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暂行办法》背景和政策依据
(一)为了贯彻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支持沿边重点地区开发开放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72号)精神,根据2016年2月自治区党委彭清华书记与越南边境四省省委书记达成共同推动跨境劳务合作的共识及自治区有关开展跨境劳务合作的工作部署。
(二)百色市与越南河江省于2017年2月10日在越南广宁省签订的《中国广西百色市与越南河江省启动跨境劳务管理合作协议》中明确的事项。
(三)以百色市沿边开发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百色市关于开展中越跨境劳务合作的指导意见》和中国广西百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越南河江省劳动荣军社会厅第一次会谈纪要为具体依据。
二、《那坡县企业聘用跨境务工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总则
总则规定了暂行办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工作原则,明确了各涉及政府职能单位的工作职责。
(二)适用范围和对象
暂行办法适用于那坡县辖区内聘用跨境务工人员的企业及受聘的跨境务工人员。跨境务工人员,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身体健康,在中国和越南均无犯罪记录,遵守中国和越南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户籍在越南高平、河江两个边境省相邻那坡县的5个县的公民,在那坡县范围内依法从事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人员。
(三)聘用跨境务工人员企业的基础设施条件
聘用跨境务工人员的企业除生产经营必须的基础设施之外,必须具备如下基础设施条件:
1.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生活区必须建有物理隔栏、围墙,安装有监控视频系统,能够进行独立的、封闭式的管理;
2.单独建设跨境务工人员生活区,建有员工宿舍,食堂餐厅,体育活动场地及设施,生活日常用品小超市,文化娱乐场所及设备,卫生室等;
3.企业的生产经营、跨境务工人员生活区均须建有大门,有保安进行24小时管理,对出入来访人员进行登记管理,跨境务工人员非经公安部门批准不得外出。
以上设施条件由县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进行现场评估,由公安部门进行现场检查,符合管理要求后出具证明,之后才能进行聘用跨境务工人员的申请和办理工作。用工企业每个月定期向公安部门报告跨境务工人员管理情况。
(四)申请和办理程序
符合条件的用人企业和个人按以下程序办理:
首先,办理《用工资格证》。聘用跨境务工人员的用工企业事先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办理《用工资格证》。申请单位取得《用工资格证》后方可聘用跨境务工人员。
其次,办理出入境证件。跨境务工人员凭有效身份证件、《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等材料,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出入境证》(简称《出入境证》)。
再次,办理《务工登记卡》。跨境务工人员凭有效身份证件、《出入境证》等材料,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办理《那坡县境外务工人员登记卡》(简称《务工登记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收到用工企业或个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从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务工登记卡》。
另外,《务工登记卡》遗失补办及在那坡县范围内申请变更、注销等,提供身份证明材料予以办理。
(五)管理与服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跨境务工管理的监督和服务工作,审定企业用工申请,发放《务工登记卡》等。对跨境务工人员信息管理,掌握跨境务工人员的人员数量、工作单位、工作地点、薪酬待遇、用工时间等情况,建立工作台账,定期检查。
用工企业与聘用的境外务工人员签订劳务协议或者劳务合同,劳务协议或者劳务合同范本格式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凡聘用跨境务工人员的用工企业应将情况及时向公安部门进行报备。
用工企业与受聘的跨境务工人员解除聘用关系的,用工企业应当在解除聘用关系后5个工作日内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安机关备案。
跨境务工人员在聘用合同期限届满前擅自离开原用工企业的,用工企业应当在跨境务工人员离开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安机关备案。
跨境务工人员因违反中国法律被公安机关宣布出入证件作废或者限期出境的,用工企业应与其解除聘用关系,并在解除聘用关系后5个工作日内申请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吊销其《务工登记卡》。
从事跨境劳务服务的劳务派遣或者劳务中介,应当及时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人员信息等基础台账,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跨境务工人员的管理。
(六)权益与保障
那坡县相关部门和用工企业应当对越方务工人员开展安全知识、法律法规、技能技术等岗前培训,提高劳动者技能,增强安全防范意识。用工企业或劳务派遣、劳务中介公司应当为跨境务工人员购买个人意外伤害和工商等商业保险。用工企业应当为跨境务工人员提供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和条件。保障工作环境安全,食物干净卫生。提供跨境务工人员住房、水、电、交通等基本生活保障。跨境务工人员发生各种劳动事故、因工伤死亡等事件,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依法处理。用工企业与所聘用的境外人员发生劳动争议的,报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