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审批
(二)性质:行政给付
二、设定依据
2006 年 1 月 21 日公布,自 2006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 456 号)第七条,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 村民小组 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 456 号)第七条,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审批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民政主管部门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 456 号),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审批的审批条件为:
(一)老年、残疾或者未满 16 周岁;
(二)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
(三)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 456 号),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审批实施对象为户籍在广西行政区内的村民。
六、申请材料
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 456 号),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审批的申请材料为:
(一)本人申请报告(可以代为申请)(一式两份)
(二)本人户口本或身份证(一式两份);
(三)残疾的证明(一式两份);
(四)村(居)会出具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证明(一式两份);
(五)村(居)会出具的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证明(一式两份)。
七、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 20 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0 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行政审批收费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 0776-6821297
投诉电话: 0776-6822117
附件: 1. 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审批流程图
2. 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申请、 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