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那坡县城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内容有误(纠错联系) 来源:那坡政府网 2017-12-05 15:39:4 点击:9898

 

一、《暂行办法》出台的依据

为规范停车服务收费行为,优化那坡县城区停车资源配置,切实维护停车场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16﹞3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停车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桂价综﹝2015﹞9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文件要求,结合那坡县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暂行办法》共有五章三十条,为了便于更好地理解《暂行办法》,现做出如下解读

一、明确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车辆停放服务收费采取计时或计次收费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按车型分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其中,机动车根据车型大小进行分类;非机动车分为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和其他非机动车。摩托车(含二轮和三轮摩托车)参照非机动车进行收费。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停车场的性质和类别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下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1.依法设置的城市道路停放区、道路停车泊位;

2.车站(含汽车站、公共交通枢纽站)、市民活动中心、城市广场等配套停车场;

3.政府全额投资(或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停车场或产权属于政府的停车场;

4.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组织,以及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社会福利等公益、公用机构符合有关规定面向社会开放的停车场;

5.旅游景区附属建设的停车场;

6.法律法规规定实行政府定价的其他停车场。

(二)下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1.住宅小区停车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尚不具备业主与物业(停车)服务企业协商议价条件的住宅小区停车场(含规划为住宅配套的综合体停车场、经依法程序设置的占用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地的停车泊位);

2.商业设施与住宅混合共用的停车场(指商住楼、综合楼等住宅与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共用的停车场);

3.法律法规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其他停车场。

(三)下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1.住宅小区停车场,已成立业主委员会,具备业主与物业(停车)服务企业协商议价条件的住宅小区停车场(含规划为住宅配套的综合体停车场、经依法程序设置的占用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地的停车泊位);

2.商业全额投资或商业投资占主导地位的专业停车场(以提供车辆停放服务为主营业务,独立建设的、非建筑物配建的停车场);

3.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等商业场所建筑物的配套停车场;

4.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的停车场;

5.法律法规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其他停车场。

(二)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停车场的性质和类别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具体性质和类别按第六条执行。

 

二、明确车辆停放服务经营者价格行为

停车场经营者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车辆停放服务的经营资格;(二)工作人员佩戴统一标识和工作牌证上岗,停车场的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已进行收费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学习,自觉接受车辆停放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完善收费设施。(三)向车辆停放者提供有效的车辆停放凭证和合法收费票据。

停车场经营者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标价牌方式为主,也可以采取电子显示屏等其他方式进行公示,电子显示屏公示的内容应与标价牌标示的内容一致。

三、明确车辆停放者权益保障及义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停放者免交车辆停放服务费:(一)在免费停车场停放的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二)在住宅小区停车场停放2小时以内的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三)在商业设施和住宅混合停车场、办公区与住宅区混合共用的停车场停放1小时以内的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四)在各类停车场停放2个小时以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人驾驶的已合法注册登记的残疾人专用车辆;(五)执行公务或任务的军车(含武警部队车辆)、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市政工程(水、电、气、通信、照明、道路、桥梁、园林绿化等)抢修作业车、环卫车等特种车辆;(六)办公时间内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公共场馆及公益、公用单位办理业务,在配套停车场停放并能提供相关凭证的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相关凭证:如会议通知、办理业务的回执、交费票据等);(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的情形。对新能源汽车停车收费实行减免优惠

四、明确监督管理

那坡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加强对车辆停放服务经营行为监督管理。停车场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价格、公安、市政、交通、城市综合执法、工商、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查处。

停车设施(含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政府资金修建的公园、广场、机关事业单位向社会开放的停车场等)属于市政公共资源的,其停车服务所得收益属政府非税收入,严格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

 

 

附:那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那坡县城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那政办发〔2017〕1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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