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首次注册一次性告知
内容有误(纠错联系) 来源:那坡政府网 2017-11-15 点击:6224

(一)首次注册(适用于2008年5月12日以后经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

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正反面复印在同一页上,医疗机构集体办理的只需提交复印件,医疗机构在复印件加盖公章);

3、申请人学历(普通全日制三年护理学/助产专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证书未载明“普通全日制、三年”等重要内容的,请回学校开具证明);

4、申请人学历教育期间8个月以上临床实习证明(实习手册)原件及复印件;(不能提交原件的,需原件保存机构出具证明,复印件经原件保存单位负责人核对签名,并逐页加盖原件保存单位公章;实习时间不足8个月的,请回原实习医院或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补足实习时间,并出具实习鉴定表,加盖实习医院公章)

5、护理专业初级(士)资格证书或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从事护理工作的聘用证明;

7、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8、执业机构所在地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

9、申请人近期小2寸免冠白底彩色正面半身照片1张(与《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健康体检表》的照片为同一底片);

10、集体办理执业注册的提交“集体办理护士执业注册申报表”。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在区内指定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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