协调基地与当地群众之间的关系。
3.能人负责:
(1)投入人力、财力、物力进行经营管理。
(2)付基地租金5万元/年给村集体。
(3)按合同6年计,按30万元本金每年还本5万元/年、本金还利息6%/年,小计:6.8万元/年;次年起利息每年以尚存本金6%计算。
4.贫困户参与:代资入股,参与分红。
(二)收入情况:正常饲养条件下年纯收入约30万元/年左右。
(三)指导性收入分配:
1.村集体收入:11.8万元/年。
(1)场地租金:5万元/年。
(2)按30万元本金利息6%/年收取利息,共计1.8万元,次年起利息每年以尚存本金6%计算。
(3)回收本金5万元/年(按至少6年合同计)。
2.贫困户收入:
(1)代资入股分红。
(2)参与村集体收入分红。
3.能人收入:约15—18万元/年。
指导性模式二:养殖公司+村集体+基地+贫困户(适用于村集体经营)
(一)运营模式:
1.养殖公司负责:提供种猪、提供饲料、提供兽药和疫苗、提供技术指导、统一回收。
2.村集体负责:
(1)利用村集体发展资金30万元作为本金,购进种猪组织生产。
(2)全程参与养殖小区的经营管理,聘请经培训合格后的贫困户2-3人到养殖小区负责饲养。
(3)组织贫困户将“先补后建”等扶持资金入股,实现产业覆盖。
3.贫困户参与:代资入股,参与分红。
(二)收入情况:正常饲养条件下年纯收入约30万元/年左右。
(三)指导性收入分配:
1.偿还县级扶持基金5万元/年(按6年还清30万元计)。
2.养殖小区聘请工人工资开支6万元/年(以聘请两人计算)。
3.养殖小区日常运行费用。
4.村集体管理人员工作补贴。
5.村集体滚动发展资金。
6.贫困户收入:
(1)代资入股分红。
(2)参与村集体收入分红。
二、养殖公司“提前分配利润”模式指导性意见
(一)加快养殖基地基础设施建设,9月底完成猪舍及配套设施设备并进猪。
(二)明确养殖基地经营主体,派员到养殖养殖基地进行跟班学习1个月。
(三)村集体与养殖公司签订合作养殖协议。
(四)村集体与养殖公司签订购买种猪协议,将规模100头种猪款30万元划转到养殖公司户头,养殖公司以“提前分配利润”方式于10底前转到村集体2万元作为养殖收入,达到今年村集体收入2万元元目标。
附件:1.广西红谷现代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母猪养殖合同
(合同样本)
2.种猪订购协议(协议样本)
附件1
广西红谷现代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母猪养殖合同
(合同样本)
合同编号:
甲方(公司):广西红谷现代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乙方(养户):
甲方( ,以下简称“公司”)和乙方(以下简称“养户”)在自愿、平等、互信和互利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就母猪养殖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养殖的约定
(一)双方坚持以优势互补、共享成果、共担风险的原则进行合作养殖。
(二)公司负责提供优质种母猪,并负责制定母猪饲养环节所需的各项管理制度、规定和技术标准。
(三)未经公司同意养户在养殖过程中不能擅自私卖母猪和小猪。
(四)养户自行负责购买母猪时的运费,公司到双方协商的固定地点(如村部等)进行回收养户的小猪。
(五)如果出现重大自然灾害、战争、国家政策改变等不可抗力因素引起市场严重萎缩,销售无法进行,本合同可协商终止,互不追究对方的经济责任和损失。
(六)公司回收的小猪,公猪要阉掉及所有猪群要做好耳记和打好耳标,并填写养殖档案,公猪阉割时间:出生的第7-10天。
(七)养户要做好小猪的五次免疫程序(猪瘟,蓝耳,五号,伪狂,喘气)。
(八)强制仔猪免疫程序:
1.2日龄伪狂犬滴鼻1头份。
2.7日龄喘气灭活苗注射1头份。
3.14日龄喘气灭活苗注射1头份。
4.28日龄猪瘟5头份+蓝耳注射2头份。
5.45日龄口蹄疫注射0.5头份。
6.58日龄猪瘟5头份+蓝耳注射2头份。
7.65日龄伪狂犬病注射1头份。
8.75日龄口蹄疫注射1头份。
(九)养户必须按以上免疫程序执行并做好记录(母猪卡)否则不回收。
(十)母猪下仔的第一天养户要告知公司技术员该母猪的产仔数,便于公司规划回收;仔猪在饲养过程中如有死亡现象的必须上报公司,否则视为私卖。
二、母猪的价格、重量、付款方式、进猪时间、进猪头数
(一)母猪价格及标准重量:后备母猪价格为:2000元/头,重量为:80斤;待配母猪3000元/头,重量为150斤左右。
(二)付款方式:先付款后发猪。
(三)进猪时间: 年 月 日
(四)本次进母猪: 头
三、种猪苗、饲料、药物、疫苗、公猪供应规定
(一)养户需提前7天报购买母猪计划并明确头数及支付总猪款的30%定金。
(二)饲料、疫苗、兽药等按公司规定统一使用,确保猪只健康成长,提高经济效益。
(三)养户必须用合格的杜洛克公猪液进行配种,否则公司不回收小猪。
四、小猪回收价格及结算方式
(一)小猪回收标准及价格
公司固定价回收合格的商品仔猪,以15斤固定回收330元/头为基准(±6元/斤),要求有保育栏舍功能,并按公司统一饲养管理及防疫标准实行。
(二)公司回收的价格,均为流程定价,与市场价格不具有可比性。
(三)结算支付方式;双方同意采取以下第 种结算支付方式:
1.现金支付的,公司在结算后10个工作日内付给养户。
2.采取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的,所有结算款应在结算后7个工作日内转账完毕。
五、交货时间、地点
(一)养户需提前15天告知公司技术员回收小猪;养户必须保证道路畅通,若须要用称称猪必须是双方认可的称才能使用。
(二)车皮过磅、小猪过磅在公司指定地点过磅。公司回收小猪前的车皮过磅、小猪过磅以及猪只数量必须由公司工作人员、养户双方签名确认。
(三)在回收小猪的过程中,从养户猪舍到过磅前,公司工作人员、养户双方共同检查猪只是否出现应激或死亡,若有猪只应激或死亡所造成的损失由养户负责。
(四)在小猪回收过程中,养户必须确保运输车辆在养殖场至乡镇级主干道之间的运输安全,在此路道之间,因道路问题发生交通事故的,养户需积极配合公司对事故进行紧急求援,如有养户不积极配合协助处理工作而产生猪只伤残或死亡的由养户承担;由此造成的小猪装卸费、机械费、运输费、房屋损失、路基破环、田地、农作物等需要赔偿的,由养户自行负责。
六、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了解、指导和规范养户的各项饲养管理工作。
(二)按时、按量回收养户饲养的符合标准的小猪,并及时支付结算款项。
(三)提供养殖技术指导。
(四)经常征询和听取各方的意见,保证各管理制度符合标准化管理要求以及利益分配的合理。
(五)公司应承担因市场波动所带来的经营风险。
(六)引进的母猪在7天以内出现死亡现象的,损失由公司负责。
(七)引进种猪时,公司必须提供真实的种猪免疫档案和产地检疫证明。
七、养户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合同规定及时购买公司提供的种母猪,如有异议双方可协商解决。
(二)对公司制定的方案可提出建议及意见。
(三)对公司的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有监督的权利。
(四)养户应承担因自身管理失误、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五)小猪出现疾病、死亡等特殊情况时应及时向公司技术员汇报;小猪的死亡和淘汰须经由公司工作人员与养户共同确认,否则视养户所报猪只死亡和淘汰无效,按养户私自变卖猪只处理。
(七)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药品,对国家限制使用的药品要按规定使用,不得使用激素等对小猪进行催长。
(八)根据实际情况认真做好母猪和小猪的饲养日记表和免疫记录表(母猪卡),接受公司养户管理员的定期检查。
(九)不能将公司以外的猪只掺入公司的猪只中混合饲养,不得灌喂泥、沙等杂物。
(十)认真学习公司《合作养户守则》、《母饲养管理手册》等公司规章制度,自觉遵守合作养猪的有关规定。
八、违约责任
(一)公司因违反合同,拒收养户交付符合标准的小猪,每拒收一头,赔偿养户100元。
(二)养户未按照公司规定质量提供小猪的,公司有权拒收。养户除应支付未交小猪的总价值外,另行支付15%的违约金给公司。
(三)未经公司同意养户不得私自卖小猪,每私卖一头赔给公司600元。
九、补充条款:
十、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依法向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十二、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合同法》等国家有关规定,经合同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附后。
十三、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甲方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乙方身份证:
乙方地址:
甲方电话: 乙方电话: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种猪订购协议(协议样本)
甲方(订购方):
乙方(销售方):广西红谷现代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为助推德保黑猪特色养殖扶贫产业发展,加快德保县村集体经济发展,确保年内村集体经济收入有保障,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本着互惠互利原则,自愿达成并订立以下种猪订购协议:
一、甲乙双方确认合作发展黑猪产业(养殖合作协议另签),由于甲方正在建设黑猪养殖小区基础,为确保基础设施建成后即可引进种猪饲养,年内有村集体经济收入,甲方预先向乙方订购种母猪,并暂时由乙方代养,待甲方养殖小区建成后才引进该批种猪。
二、甲方向乙方订购种猪的品种、规格、数量和价款如下:
品种 |
规格 |
数量(头) |
单价(元/头) |
金额(元) |
红谷黑猪种母猪 |
初胎怀孕母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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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谷黑猪种母猪 |
进猪即可配种能繁母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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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谷黑猪种母猪 |
体重30-35公斤后备母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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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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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猪价款共计人民币(大写):
三、付款合作方式:甲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5日内将种猪订购款项支付给乙方,乙方收到订购款后5日内将合作养殖预期红利先支付给甲方2万元,作为甲方村集体经济收入,待甲方养殖投产后,乙方从回收甲方的商品猪苗款中扣回。
四、种猪交付方式:甲方的养殖小区建成后,乙方负责派人员到场确认并指导完善进猪相关准备事宜后,将订购的种猪运往甲方养殖小区,种猪品质、运输过程和种猪售后服务等按甲乙双方签订的《养殖合作协议》执行。
五、免责条款:甲乙双方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六、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补充条款。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本着平等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法解决,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出诉讼。
七、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保存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对公账号: 对公账号: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公开方式:公开
抄送:县委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县工商业联合会。
德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