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坡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那坡县随军随队未就业家属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现将《那坡县随军随队未就业家属安置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那坡县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23日
那坡县随军随队未就业家属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保障军人随军随队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优待政策落实,促进部队战斗力建设和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国发〔2013〕4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军区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桂政发〔2014〕30号)和《百色在区随军随队未就业家属安置暂行办法》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随军随队未就业家属是指驻那坡县区域内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经师(旅)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已办理随军随队手续的现役军人配偶。
原已有工作单位,现已买断工龄并已享受企业一次性经济补偿;原政府已安置就业,但不服从政府就业安置;已领取政府一次性安置补偿金的随军随队家属不列为本办法安置对象。
第三条 驻那坡各军(警)部队随军随队未就业家属就业坚持政府调配就业、市场调节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原则,积极推进就业安置方式改革,鼓励随军随队未就业家属自谋职业。
第四条 做好随军随队未就业家属安置工作是军队和地方的共同责任,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合资企业、民营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依照本办法履行接收安置随军随队未就业家属的责任和义务。有用工需求的单位,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安置随军随队未就业家属就业,凡有接收随军随队家属就业安置任务的单位,要按照本办法,完成政府下达的随军随队家属就业安置任务。用人单位不得以接收随军随队家属为由收取政策规定外的任何费用。
第五条 有空缺编制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各级垂直管理单位接收工作人员,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聘用随军随队家属。
第六条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荣立二等功以上或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15年和团职(含技术9级)以上军官的随军随队家属,在就业安置时予以重点照顾和优先安排。
第七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随军随队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县人武部和县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双拥办)是随军随队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组织协调机构;组织、教育、公安、民政、财政、卫计、工商、税务、金融、编办等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落实本办法。
第八条 随军随队前是在编在岗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随军随队家属,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
地就近原则,在编制职数范围内,按照有关规定优先安置。各接收单位明确人员后,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接收手续。
第九条 随军随队前是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随军随队家属,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在拨款方式相同的事业单位编制数额内,按有关规定进行对等安置。各对接单位明确人员后,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接收手续。
被协调列入定向招聘的事业单位,应拿出一定的岗位,定向招聘随军随队前非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随军随队家属。
随军随队家属参加事业单位非定向招聘岗位的公开招聘,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第十条 随军随队前不是在编在岗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未就业家属申请进入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就业的,依照《公务员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第十一条 随军随队前在各级垂直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随军随队家属,是公务员的参照本办法第八条、是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参照本办法第九条进行安置。
各级垂直管理单位应当支持和落实安置随军随队家属任务,根据单位编制情况和用人需求,积极协调、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安置和接收。
第十二条 随军随队前在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工作人员的随军随队家属,按照安置责任和权限,由我县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妥善安置。我县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应当根据企业的实际用工需求和岗位任职资格要求,结合随军随队家属专业特长、经历学历等情况,适当比例择优聘用随军随队家属。
第十三条 随军随队前在中央垂直管理的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工作人员的随军家属,按照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安置原则,由中央驻那坡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妥善安置。在新招录职工时,应当根据企业的实际用工需求和岗位任职资格要求,结合随军家属专业特长、经历学历等情况,每年适当比例择优聘用随军随队家属。
第十四条 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明确安置任务后,应当在1年之内接收人员,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随军随队家属,优先考虑在县人民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中予以安置。具体岗位、安置程序、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等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区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09〕3号)和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广西就业专项资金公益性岗位补贴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随军随队家属自谋职业。有自谋职业意向的随军随队家属,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签订选择自谋职业安置协议书,由县人民政府发给一次性安置补偿金,县人民政府不再安置就业。随军随队未就业家属在本县范围内只能享受一次安置补偿金。随军随队未就业家属安置补偿金的标准为:按那坡县上年度在岗职工人均工资收入的150%发放,从报送安置材料算起,每多一年,增加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人均一个月工资收入的补助,对荣获军级以上(包括军级)授予荣誉称号的随军随队未就业家属可增加50%的补助费。
第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随军随队家属自主择业。随军家属自行联系接收单位,用人单位同意接收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为其办理有关手续。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随军家属,通过灵活就业方式实现就业,到县就业服务中心进行就业登记,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66%,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第十八条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随队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第十九条 随军随队未就业家属要严格按照县委、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安置方案在规定的时限内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随军随队未就业家属不服从政府安置或接到通知两个月内不到接收单位报到或办理相关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政府不再安置。
第二十条 对随军随队未就业家属给予生活补助。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规定每人每月600元的标准发放给个人。发放对象条件、申报审批程序、经费来源及检查监督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就业的随军随队家属及其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用人单位须依法为随军随队家属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实现就业的随军家属未就业期间,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应按规定为其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记录其在部队期间的养老保险缴费情况。
第二十二条 失业的随军随队家属应按规定到县就业服务中心办理失业登记。办理失业登记后,其失业登记档案由县就业服务中心保管,并减免各项管理费用。当干部转业或工作调动时,其档案由县就业服务中心按档案管理等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已实现就业的随军随队家属,应及时向有关部门申报,从申报的次月起,停止发放随军随队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
第二十四条 每年至少要组织1次有用工需求的企业举办随军随队家属双向招聘洽谈会,提高随军随队家属就业率。有用工需求的企业招聘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随军随队家属。
第二十五条 县就业服务中心要为随军随队家属提供求职、招聘、就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1年内至少提供1次免费职业指导和3次免费职业介绍。
第二十六条 随军随队家属被用人单位招用的,由用人单位为随军随队家属办理就业登记。用人单位招用随军随队家属和与随军随队家属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应到县就业服务中心备案,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用人单位招用随军随队家属后,应当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手续。用人单位与随军家属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15日内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随军随队家属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后,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随意解除或终止与随军随队家属的劳动关系。
第二十八条 对符合相关救助资格条件的随军随队家属,由民政部门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给予相关救助。
第二十九条 鼓励随军随队家属根据其特长、就业意向和社会用工需求,参加职业培训。随军家属参照我区对四类人员的职业培训补贴程序、标准和实施办法进行补贴。每年采取部队集中组织人员,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定培训机构开展培训等程序,对有就业或创业愿望的随军随队家属开展各类就业或创业技能培训,并进行职业技能鉴定。随军随队家属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公共职业机构优先向用人单位推荐参加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或上岗证的随军家属就业。
第三十条 随军随队家属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符合补贴条件的,按规定每人每年可以享受1次职业培训补贴;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并符合补贴条件的,按规定可享受1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补贴的条件、类别、标准和申报办法、程序等参照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广西就业专项资金补贴管理办法》执行,所需资金由县财政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三十一条 每年对随军随队家属情况进行一次审核登记,当年对随军随队家属的就业率和保障率要分别达到85%和95%以上。
第三十二条 驻军、用人单位、个人及其他工作人员在随军随队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中弄虚作假,骗取本办法所规定待遇的,追回骗取资金,取消单位和个人应享受的待遇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随军随队未就业家属安置就业工作程序;
(一)每年3月底前,驻那坡县各军(警)部队连级以上单位将上年度随军随队未就业家属名单报县人武部、双拥办等部门审核。
(二)县人武部与县双拥办会同人社、编办、财政等职能部门,拟制随军随队未就业家属安置计划,年内按规定完成就业安置或发放自谋职业安置补偿金。
第三十四条安置随军随队未就业家属所需的自谋职业补偿金、养老保险、培训和未就业期间生活补助等经费,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年度安置计划作出经费预算,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县财政预算,并统一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放。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那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