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统领,以畜禽养殖业科学发展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依照有关技术规范,科学划定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调整优化布局,开展综合防治,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促进畜禽养殖业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
二、划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5.《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6.《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9号)
7.《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
8.《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令)
9.《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水体〔2016〕99号)
10.《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131号)
11.《德保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三、划定原则
(一)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二)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三)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的原则;
(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六)突出重点和可持续性原则。
四、术语与定义
(一)畜禽
包括猪、牛、鸡等主要畜禽,其他品种动物依据其规模养殖的环境影响确定。
(二)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指达到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以下简称养殖场)。
全区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小区)标准参照《关于印发广西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133号):
1.生猪年出栏≥500头,生猪存栏≥200头;
2.肉牛年出栏≥100头,奶牛存栏≥100头;
3.肉鸡年出栏≥50000只,蛋鸡存栏≥10000只;
4.其他折合达到上述规模的其他动物养殖场。
(三)畜禽养殖禁养区
畜禽养殖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
(四)畜禽养殖限养区
畜禽养殖限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在一定区域内限定畜禽养殖数量和规模,禁止新建、扩建畜禽养殖的区域。
(五)畜禽养殖适养区
畜禽养殖适养区是指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区域,均可作为畜禽养殖适养区。
五、畜禽养殖三区划定的基本范围
(一)畜禽养殖禁养区基本范围
结合实际,我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基本范围如下:
1.城镇居民区、文教科研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1)《德保县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市中心城区规划区控制线范围。
(2)各乡镇(集镇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及周边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3)工业园区、文教科研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周边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范围内,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划定范围为准。
3.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历史遗迹保护区、国家湿地公园保护区
广西黄连山-兴旺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广西古龙山县级自然保护区等水源林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范围内。德保鉴河国家水利风景区、德保红叶森林公园风景区、吉星岩风景区等风景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范围内。德保行政区域内批准成立的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核心区和缓冲区范围内。
4.重点流域
鉴河、岜蒙河(德保县辖区内)主干流内及距两岸向外延伸500米距离范围内。
5.国道、省道、高速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两侧各500米范围内。
6.法律、法规规定及当地政府根据环境保护需要划定的其它禁养区域。
(二)畜禽养殖限养区基本范围
1.城镇居民区、文教科研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1)《德保县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县中心城区规划区控制线向外延伸2000米范围内;
(2)各乡镇(集镇区)禁养区外延500 米距离范围内;
(3)工业园区、文教科研区等人口集中区域禁养区外延500米距离范围内;
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二级保护区范围内,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划定范围为准。
3.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历史遗迹保护区、国家湿地公园保护区禁养区外延500米距离范围内(除禁养区外)。
4.鉴河、岜蒙河(德保县辖区内)主干流两岸500-2000米距离范围内。
5.国道、省道、高速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两侧500—1000米范围内区域。
6.法律、法规规定及当地政府根据环境保护需要划定的其它限养区域。
(三)畜禽养殖适养区
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区域均可作为适养区。在畜禽养殖适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六、相关要求
(一)禁养区内严禁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禁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由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限期关停或责令搬迁。
(二)在限养区内严禁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已有养殖场、养殖小区要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控制畜禽养殖规模,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
(三)在限养区内实施畜禽养殖场(户)改造提升必须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要求,并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土地利用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四)在适养区,提倡适度规模化、生态化养殖,优化养殖小区布局,调整养殖结构,以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为原则,提高畜禽排泄物的综合利用率,同时,实行污染物集中治理,达标排放。
(五)各乡镇(街道)应严格按照本方案,结合本辖区发展规划,科学谋划、合理布局,把好畜禽规模养殖发展关,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做好禁养区内现有畜禽养殖场的有序关停、转迁和限养区、适养区畜禽养殖场的污染治理工作,实现畜禽养殖业有序发展。
(六)各有关部门在规划、备案、立项、审批畜禽养殖项目时,应根据本方案要求严格审批程序,切实推进全县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七、保障措施
(一)严格责任落实。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方案是保护和改善我县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证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本依据,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开展畜禽养殖厂排查活动,摸清底数,掌握情况,制定具体工作措施,循序渐进推进工作落实。
(二)严格行政执法。环保部门要加大环保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查处污染环境的养殖场。各类畜禽养殖场要按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对未经申报登记的养殖场,依法进行处理。
(三)抓好宣传引导。各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活动。要大力加强面向农村的宣传,及时报道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畜禽养殖污染事件和治污典型,营造良好的工作舆论环境。
八、本方案自发文之日起施行。