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提高老年人优待水平,进一步形成全社会敬老助老的良好风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老年人优待规定》及《百色市老年人优待实施办法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年满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老年人可申请办理《广西壮族自治区老年人优待证》(以下简称《老年人优待证》),在全县范围内享受相应的优待服务;户籍在那坡县行政区域内的老年人;户籍不在那坡县行政区域内,但长期跟随户籍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配偶或子女生活的外地老年人。
第四条 《老年人优待证》分红、绿两种颜色,其中红色证发放对象为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老年人,绿色证发放对象为60岁以上(含60周岁)、70周岁以下(不含70周岁)的老年人。
《老年人优待证》由自治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监制,由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制作,免费向老年人发放,制作经费由县财政承担。
第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工作的领导;各有关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内做好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工作;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依照本办法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
第六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由各级财政支持的各类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纪念性陵园和已开放的文物点对老年人实行门票全免,各类旅游景点、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对老年人实行半价优惠。
第七条 老年人到本县内各医疗机构就医,应当享受优先就诊、化验、检查、交费、取药的优待;县级以上(含县级)政府设立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对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老年人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老年人因突发病使用医疗急救中心救护车,车费适当给予减免优惠。每年为80岁以上老年人免费进行常规体格检查一次。有条件的医疗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设立家庭病床,为老年人提供家庭医疗服务。
第八条 老年人凭红色《老年人优待证》免费乘坐县城区内公共汽车,凭绿色《老年人优待证》实行半价乘坐县城区内公共汽车(含在城区内运行的民营公交车辆),司乘人员应对老年人上下车给予特别的关注和照顾;在实行公交城乡一体化后,老年人乘坐农村公共汽车的车费予以优惠半价;老年人乘坐长途客运汽车,可以优先购票、优先上车,县汽车客运站候车室(厅)内设老年人专座。
第九条 老年人不承担各种社会集资、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
第十条 对户籍在那坡县年龄为80—89岁的老人给予生活补助,补助标准为80元/月�人,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岁即相应增加1元。
第十一条 邮政、电信部门和银行网点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优先办理汇款、取款、取包裹、订报刊等服务。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优先受理、优先审理老年人因合法权益受侵害而提起诉讼的案件,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缓交或者减免。
公证处、律师事务所和其他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应当为老年人维护合法权益方面提供帮助。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经济困难确实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法律援助。
第十三条 依照本办法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的各有关场所,应挂牌明示,文明服务,兑现承诺。
第十四条 各级老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老年人优待规定》及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社会风尚。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利和敬老、养老、助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奖励。对子女不履行赡养老年人义务或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老年人,捏造事实诽谤或者虐待老年人,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