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核发操作规范
内容有误(纠错联系) 来源:那坡政府网 2017-11-14 点击:6596

一、设定依据和实施主体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555号)第七条: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以下称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已婚的,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出示结婚证。婚育证明应当注明成年育龄妇女的姓名、年龄、公民身份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况等内容。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出具婚育证明。

二、实施对象和范围

根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二条规定,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但是,下列人员除外:(一)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二)在直辖市、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

三、申请材料

(一)领取并填写广西《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发放审批表2份(需2 张1寸免冠照片)。

(二)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及近期1张1寸免冠照片(打证用)。

(三)如已婚,需提供结婚证及复印件。

四、是否收费项目

不收费。

五、区内婚育证明编码规则

前9位地址编码+两位年份(如2011则为11)+5位流水号+字母D

六、注意事项

(一)各级使用全区乡镇客户端软件进行证件核发,全区证件统一编号和打印,逐步取消自主编号和手写证件。

(二)证件核发参照《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核发审批流程图,软件操作详见《广西人口计生管理服务综合信息平台(证件办理)操作手册》。

(三)使用软件核发证件时,必须核对纸质材料信息和软件中数据的一致性。纸质材料需做好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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