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县医疗救助制度,根据《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百政办发〔2017〕68号)要求,结合那坡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并于2017年10月底前全县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政策全覆盖。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是指对患有重特大疾病并造成医疗和家庭生活困难的城乡居民,在医疗保险之外给予一定金额的现金救助,防止发生“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一)明确重特大疾病救助对象以及救助范围
现阶段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分为收入型贫困救助对象、支出型贫困救助对象2种;5类人员: 1.特困供养人员。2.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3.享受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4.享受相关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因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成员。享受相关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根据我县现行的诊疗病种实际,将儿童急性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病、终末期肾病(慢性肾脏病第5期,包括门诊治疗)、耐多药肺结核(包括结核病的门诊治疗)、艾滋病机会性感染、重度听障儿童人工耳蜗植入、血友病(包括门诊治疗)、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唇腭裂、肺癌、 食道癌、胃癌、I型糖尿病、甲亢、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急性期)、结肠癌、直肠癌、儿童苯丙酮尿症、尿道下裂、肝癌、鼻咽癌、人感染禽流感、尘肺等27种疾病纳入重特大疾病救助范围。
(二)明确重特大疾病救助资金标准
1. 门诊救助。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不设门诊救助。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负费用较高的第一种对象的一、二类人员,按照百色市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建立百色市城乡门诊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百民字〔2012〕29号)有关门诊救助的规定执行。患终末期肾病(慢性肾脏病第5期)、耐多药肺结核、血友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救助对象,门诊治疗费用计入重特大疾病住院医疗救助费用。
2. 重特大疾病住院医疗救助。重特大疾病救助对象住院医疗救助的应计入救助费用为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补偿(报销)后仍超过30000元(不含),剩余合规医疗费用超出30000元的部分。
(三)完善便民举措
(一)建立健全“一站式”即时结算机制
全县医疗机构要结合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工作实际,正常开展“一站式”即时结算工作,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信息管理系统的互联互通,以及各项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之间需要的患者、诊疗、医疗费用等信息的共享,方便救助对象就医诊治,在材料申报、信息核对上尽量减少对救助对象的要求。
(二)建立全面的便民服务措施
定点医疗机构要开设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同步结算的缴费窗口,张贴医疗救助就医指南,定期公布医疗救助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相关部门要交换共享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的补偿(报销)数据,重点救助对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医疗救助基金支付部分,救助对象只支付自负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