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实施办法
(摘要)
第四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普通学校附设特殊教育班和特殊教育学校招生的起始年龄由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第五条 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实行免试入学。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免试就近入学。小学升初中实行免试就近入学,小学毕业班的所有学生,不论是否达到毕业程度均按就近入学原则升入初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通过任何形式的选拔性考试录取义务教育阶段新生。
第七条 因疾病或残疾等原因不能按时入学或要求免学的适龄儿童、少年,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要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含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缓学或免学书面申请,并出具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有效证明材料。缓学时间原则为一学年,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学申请。
第八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本学校招生区域范围内或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除普通学校接收特殊学校学生随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外,学校不得接收未按规定办理入学或转学手续的学生。
第九条 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逐步推行包含学生学籍信息的免费学生卡。
第十四条 转学一般应以就近入学为原则。如转入学校学额已满,可由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有关学校接收。
第十五条 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不得进行入学考试,不得收取任何转学费用。
第十六条 学生因家庭地址变迁、家长工作关系变动、回户籍所在地就读或其他正当理由需要转学的,由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向转入学校提出申请。转入学校审核同意接收、并报学籍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启动学籍转接手续,转出学校及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予以核办。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由于疾病、出国或其他不可抗拒原因等方面连续请假累计超过6周仍不能上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学校审核后报主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准予休学的,通过电子学籍系统予以登记,并由学校发给学生休学证明。因伤病提出休学的,需经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有效证明及相关材料。
第二十六条 义务教育阶段不实行留级制度,杜绝任何形式的变相留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