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通知》(国办发〔2011〕37号)、《司法部 中央编办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公证体制改革机制创新工作的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区公证机构体制改革>的意见》(桂政办发〔2017〕117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精神,结合那坡县公证工作实际,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制定我县公证体制改革意见。为了便于更好地理解《公正体制改革的意见》,现解读如下:
一、《公正体制改革意见》的基本原则及目标
坚持“五个有利于”的原则,即:有利于公证体制机制创新创优,有利于公证管理科学规范,有利于调动公证人员积极性创造性,有利于公证公信力实现,有利于公证事业健康发展。积极推进,稳步实施,逐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公证体制和机制。
通过体制改革,使县公证处成为依法设立、依法独立行使国家公证职能、自主开展业务、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按市场规律和自律机制运行的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法人。其管理体制实行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和公证协会的行业管理的“两结合”模式,并帮助指导建立和完善内部组织结构、人事管理、财务(资产)管理、业务和档案管理、质量控制、收入分配管理等自律机制。改制后,那坡县公证处实现“人员、工资、收费、标识”四统一。
二、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
新设那坡县公证处,隶属于那坡县司法局管理的财政全额拨款副科级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4名。
那坡县公证处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那坡县范围内根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充分保障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那坡县公证处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三、工资及绩效分配的具体情况
公证处应当按照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兼顾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原则,建立科学合理的工资总额与单位效益、绩效工资与公证质量双挂钩的综合绩效考核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实行总量调控,体现优绩优酬。
制定公证处个人薪酬绩效管理办法。公证处可按年度业务收费总额确定全处人员的工资总额,其中聘用制公证员工资不低于同类事业人员工资标准。具体的个人薪酬绩效管理办法由公证处按照省、市人社部门的相关规定制订,并报县人社局、财政局、司法局核准后实施。今后根据那坡县公证处的业务发展情况确立绩效工资的动态调整机制。
四、公证处现有人员的分流及资产处置情况
现有公证员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区公证机构体制改革>的意见》(桂政办发〔2017〕117号)文件精神稳妥安置。新成立后事业编制公证员的人事档案由县司法局统一管理,聘用公证员及公证助理人员的档案按照聘用人员有关规定执行。新成立后的公证处,如非公务员身份的公证员人数不足2人的,先由司法行政部门安排公务员身份的公证员挂职公证处,进行过渡,待招收到新的公证员到位并能正常开展工作,才返回司法局工作。挂职期限视该公证处发展情况而定。
对公证处正在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产核资、产权厘定。公证处应按国有资产的有关规定进行科学管理、合理使用,确保使用效率,不得转让、私分、出借、出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