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坡县县级单位离休人员医疗费统筹管理办法》解读
内容有误(纠错联系) 来源:那坡政府网 2017-12-29 11:11:2 点击:8617

本《办法》共有五章,分别为总则、 统筹经费的筹集和管理、医疗保障待遇和管理、费用的支付和结算、附则。为让读者全面了解《办法》,现对《办法》进行如下解读:    

一、出台《办法》的依据  

为规范县级单位离休人员医疗待遇保障,加强医疗费统筹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的有关规定以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离休干部医药费的通知》(桂办发〔1999〕69号)等文件精神,合那坡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明确《办法》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那坡县县级所有机关、事业、企业单位的离休人员。驻我县区、中直直单位愿意参照本办法管理的,可提出申请,经县老干部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并按规定缴费后,其离休人员可纳入县级医疗费统筹管理范围。  

三、解读办法主要有什么亮点?  

1.确立离休人员医疗统筹经费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离休人员医疗统筹经费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单独列账核算,专款专用。年底按本年度实际发生的费用结算,超支部分由县财政补足,节余部分转次年使用。   

2.确立了离休人员就医及服务设施的范围和标准。离休人员就医的用药、检查、治疗及服务设施的范围和标准,参照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符合规定范围和标准的医疗费用,从离休人员医疗统筹经费中全额支付。超出规定范围和标准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负担。  

3.确立了处方用量。处方量按国家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执行,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非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慢性病处方一般不得超过1个月用量。  

4. 明确住院就医管理。住院医生应严格按照国家诊疗制度和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对住院的离休人员进行诊治。使用不符合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和标准的药品、检查及治疗项目时,应先征得病人或其亲属同意并签字。出院时带药量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出院结算时,由医院住院处在《医疗证》记录本次住院医疗费用情况,并填写《离休人员住院结算单》及收费发票一式三份,由病人或其亲属签名,一份交病人或其亲属,一份留医院,一份报县社保局。  

5.确立了住院床位费标准。非监护病床(即普通病房)床位费标准。离休人员标准为每人每日每床60元。低于标准的,按实际金额支付;超出标准的部分,由个人负担。监护病床(含其他特殊病床)床位费标准,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执行,符合规定的床位费全额支付,超出规定范围和标准的部分由个人负担。  

6.确立了异地就医费用支付和结算方式异地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支,出院后凭《医疗证》、疾病诊断证明书或出院证、处方或门诊病历、住院费用清单、有效医疗费收据、单位证明等到县社保局审核支付。

附:那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那坡县县级单位离休人员医疗费统筹管理办法的通知(那政办发〔2017〕242号)

   

   

[原站阅读][举报内容] [建议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