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加大统筹使用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财政涉农资金有序统筹、有章可循,确保全县扶贫攻坚“精准扶贫、不落一人”目标的实现,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8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系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80号)文件要求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19+1项中央财政涉农专项资金及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三农”建设部分资金、自治区22+1项财政涉农专项资金及自治区预算内投资用于“三农” 建设部分资金、市级安排的财政涉农资金以及我县年度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新增政府债券安排的扶贫资金、结转结余收回资金、存量资金及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增量资金用于扶贫部分资金等。
第三条 财政涉农资金统筹后的主要用途是:实施精准扶贫,主要用于全县脱贫攻坚项目扶贫方面。纳入统筹整合使用的资金包括各级财政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资金。同时,中央、自治区及市级补助的教育、医疗、卫生等社会事业方面资金,也要结合脱贫攻坚任务和贫困人口变化情况,完善资金安排使用机制,精准有效使用资金。
第四条 建立负面清单制度。坚持放管结合,既允许根据统筹整合方案改变资金具体用途,鼓励积极作为、有效作为,也要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整合资金安排使用必须以脱贫攻坚、脱贫摘帽为目标,以贫困人口为主要扶持对象,做到“七个不准”:即不准借统筹整合使用之名用于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和在少数地方搞“盆景式扶贫”;不准用于楼堂馆所建设以及与扶贫开发和贫困人口无关的基础设施建设、其他基本建设;不准用于平衡预算;不准用于发放部门(单位)、基层干部的津补贴和用于补充部门(单位)公用经费不足;不准将贫困户生活方面的资金(如农村低保、五保资金)用于生产和基础设施建设;不准降低(减少)用于贫困户(人)的补助(供养)标准(资金),或将发放到户到人的资金(如危房改造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侵占群众利益:不准用于平衡各种关系、无序分配使用,造成资金再度分散;不准用于其他非扶贫项目和工作支出。
在上述负面清单之外的资金,围绕脱贫攻坚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和上级有关部门确定的目标任务,按照“大类间统筹、大类内打通”的原则,做到“应整尽整”,根据产业发展、农村基础设施、社会事业发展等需要,自主安排、统筹使用上级补助和本级安排的涉农资金,大力推动实质性整合。对社会捐赠的资金,在尊重捐赠人意愿的前提下,可按照“规划引导、分头管理、信息共享”的原则,与统筹整合使用的财政资金一并统筹用于贫困村、贫困户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增收产业发展和贫困群众生活补助等。
第五条 资金统筹工作由县扶贫攻坚战指挥部资金专责小组负责,具体负责组织协调、责任落实和工作推进等工作。年度资金统筹方案、项目实施、督办检查、验收考评等工作由县扶贫攻坚战指挥部资金专责小组提出,报县扶贫攻坚战指挥部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第六条 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管理遵循权责匹配、创新机制、精准使用、提高效益、加强监管的原则,构建覆盖分配、使用、管理、监督、绩效评价等全过程的管理机制。
在县扶贫攻坚战指挥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县财政局会同县扶贫、发展改革等部门负责统筹整合涉农资金的分配管理工作。县扶贫、财政、发展改革会同各乡镇,县教育、卫生计生、民政、人社、住建、交通、农业、林业、水电、畜牧、文化、广电、民族、国土、旅游、市政等部门,负责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工作。
县审计、纪检、检察会同县财政、扶贫、发展改革等部门,负责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分配使用的监督工作。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七条 县扶贫攻坚战指挥部资金专责小组根据全县年度精准扶贫项目计划和脱贫目标任务,瞄准建档立卡贫困村、贫困户,围绕产业发展平台、基础设施建设平台和公共服务建设及村级集体经济平台制定年度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
第八条 各乡镇及相关部门围绕脱贫攻坚规划从扶贫项目库中按年度脱贫计划选出年度实施项目,按要求填写项目实施申报表,报县扶贫部门汇总后由县人民政府审批。凡年度实施的项目不是来源于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项目数据库的项目,一律不予安排资金。
第九条 年度扶贫项目实施方案,由县扶贫攻坚战指挥部资金专责小组按“大类间统筹、大类内打通”的原则统筹安排上级补助和本级安排的涉农资金,提出年度统筹项目和资金安排方案报县扶贫攻坚战指挥部领导小组审批,县扶贫攻坚战指挥部资金专责小组将审批方案作为“一上”方案报市、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条 年度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经县扶贫攻坚战指挥部领导小组审批后,由县直相关项目主管部门或乡镇负责组织项目实施。统筹资金使用过程中,按国家规定必须进行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规范项目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项目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预决算审核制、财政评审制、政府采购制、合同管理制。县直相关项目主管部门或乡镇要加强对项目实施的全程监管,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和整改。
第十二条 对于技术要求不高的项目和产业扶贫项目,鼓励群众自主组织实施, 实行以奖代补、先建后补、民办公助等补助方式。鼓励和引导贫困户和直接带动贫困户生产经营的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组织、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经营主体按有关规定自主发展生产。
除中央对资金使用方式有明确规定外,凡以农民自愿出资为主体、以农民为直接受益对象、技术要求不高、单个项目投资额在自治区确定招投标限额以下且以财政补助资金为引导的农业农村生产生活等公共基础和公共服务类设施项目(包括财政扶贫资金补助额度在50万元以下的贫困村、库区移民村小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应当积极推行民办公助、村民自建自管等方式。在确保安全规范的情况下,尽量简化项目审批和实施程序、降低项目实施成本。凡项目初步设计(包括概算)已经县发展改革或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并正式批复的项目,财政、审计等部门不再进行概算评审;凡项目概算已经财政评审且招标控制价未超过评审审定金额的项目,财政、审计等部门不再进行招标控制价评审;总投资规模低于100万元的项目,不再开展财政评审。
第十三条 统筹整合资金项目的竣工决算由项目建设单位编制,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竣工决算由县直项目主管部门审定。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单个项目竣工决算必须经过审计。
第十四条 凡经县扶贫攻坚战指挥部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变更。为加快年度资金支出进度,对跨年度实施,当年未能完工形成资金有效支出的项目可调整到当年形成支出的其他项目中,被调整项目所缺资金从下年度资金统筹安排,但调整项目须报经县统筹领导小组研究同意。
第十五条 项目计划文件下达1个月内,各乡镇或县直相关项目主管部门未组织实施的,由县扶贫攻坚战指挥部资金专责小组提出取消项目意见,报县扶贫攻坚战指挥部领导小组批准后调整安排。
第十六条 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实行公告公示制,确保群众的知情权,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年度统筹资金方案要公开,每个项目也要在项目地公开公示。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对扶贫对象给予补助的,由实施主体在扶贫对象所在行政村村务公开栏公示不少于7天。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项目实施前和项目竣工后,由实施主体在扶贫项目所在乡镇、村的政务公开栏公示不少于7天。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项目的公示内容包括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资金用途、受益对象、施工单位(个人)、补助标准、补助环节及项目完成情况等,并由项目实施单位保留影像资料备查。
第十七条 每月末,各乡镇和县直项目主管部门要按季对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进行总结并及时上报县统筹办。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上级各部门下达的各类涉农资金优先满足统筹资金任务的要求。当年上级资金下达后,县扶贫攻坚战指挥部资金专责小组要迅速梳理,将应统筹资金情况报县扶贫攻坚战指挥部领导小组。县扶贫攻坚战指挥部资金专责小组督促项目主管部门实施对应统筹项目,及时登记资金来源性质及使用情况,建立资金使用档案。
第十九条 为做好入库项目前期准备,财政部门要结合入库项目实际需要,通过预算安排项目前期工作经费。除县级预算安排,如果纳入整合范围的有关资金按原国家和自治区资金管理办法允许安排项目管理费的,按规定继续安排项目管理费,统筹用作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如原国家和自治区的资金管理办法不明确允许安排项目管理费的,不提取项目管理费。
第二十条 县扶贫攻坚战指挥部领导小组根据年度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和统筹整合资金到位情况,下达统筹整合项目计划文件。实行财政国库受权支付(详见资金拨付流程)。项目实施单位依据县统筹领导小组批复的实施方案,项目建设合同,项目建设进度及阶段性验收手续进行报账。项目实施单位对到户到人的资金,通过零余额帐户支付到精准脱贫一卡通;对项目资金,严禁现金支付。
第二十一条 统筹整合资金工程建设类项目严格按照工程进度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为加快资金支出进度,对单项工程补助资金在2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一旦签订合同并进场施工,财政部门可预拨付合同金额的35%;对单项工程补助资金在2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合同条款预定执行;以上项目竣工后可拨付至项目监理部门审定完成投资的90%(不超合同价),待完成验收并审计结算后可拨付到结算审定价的95%(剩余5%质量保证金)。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完工验收1年后,由项目主管部门会同项目建设单位复验无质量问题出具工程复验报告后,由实施单位提出拨款申请,按规定报县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项目主管部门出具工程复验报告2个月后,项目施工单位仍未提出拨款申请的,县财政部门可将工程质量保证金作为结余资金处理。如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由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责成项目施工单位,按照项目建设合同书的要求限时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经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县脱贫攻坚战指挥部领导小组批复,由项目建设单位将工程质量保证金转作维修费用,按程序和要求报账拨付,并按责权发生制原则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三条 统筹整合资金经县扶贫攻坚战指挥部领导小组批复下达后,若申报金额与下达资金数额有变动,项目实施单位应根据县扶贫攻坚战指挥部领导小组批复文件中确定的资金数额,重新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预算,明确项目建设内容和建设计划,报经项目主管部门、县扶贫攻坚战指挥部资金专责小组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批复后,项目实施单位方可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依据县扶贫攻坚战指挥部领导小组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建设(施工)合同和项目建设进度报账。项目实施方案批复后,原则上不得调整,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由项目实施单位以书面材料报经县扶贫攻坚战指挥部领导小组批复。
第二十五条 整合资金中上级下达的项目管理费要参照各项管理费使用办法执行,扶贫项目实施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不得从整合资金中提取管理费。
第四章 报账管理
第二十六条 坚持严格审核,认真把关的原则。下列情况不予报账:
1.未经县扶贫攻坚战指挥部领导小组批复下达资金项目计划的;
2.未按要求提供完整有效报账文件和凭据的;
3.擅自调整资金项目计划和项目建设内容的;
4.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
5.其他不符合要求、超出规定使用开支范围的。
第二十七条 统筹整合资金项目报账需提供真实、有效、完整的报账凭据,具体包括:项目实施方案(含项目设计、预算书)、项目合同书(含招投标资料和政府采购资料)、竣工决算报告;单个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项目必须有审计或财政出具的结算审核报告、项目竣工验收报告、项目公告公示、施工前后对比图片资料;项目支出有效证明材料,包括:支付原材料、工资、工程款的原始凭证和增值税发票(对由贫困户自主实施建设的项目,符合代开发票条件的,可由收款方或提供劳务服务方持相关材料到办税服务厅代开相关发票);给扶持对象的现金或实物补助发放表(现金补助发放表包括农户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补助金额、补助标准、银行支付凭证,现金补助必须通过“一卡通”直接兑付;物资发放表包括农户姓名、住址、身份证复印件、联系方式以及物资名称、规格、数量等,须由领取人、经办人、监督人签字)等;相关项目主管部门出具的工程验收单;向县级主管部门提交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决算表;经有关各方当事人签字的竣工工程移交表和竣工工程管护责任书;县级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其他机构出具的工程复验报告;项目实施单位收到财政已拨付项目补助资金的收据。
第二十八条 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涉农资金下达后,县扶贫攻坚战指挥部资金专责小组按中央、自治区资金详细记录预算指标来源,根据报备的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安排预算,并将调整后的预算下达给实际使用单位,按实际用途列相应支出科目,在预算指标台账中记录有关资金用途调整情况,如实反映资金实际使用情况。
第二十九条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实施单位可根据项目建设情况,按照项目建设进度分批进行阶段性报账。如项目资金额度不大,也可采取项目完工验收后一次性报账的方法。
第三十条 项目竣工后,项目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及时组织相关单位组成联合验收组,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参加验收人员在验收报告上签署意见,保证验收合法真实,项目验收标准由专业部门确定。
第三十一条 竣工结算实行决算审计制度。确保统筹资金审计全覆盖。
第三十二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部门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县级项目主管部门应在接到项目实施单位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向县财政部门提交资金拨付函;对符合拨款条件的申请,县财政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下达支付指标。
第三十三条 整合统筹项目资金采取财政受权支付方式,报账资金直接支付的,由项目实施单位、物资设备供应商等开具原始票据。
第三十四条 项目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报账凭据的审核,报账单位根据不同的报账阶段提供相应的报账资料。
1.施工期间依据合同报账时提供:整合资金报账提款申请单;工程款项收据(申请单位盖章);施工前行政村公示情况(到村到户项目资金行政村盖章,公示期限不少于7天);监理部门开工令;县统筹领导小组批复文件(写明已经相关部门论证会审并录入动态项目库);项目实施方案;中标通知书;项目建设合同书;工程预算表;工程监理合同。
2.工程竣工报账时提供:整合资金报账申请单;工程款项收据(盖申请单位章);工程税务发票;工程财务决算表;工程联合验收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监理报告;竣工工程移交表;竣工工程管护责任书;政府网站的项目竣工公示资料。
3.设备及生产资料采购类项目提供:(1)整合资金报账提款申请单;(2)物资设备购销合同;(3)物资设备采购的税务发票;(4)物资设备接收单;(5)政府采购的相关手续。
4.贷款贴息类项目报账时应提供:(1)银行贷款合同;(2)贷款到位凭证;(3)利息结算单;(4)利息支付凭证等。
5.培训类资金报账时提供:实施单位与培训单位签订的培训合同,培训的实施方案,发票,培训主管部门资金请示报告和县统筹领导小组批复文件,整合资金报账申请单,培训人员详细身份信息,预算,决算,培训时间、地点、培训内容、培训人数、阶段性验收单;实施单位的培训总结等。
6.其他类别项目资金报账时,依据项目主管部门的请示报告,县统筹领导小组批复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三十五条 凭证的管理。项目主管单位和财政部门必须加强对报账凭证的管理,严格审查报账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
第五章 统筹职责
第三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作为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责任主体,对统筹安排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项目规划、资金使用、项目实施和考评验收负总责。
第三十七条 各部门在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领导下,支持和配合做好统筹整合工作,严禁干扰、阻碍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集中用于脱贫攻坚。
第三十八条 县扶贫办、发展和改革局及相关部门要超前谋划,建立项目库,加强项目规划的衔接配套;项目实施主体对统筹使用的财政涉农资金,制定统一的实施方案,明晰资金流向,建立台账,确保资金使用有据可查。
第三十九条 县财政部门具体负责资金统筹、拨付和监督工作。对统筹资金涉及政府采购、招投标等问题的,要完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减少中间环节,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十条 县审计部门要正确处理好资金统筹与原有各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的关系,对根据资金统筹规划和方案,将目标接近、资金投向类同、资金管理方式相近的各级专项资金进行统筹使用的,要以资金统筹规划和方案作为界定资金投向和使用是否合规的依据,不能以原有的各项专项资金管理规定作为衡量标准,不得将跨科目调剂预算、跨部门或项目拨付资金等打通使用资金的举措,作为预算执行不严格或挤占挪用资金进行定性或处理;不得将统筹中调整资金投向、变更实施项目的行为,作为违纪违规问题进行定性和处理;不得以统筹前各涉农资金的绩效目标对统筹后的资金进行绩效评价。
第四十一条 县脱贫攻坚战指挥部督查考评专责小组对当年实施的项目竣工后,要开展绩效评价,建立以绩效考评结果为导向的激励约束机制。
第四十二条 县监察、审计等监督监管部门检查时,承担统筹资金任务的部门应及时提供涉农资金统筹使用方案和资金具体安排使用情况等资料,不得以资金统筹使用为由规避检查。监督监管部门对按规定统筹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不再视为挤占、挪用资金等问题进行处理。
第四十三条 财政涉农资金统筹后,承担有资金统筹任务的部门要继续加大项目资金争取力度,争取的资金额度原则上不能低于统筹前。县人民政府对各部门到位资金等情况定期考核,严格奖惩。
第六章 账务档案管理
第四十四条 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文档管理,建立整合资金项目台账,并将项目建设过程中等相关资料按项目归集、整理、存档、备查。原始凭证等项目支出有效证明材料原件由项目实施单位按规定保管,并作为单位会计核算的依据。
县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项目资金申请拨付台账,并对项目单位报账时提交的原始凭证原件验证后复印留存,以备查验。
第四十五条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必须及时办理产权移交手续,经交接双方签字后,其中一份由接收单位作为记账依据,一份作为项目主管部门的记账依据和项目档案资料分别留存。
第四十六条 扶贫项目工程移交后,应落实管护主体,签订管护协议,明确管护责任,确保工程项目正常运转,发挥应有效益。
第七章 考核奖惩
第四十七条 年度资金统筹工作实行单项考评奖惩。考评奖惩的基本原则是:客观、公正、规范,定性考评与定量考评相结合,突出绩效,奖惩分明。
第四十八条 统筹资金考评由县统筹办会同县财政局、发改局、审计局等相关单位组织实施。考评的对象主要是承担有资金统筹任务的县直职能部门。
第四十九条 统筹资金考核的主要内容是:上级相关统筹资金制度执行情况,资金统筹任务的申报和实际落实情况,统筹项目的实施效果、统筹资料收集整理、统筹项目竣工验收资料的整理等。
第五十条 财政涉农资金统筹使用情况,纳入各部门、各乡(镇)年度工作目标,并作为各部门、各乡(镇)主要负责人履职尽责情况考核,考核结果与年度评先挂钩。对年度统筹任务完成好、统筹效果明显的部门或乡(镇)给予表彰。
第五十一条 严格责任追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处理、处罚、处分并严格问责。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阻碍、干扰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
(二)随意调整规划项目的;
(三)擅自增大投资概(预)算的;
(四)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的;
(五)借整合之名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挥霍浪费和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
(六)违反项目实施、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的;
(七)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与上级文件不相符的部分,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五十三条 中央、自治区下达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仍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2017〕42号)文件规定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本办法由县扶贫攻坚战指挥部资金专责小组负责解释。
附件:1.那坡县申请统筹整合涉农项目资金支付指标审批流程图(下载链接)
2.那坡县审批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支付指标汇总表(下载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