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桂价费[2007]262号
1、采大理石 吨 1.00元
2、开矿 吨 1.00元
3、采煤 吨 0.80元
4、水泥 吨 0.80元
5、制砖 千块 1.00元
6、制瓦 千块 0.30元
7、烧石灰 吨 0.80元
8、采金 克 1.00元
9、采石油 吨 6.00元
那坡县水土保持监督站
10、生产建设、自然资源开发及城乡开发建设,占用、损坏或扰动深度 1米以内(含1米)/ m2 0.50元
二、水土流失防治费 桂价费[2007]262号
1、占用、损坏草地、林地等植被或水平梯地 0.50元/立方米
2、排弃的废土、废渣等 0.10元/立方米
3、开矿(包括采煤、探矿)等 0.5元/立方米
4、采石 0.4元/立方米
5、采砂 0.3元/立方米
6、取土 0.3元/立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