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行政许可项目
项目二
1、项目名称:老年人优待证核发
2、实施主体:那坡县民政局老龄办
3、审批对象: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老年人优待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09〕76号)第三条规第一款,老年人优待证核发的实施对象为户籍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老年人和户籍不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但长期跟随户籍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配偶或子女生活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老年人。
4、审批依据: 2009年12月12日 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老年人优待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09〕76号)第三条,符合以下条件的老年人可申请办理广西壮族自治区老年人优待证(以下简称老年人优待证),在全区范围内享受相应的优待服务:户籍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老年人;户籍不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但长期跟随户籍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配偶或子女生活的外地老年人。军队离退休人员凭军队颁发的离休证、退休证享受地方同等待遇。
5、审批条件: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老年人优待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09〕76号)第三条第一款,行政审批条件为:
(一)户籍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老年人;
(二)户籍不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但长期跟随户籍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配偶或子女生活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老年人。
6、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7、审批费用:不收费
8、审批需提交的材料: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老年人优待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09〕76号),
(一)广西户籍申办人的申请材料为:
1.申办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2.申办人户籍证明。
(二)非广西户籍申办人的申请材料为:
1. 申办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2. 申办人人口暂住证;
3. 申办人配偶或子女户籍证明。
9、审批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10、审批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