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解决全县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等4类重点对象最基本的住房安全需求,实现脱贫攻坚目标,根据“两不愁、三保障”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广西农村危房改造暨脱贫攻坚建档立卡贫困户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 137 号)及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17年中央和自治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桂财建〔2017〕227号)精神,结合那坡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农村危房改造实施范围及对象
2017年那坡县农村危房改造范围仍村危房的9个乡(镇),中央补助资金只补助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等4类重点对象危房改造,自治区及以下各级补助资金兼顾一般贫困户危房改造。
二、危房改造投资估算资金筹措与安排的具体情况
农村危房改造拆除重建每平方米平均造价约750元,按每户建房80平方米计算,每户平均约需6万元。自治区下达2017年我县农村危房改造任务数为1745户(其中,建档立卡贫困户955户,其他3类重点对象0户,一般贫困户790户),计划总投资约1.047亿元。
1.中央补助资金1337万元
2.自治区补助资金2303.12万元
3.市级配套资金261.75万元
4.县(市、区)配套资金349万元
三、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
1.优先确保列入那坡县2017年脱贫摘帽任务的8个村、4844脱贫人口(奋斗目标的10个村、10644脱贫人口)中的建档立卡贫困户。
2.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水库移民危房贫困户、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和诚信计生家庭、农村贫困无房户,以及属于农村危房贫困户的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退役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家庭等。
四、农村危房改造建设标准
1. 农村危房改造方式为新建的,改造住房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人均13平方米。
2. 分散供养五保户不大于40平方米。
3. 4人及以下农户原则上控制在80平方米以内。
4. 5人及以上农户不得超过人均18平方米。
5. 无自筹能力全额由财政补助的农户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面积误差为5%。各乡(镇)可根据当地的民族习俗、气候特点等实际,制定细化的面积标准,但要防止因盲目攀比、超标准建设导致农户贫困加剧的现象发生。
六、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标准
农村危房改造资金分五类补助标准:
一类特殊困难户, 指经村委审核和乡镇人民政府审定的无自筹能力、全额由财政补助的农户,住房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补助标准参照建筑成本估算每平方米750元补助;
二类建档立卡贫困户3万元/户;
三类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等2.5万元/户;
四类水库移民危房贫困户、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和诚信计生家庭、农村贫困无房户,以及属于农村危房贫困户的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退役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家庭等2万元/户;
五类农村其他贫困户1.1万元/户。
七、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步骤
⒈ 前期工作阶段(2017年8月底前)。做好危房等级评定、开展规划选址、确定危房改造对象、筹措补助资金、制定村庄规划和实施方案、签订危房改造协议等工作。
⒉ 项目建设阶段(2017年8月—2018年5月)。2017年8月份逐步启动项目建设,2017年底前全面开工,2018年5月底前基本竣工(一层建筑封顶并安装好门窗,即视为竣工)。其中,列入我县2017年脱贫摘帽任务的8个村、4844脱贫人口(奋斗目标的10个村、10644脱贫人口)中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危房改造要于2017年11月底前基本竣工。
⒊ 竣工验收阶段(2018年5—8月)。各乡(镇)要在改造项目竣工后及时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一户、投入使用一户;各乡镇要于2017年12月10日前完成建档立卡贫困户危房改造的验收,2018年5月20日前完成其他危房改造户的验收;我县于2017年12月15日前完成建档立卡贫困户危房改造的验收,2018年5月25日前完成其他危房改造户的验收;自治区于2018年7—8月组织开展全区范围的交叉验收。
附:关于印发2017年那坡县农村危房改造暨脱贫攻坚建档立卡贫困户危房改造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