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台《暂行办法》的依据是什么?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推进项目审批、预算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项目投资规模和成本,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等法律和行政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财政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对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进行审查与评价。财政投资评审业务根据需要可以委托经财政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社会中介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通过国内公开招标产生。
财政投资评审的具体实施单位
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是财政投资评审的具体实施单位。
《暂行办法》适用哪些建设项目?
本办法适用全县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项目。
财政投资评审范围
(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等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由政府规定授权举债和担保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建设项目;
(六)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项目预算评审
项目预算评审包括对建筑安装工程预算、设备投资预算、待摊及其他投资预算等评审。
财政投资评审项目评审时限
(一)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在收到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项目送审资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是否满足要求以及需要补交的资料清单;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补交所需材料;收到完整的评审资料,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评审工作。
(二)财政部门就初步评审结论与项目建设单位交换意见,项目建设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签署反馈意见,并由建设单位及其负责人盖章签字。
附:那坡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那坡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那政发〔2017〕4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