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贯彻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履行法定职责的重要载体和方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中发〔2015〕36号)、《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桂发〔2016〕24号)和《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通知》关于“实行制定机关对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制度”(以下简称“三统一”)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决定建立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提高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质量,确保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性和合法性,促进依法行政,预防行政争议,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人民政府及相关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查、备案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依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定的,涉及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类行政文件。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以下简称“三统一”)。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管理实行行政主管负责制。
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制定与公布
第六条 局机关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直属事业单位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七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二)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等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事项;
(三)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不得规定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内容;
(四)局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得相互冲突。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包括:调研论证、起草制定、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
因紧急情况需即时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经批准可以简化制定程序。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未经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和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不得发布施行。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经各自行政机关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局长或者其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签署后15个工作日内报县政府法制办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并报送备案材料。在取得编号后方可交付印刷,并在文件正文首页右上角标注统一编号,按照规定公开发布。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各自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其他负责人共同签署后,由主办单位按照前款规定进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
第十一条 报县政府法制办备案审核未能取得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的,一律不作为规范性文件。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载明施行日期。规范性文件涉及的内容属于阶段性工作的,应当载明有效期。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因保障国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发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执行的除外。
第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向社会公布,除依法不予公布的以外,未经公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三、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管理范围
第十四条 下列文件不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范围:
(一)《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报告、请示、议案、通报、纪要等公文文种;
(二)会议文件:包括会议通知、会议纪要、会议讲话材料等;
(三)商洽性工作函:包括机关之间的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无隶属关系的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
(四)工作规划、计划、要点;
(五)工作考核、监督检查、行政责任追究等方面的文件;
(六)发文机关内部的工作制度、管理制度(如人事管理、后勤管理、财务管理、教育培训、考评奖惩以及为明确各内设机构公文流转程序、办理时限、呈批手续、技术操作规程等事项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类文件);
(七)人事任免及工作表彰、通报;
(八)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协调机构等通知;
(九)有关行政区划批复;
(十)涉密文件;
(十一)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
(十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十三)对小区、地名命名的批复;
(十四)对某地段的征地补偿安置或房屋补偿安置的具体方案;
(十五)公示办事时间、办事地点等事项的便民通告;
(十六)为实施专项行动明确有关部门工作职责的实施方案;
(十七)单纯倡导性、宣传性的指导意见;
(十八)单纯转发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文件;
(十九)其他不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文件。
第十五条 下列文件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范围:
(一)《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公文文种中,决议、决定、命令(令)、公报、公告、通告、意见、通知、批复等原则上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具体根据文件内容按照本制度第三条内容予以确认;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后,关于废止、宣布失效文件的决定;
(三)关于行政机关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三定”规定;
(四)涉及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阶段性整顿、整治工作方案;
(五)对某一个方面的问题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批复、答复;
(六)行政机关转发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同时提出具体实施措施或者补充意见,涉及不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
(七)行政机关批转下级机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八)文件内容涉及职能职权和措施方面刚性规定的指导意见;
(九)其他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文件。
四、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德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8日
公开方式:公开
抄送:县委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院。
县工商业联合会。
德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